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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意见的通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关于征求《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意见的通告 2005-7-4 16:00:54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发挥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证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我们对《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

 




关于征求《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意见的通告

  2005-7-4 16:00:54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发挥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证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我们对《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现形成《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7月20日前将电子文档发送到Email:[email protected]; 或将意见直接反馈。

  联系电话:010-64463177

  联系人:阴建康

  附:《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发挥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证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组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的科学技术咨询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管理,是为国家重大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监管、监察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分设若干专业组。

  第三条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和联络服务工作。制定专家组工作规则和相关政策,审查确定各专业组重点工作,检查各专业组工作完成情况,协调、指导各专业组的工作。

  第四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参加重、特大事故调查和安全检查,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修)定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为专家组成员开展工作提供时间保障和经费支持。专家组成员可优先取得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执业资格。

  第六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安全监管总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主要业绩等;

  (五)审定专家组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六)其他事宜。

  第八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九条 专家组按专业分组,原则上每组设正、副组长各1名,负责组织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事业;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高级(科研单位和高校为正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并积极参与专家组的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推荐;

  (二)安全监管总局从推荐名单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送有关部门复核同意;

  (三)安全监管总局审核批准,聘任并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组工作的,确需推荐合适替换人选的,由推荐单位征求本人意见,报安全监管总局批准。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安全监管总局可解聘。被替换和解聘的专家组成员专家聘书和专家证应交回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执行上级指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并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五)完成安全监管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总局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国家安全生产专家身份执行任务时,应征得安全监管总局同意。

  第十六条 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指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专业组组织活动时,专业组组长应当提前将活动内容和时间报告安全监管总局,由安全监管总局下发活动通知,并将活动情况书面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专题报告国务院。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根据专家组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全国性安全生产会议,应邀请专业组组长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的各专业组专题会议。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组组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专业组专题会议建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提供并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专家组召开工作会议、专业组专题会议以及开展专题调研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执行安全监管总局指派的任务或者参加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事故调查、安全监督检查的费用由相关企业或安全监管总局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则,设立本地区和本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组。地方或行业专家组成员不得与国家安全专家组成员重复。地方或行业可直接聘请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参与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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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