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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十一五”交通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讨论稿)》和《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关于征求《“十一五”交通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讨论稿)》和《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意见的通知 2005-9-20 16:47:35 根据交通部2005年交通审计工作计划和立法计划,我办已起草《“十一五”交通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讨论稿)》和《交通建设

 




关于征求《“十一五”交通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讨论稿)》和《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意见的通知

  2005-9-20 16:47:35


 
 
 
  根据交通部2005年交通审计工作计划和立法计划,我办已起草《“十一五”交通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讨论稿)》和《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两个文件。欢迎大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0月15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发至我办综合处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交通部审计办公室(章)
二OO五年九月二十日
 
“十一五”交通审计工作指导意见

( 讨  论  稿 )

“十一五”时期(2006至201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切实搞好“十一五”交通审计工作,全面提升交通审计工作水平,促进交通审计工作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交通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结合交通行业实际,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交通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贯彻执行《规定》和《具体意见》,紧紧围绕“十一五”交通工作目标任务,不断加大审计工作力度,继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坚持“人、法、技”建设与审计工作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审计工作水平,为改进行业管理、塑造行业良好形象服务,为构建和谐交通、责任交通、节约型交通服务,为促进和保障交通事业健康、快速、协调、全面发展服务。
二、发展目标
2010年交通审计工作的发展目标是:强化交通审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明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审计干部队伍;继续贯彻落实《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和《具体意见》,建立健全与交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审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交通内部审计法规体系,积极推进和提高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坚持审计创新,不断拓宽审计领域,不断延伸审计服务;加强审计业务管理和审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改进审计手段,提高审计技术水平;努力开展审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审计理论更加系统、更加科学、更具指导性。
三、工作重点
(一)围绕交通建设中心工作,重点抓好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审计。严格执行《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通行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深化和规范交通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审计,做到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公路、桥梁、隧道、港口、场站、航道建设项目以及农村公路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认真抓好交通支持系统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科研经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审计发现的各种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建设资金等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进一步加强对全行业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认真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行建设项目审计招投标制度,加大对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的管理力度,规范委托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稳步推进建设项目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认真贯彻执行《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继续加强和深化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继续坚持行政“一把手”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未经审计不能解除经济责任。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先审计、后离任”,“先审计、后任用”,做到离任审计覆盖面达到100%。进一步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要结合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兑现、年度评议、届中述职等事项,积极开展任期年度审计和期中审计工作,把任期年度审计和期中审计作为离任审计的必要补充,为离任审计积累资料。及时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由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切实把审计结果运用到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工作中。
(三)适应财政财务制度改革需要,继续深化财务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交通行业内部审计的基本的审计事项之一,要以检查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基础,突出重点,加强预算和资金的管理,帮助发现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查处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改进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力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做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地做好整改工作。要加强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审计监督,要把促进管理、提高效益和反腐倡廉融入审计监督之中。
(四)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积极开展经济效益审计。要按照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的要求,扩大效益审计的领域,探索效益审计的方法,加大效益审计的力度。要继续有重点地选择一些单位和项目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切实搞好审查、评价和分析工作,积极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促进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注意把效益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风险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效益审计的质量和水平。要求各单位逐年加大效益审计份量。力争到2010年末,交通行业内部经济效益审计在全部审计工作量中的比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五)以提高内部控制力度和效率为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开展管理审计。监督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促进改进和规范内部控制和管理,是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开展管理审计,努力实现内部审计由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的转变,充分发挥管理审计的作用。要紧紧围绕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基础管理、防范各种风险、实现组织目标等内容,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创新,不断发挥作用。在内部控制系统评审的基础上,注重以管理责任为主,对管理职能、管理素质、风险管理等进行审查与评价,帮助找出差距,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六)以审计决定(意见)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运用为重点,认真抓好跟踪审计。审计决定(意见)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运用是审计工作最为重要的一环,是审计职能和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关键。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审计决定(意见)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运用工作。审计机构对下达的审计决定(意见)的落实情况和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要实施跟踪审计。要注意加大与财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要建立审计决定(意见)执行、采纳情况的信息反馈制度。上级单位有责任对下级单位落实审计决定(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帮助搞好有关整改工作。
(七)讲求内部审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深入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实行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并重,充分发挥审计调查针对性强、组织方便、操作可行、投入较少而易见成效的优势,及时了解行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行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反映基层单位的困难和建议,及时提出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有独立审计机构的单位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交叉调查、联合调查等)的方式,加大专项审计调查的力度,逐步提高专项审计调查的比重,每年要安排1—2项专项审计调查任务,并向上级审计机构报告调查结果。
四、主要措施
(一)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主动加强审计工作。《规定》的发布是交通行业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一件大事,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举措,它的实施将对规范交通行业内部审计行为,促进和加强交通内部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主动加强审计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要把内部审计工作列为单位工作的的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划、计划和具体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落实。单位领导要积极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为审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形成全行业重视审计、主动加强审计的良好氛围。
(二)各级交通审计部门要抓住发展机遇,尽快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各级交通审计部门要抓住《规定》贯彻、实施的良好机遇,着力提高以下四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就是要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服从、服务于交通改革与发展大局的自觉性和创新性。二是提高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能力,就是要在全面履行审计职责中注意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资金、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的审计,提高内部审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三是提高依法审计、求真务实的能力,就是要增强正确理解法律、准确运用法律的能力,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四是提高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能力,就是要加强审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的培养,增强适应审计工作、做好审计工作、服务交通事业的能力。 
(三)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促进提高审计工作层次和水平。要强化审计管理,完善审计质量责任制,规范审计质量考核评价办法。要选准审计项目,优化审计方案,认真做好各项审前准备工作。要严格审计工作程序,把握每一个质量控制点,明确责任,做到依法办事,照章办事。要认真执行内部审计准则、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规范内部审计行为。要树立风险意识,多层次、多侧面、多角度审视风险的存在,主动防范风险、化解风险。要整合审计资源,积极推广联审和互审的工作方法,不断探讨加强和提高交通审计工作的有效组织形式。要努力学习先进的审计理念和方法,积极探索信息化环境下新的审计方式,促进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强化审计制度建设,积极推行行之有效的好制度、好做法。要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认真执行部颁发的有关审计工作规定、办法和通知精神。要高度重视和认真抓好制度建设,切实搞好有关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工作。要坚持和完善审计业务学习制度,确保学习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要求、有检查落实,不走形式。坚持审计工作“周保月、月保季、季保年”制度,确保审计工作计划和目标圆满完成。坚持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不断改进审计工作作风、提高审计执法能力和水平。坚持和完善审计调研制度,不定期到基层开展工作调研,及时了解审计工作发展状况。坚持“审前提醒制度”和“审计进点打招呼制度”,及时开展提醒教育工作,有效抑制和预防审计腐败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行业管理,有效开展行业内审指导。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审计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上级审计机构要到所属单位检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交通审计法规体系,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内部审计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严格审计计划、总结、报表等资料报备制度,加强对各项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交通系统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工作,抓好审计业务培训和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年检注册。要加强审计信息化工作,推进审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推广和应用已有的审计软件。要积极关注国内外审计理论与实践的新成果,积极研究和应用审计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发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交通分会的作用,注意结合交通审计实际,认真开展审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从严治理审计队伍。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要从严治理审计队伍,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审计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审计人员端正思想、转变作风、廉洁执法、敬业奉献。要严格审计纪律,规范审计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审计部门的廉政建设。要树立责任意识,敢于坚持原则,不回避矛盾,不怕得罪人,不避重就轻。要注意总结、交流、推广审计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注意树立、宣传、学习审计工作的先进典型。要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人才建设,要优化审计人员结构,切实把好入口关。要严格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制度,严格后续教育制度。要创造条件,鼓励审计人员岗位自学和参加审计专业学历教育。要关心爱护审计人员,努力为审计人员创造积极向上的成长环境。要关心审计人员的身体健康,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每个审计人员都要严格要求自己,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善于学习、善于总结、善于创新,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不断开创交通审计工作新局面做出新贡献。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讨 论 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工作,提高委托审计质量审计,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推动交通行业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改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组织包括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将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单位或项目法人,包括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按照国家要求设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造价审核,以及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等业务,经单位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实施委托审计。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按照国家要求设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办理委托审计业务,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  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工作由审计部门或行使审计职责的部门归口管理,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分级实施。
第六条  交通部负责管理部属单位的委托审计工作,指导、协调与督促检查全国交通行业的委托审计工作。
省级及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属单位的委托审计工作,指导、协调与督促检查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的委托审计工作。
交通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属单位的委托审计工作。
第七条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检查下级委托审计的相关工作,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第八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签订。
第九条  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社会审计组织资质,监督委托过程,确认审计费用,检查审计质量,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审计结果,协调仲裁争议事项等。
第十条  委托审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依法办事、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费用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并报归口管理部门确定。
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委托人应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资质审核,并按照以下条件选择受托人: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内部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对实行委托审计招投标的项目,参与投标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上年度或最近两年平均业务收入不少于400万元。
(四)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且有3名以上熟悉交通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对实行委托审计招投标的项目,参与投标的社会审计组织应至少有1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且有5名以上熟悉交通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注册造价师。
(五)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委托审计业务涉及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社会审计组织还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相应等级证书,其中:
(一)从事一级公路、高速公路项目(含相关桥梁、隧道)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
(二)从事上述第(一)款以外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的,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审计组织,委托人不得委托其实施审计:
1、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
2、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工商、证券监管、银行监管等)查处、尚未解除从业限制的;
3、依据本办法第六章规定受到从业资质限制的。

第四章  委托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委托审计的方式可采取邀请委托、招投标委托。
邀请委托可实行指定委托和选聘委托;招投标委托可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委托是指根据审计项目要求的审计资质和条件,邀请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方式;对涉及国家安全、严格保密要求、行业内特殊规定的委托审计,可采取指定委托方式。
招投标委托是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聘社会审计组织的委托方式。
第十六条  拟实行委托审计的建设项目,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填写《委托审计事项审批表》,并经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委托审计的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选择社会审计组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委托审计应实行招标:
(一)概(预)算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国家收费标准估算审计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业务(含与招投标工作有关的费用)。
(三)交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实行招投标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受托人的,其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可采取邀请委托的方式确定受托人。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与受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备。

第五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向社会审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实施审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并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及相关规范编写(出具)审计(审核)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审核)报告分别报送委托人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受托人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对出具的(审核)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把关。必要时,应组织力量对受托人的审计情况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可直接使用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审核)报告,或根据审计(审核)报告提出审计意见,下达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建立委托审计档案。审计档案主要包括:委托审计事项审批表、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审核)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社会审计组织档案管理制度、委托审计工作质量与信息通报制度。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对其审计行为及审计结果承担审计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受托人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委托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应责成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受托人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委托人应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三十一条 实行招投标择定受托人的,经核查资质不合格,其投标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或行为的社会审计组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并就有关情况向交通部备案: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或者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回避问题的, 1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2年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错漏,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有关部门在事后检查中发现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给委托人及交通行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五)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故意泄密的,不得再次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六)对其他违反规定的,由委托人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再委托的时限。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不按本办法执行委托审计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有权重新实施审计或重新委托审计。
第三十四条  参与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凡以前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审批表
编     号:   
委托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所在地  
项  目  资  金  组  成  情  况 概算总投资(万元)   占总投资比例(%)
 其中:    
     1、中央资金  
     2、省级资金    
     3、地市级资金    
   4、单位自筹资金    
     5、金融机构贷款    
     6、其他    
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1、已批准立项但尚未开工建设(     ) 2、已开工建设(     )         3、已交工验收             (     )     4、已竣工    (     )
委托审计业务内容 1、全过程跟踪审计(     )        2、竣工决算审计(     )         3、建设期间审计  (     )        4、工程结算审计(     )         5、工程造价审核  (     )           6、其他        (     )
拟委托方式 1、邀请委托--指定委托(    )   2、邀请委托--选聘委托  (     )       3、招投标委托--公开招标(   )  4、招投标委托--邀请招标(     )
审 计 部    
门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  
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社会审计组织资质备案表
                                  编  号:   
 社会审计组织名称(盖     章)  
地       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登记机关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万 元
成 立 日 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注 册 时 间            年   月    日 单位性质  
有 效 期 限     年  月至   年   月 年检情况  
注册会计师人数                                   人  
经 营 范 围  
工程造价咨询证书号   发证时间        年   月   日
资  质  等  级        级 造价工程师人数                  人
收费标准依据文件  
上两年度平均或上年度经营业务收入        万元 履 约 情 况  
从 业 经 验  
选 定 方 式 1、邀请委托--指定委托(     )  2、招投标委托---公开招标 (     )     3、邀请委托---选聘委托(     )  4、招投标委托--邀请招标 (     )
违 规 纪 录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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