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为确保我部起草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更加科学、合理、合法,经研究决定,现通过网上再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将书面修改意见于2005年7月15日前反馈给部公路司或者传真至(010)65292740
附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部公路司(章)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和押运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行为规范,安全操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认定
第六条 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认定制度。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须经考试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
第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道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两年以上;
(五)接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和押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接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执行。考试科目包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提供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的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于20日内安排申请人考试。
第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5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在15日内颁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简称《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3);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180日内有效。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且180日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从业资格证》全国通用,有效期为6年。
第十八条 《从业资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使用从业资格管理软件核发、打印《从业资格证》,并建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数据库。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变更的,可以到户籍迁入地或者现暂住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从业资格证》损毁或者遗失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补证手续。遗失的,还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换、补证手续时,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换(补)发、变更、异动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并收回《从业资格证》:
(一)死亡的;
(二)超过《从业资格证》有效期180日未换证的;
(三)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年龄超过55周岁的,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的。
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未缴回的,发证机关应当公告其《从业资格证》作废。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通报其所在道路运输企业和发证机关,并将记录作为诚信考核依据存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一)驾驶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
(二)一年内驾驶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3次以上的;
(三)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
(四)一年内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下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3次以上的;
(五)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六)不按规定和操作规程装运危险货物的;
(七)拼装、混装危险货物的;
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从业资格考试记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换(补)发、变更、异动登记表;违章、事故和诚信考核记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培训证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的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向定期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三十二条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驾驶道路运输车辆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
第三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第三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严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员和押运员必须了解所运载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未取得准运凭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不得承运。
第三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进行现场指挥,确保装卸安全。
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应当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被撤销等无效的《从业资格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准的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从业资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所指的范围依照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公布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1、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换(补)发、变更、异动登记表。
附件1: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照片
住址 (电话)
工作单位 (电话)
身份证号
驾驶证准驾车型 初领驾证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种类 初领□ 增驾□
原从业资格证号
申请类别 道路旅客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
考试记录 科目 成绩 考核员1 考核员2
理论知识
应用能力 安全检视
故障排除
旅客救护/货物装卸保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照片
住址 (电话)
工作单位 (电话)
身份证号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编号
驾驶证准驾车型 初领驾证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类别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
考试记录 科目 成绩 考核员1 考核员2
理论知识
卫生防护
应急救援
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封底) (封面)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说明:
1、封面
材料采用证件革,颜色为老兰平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资格证”、“行徽”——烫金压凹
2、封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压凹。
3、成品尺寸:宽80mm,高115mm。
附件4: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换(补)发、变更、异动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照片
住址 (电话)
工作单位 (电话)
身份证号
驾驶证准驾车型 初领驾证日期
原从业资格证号 初领资格证日期
从业资格类别 道路旅客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申请种类 换发□ 补发□ 变更□ 异动□
申请理由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制证人 日期 年 月 日 发证人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