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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特种作业范围》(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的通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特种作业范围》(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的通知 2005-9-15 16:20:03 各有关单位: 请你们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特种作业范围》(征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特种作业范围》(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的通知

  2005-9-15 16:20:03


 
 
 

各有关单位:
  请你们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特种作业范围》(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并注明原因,于9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方式反馈质量安全司。文件在建设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联 系 人:王天祥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传  真:010-5893425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特种作业范围》(征求意见稿)

质量安全司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特种作业定义】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五)高处作业;(六)爆破作业;(七)矿山作业;(八)危险化学品作业;(九)烟花爆竹作业;(十)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十一)起重机械作业;(十二)电梯作业;(十三)锅炉作业;(十四)压力容器作业;(十五)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十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作业;(十七)客运索道作业;(十八)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十九)经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定义及其从业条件】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持证上岗要求】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必须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用。
  第六条【培训、考核、发证基本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教考分离的原则,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
第七条【职能划分】根据特种作业类别的特点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民用爆破器材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不含岩土爆破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和烟花爆竹燃放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二)交通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押运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不含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国家安监总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除上述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对全国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八条【证书样式】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跨地区培训、复审和监督管理问题】跨地区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在户籍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考核和复审,并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安监部门、煤监机构职责分工】国家安监总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四)项界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称“国家煤矿安监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煤矿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下同)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十一条【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内容须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资质要求、职责】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依据许可培训项目范围,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培训合格人员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培训教师要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审批、备案要求】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在上一季度末将下一季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教师资格、收费标准等资料,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参加培训人员待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创造条件,保持特种作业人员在接受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考核、发证机构及职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考核、发证中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规章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考核、发证程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审核程序包括:考核申请、受理、审查、考核、发证。
  第十八条【考核公告】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每次考核前,将本办法、考核和发证审核程序、考核作业人员类别、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核报名及考核时间和地点安排、监督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考核内容及标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须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考核申请】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由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培训合格证明、健康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参加培训的机构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报名。
  第二十一条【考核受理】考核、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的作业项目不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考核、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对于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二条【考核审查】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考核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决定。
  不予考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考核实施】自考核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完成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颁发证书】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自考核成绩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培训。
  第二十五条【证书签发及印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和技术标准,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委托的机构签发,在全国通用。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作,也可以选购安全监管总局印制的证书。
  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印制。
第四章 证件复审、补(换)
  第二十六条【复审时间间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考核、发证机关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准操项目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没有违章行为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异地相关机关同意,并经生产经营单位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七条【复审内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审内容包括:
  (一)县级以上医院健康状况检查;
  (二)责任事故、违法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准操项目复审考核。
  第二十八条【复审实施机关及申请复审需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复审期满1个月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交身份、健康证明,培训、责任事故、违法违章作业记录等复审申请材料,提出复审申请。
  第二十九条【复审审批时限】考核、发证机关应该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复审申请材料的审核,做出是否准予复审的决定。
  准予复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复审考核时间。不准予复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复审考核时限】自复审考核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考核、发证机关应该完成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考核不合格的,可在接到考核不合格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复审机关申请再考核一次,再考核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培训。
  第三十一条【证书有效期及换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在有效期满1个月前,由申请人提出换证申请,与复审结合进行。
  第三十二条【证书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由申请人向原考核、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并说明原因,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认可后,登报申明作废,原考核、发证机关须在登报申明后10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
  第三十三条【复审逾期制度】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审期满前作出复审是否合格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复审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培训及违章作业行为。
  第三十五条【日常管理】考核、发证机关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统计资料报送】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向安全监管总局报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三十七条【离岗重新上岗要求】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证件的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唯一有效证件,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时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人员从业环境特殊,容易造成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损毁的,经所在地市(地)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随身携带加盖批准机关印章的证明其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举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以及复审中的举报。
  对受理的举报,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证件吊注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吊销或者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予以登记、公布:
  (一)持证人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持证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复审的;
  (四)复审不合格的;
  (五)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六)持证人与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一致的;
  (七)持证人使用不符合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和技术标准或者未经确认的印制单位印制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八)持证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从事该特种作业的;
  (九)持证人死亡的;
  (十)考核、发证、复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范围所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十一)依法可以吊销或者注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一)(二)(五)(六)(七)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中,违反(一)(二)项规定,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吊销或者注销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对终身不得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登记资料须长期保留,其他情形的,登记资料保留3年后销毁。
  第四十一条【管理机关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已受理的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批准复审合格的;
  (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培训机构责任】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相应作业类别的安全培训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
  (二)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转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以及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乱办班的;
  (五)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未经培训和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
  违反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给予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警告处分,并各处以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给予生产经营单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生产经营单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给予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以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证书非法印制和使用责任】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自行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给予本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出借、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实施细则的制定】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收费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特种作业范围
(征求意见稿)

2005年9月

 
             
                  目 录
                    1 电工作业
                    1.1 高压运行维护作业
                    1.2 高压安装修造作业
                    1.3 高压调试试验作业
                    1.4 低压电工作业
                    1.5 防爆电气作业
                    1.6 煤矿井下机电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2.1 气焊与气割作业
                    2.2 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作业
                    2.3 埋弧焊作业
                    2.4 气体保护焊作业
                    2.5 等离子切割作业
                    2.6 电渣焊作业
                    2.7 电阻焊作业
                    2.8 钎焊作业
                    2.9 特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 制冷与空调作业
                    3.1 压缩式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3.2 吸收式制冷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3.3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3.4 小型制冷与空调装置安装修理作业
                    4 高处作业
                    4.1 登高架设作业
                    4.2 高处装修与清洁作业
                    5 矿山作业
                    5.1 矿井通风作业
                    5.1.1 煤矿瓦斯抽放作业
                    5.1.2 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1.3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5.1.4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5.2 矿山尾矿坝作业
                    5.3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5.4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5.4.1 矿山主提升机操作作业
                    5.4.2 井下绞车操作作业
                    5.4.3 金属非金属矿山装载机械设备操作作业
                    5.5 金属非金属矿山撬帮问顶作业
                    5.6 矿山应急救护作业
                    5.7 石油天然气司钻作业
                    5.8 石油天然气井架作业
                    6 危险化学品作业
                    6.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作业
                    6.1.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作业
                    6.1.2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理作业
                    6.1.3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设备检修作业
                    6.1.4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
                    6.2 毒性危险化学品作业
                    6.2.1 毒性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作业
                    6.2.2 毒性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理作业
                    6.2.3 毒性危险化学品设备检修作业
                    6.2.4 毒性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
                    6.3 燃毒危险化学品作业
                    6.3.1 燃毒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作业
                    6.3.2 燃毒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理作业
                    6.3.3 燃毒危险化学品设备检修作业
                    6.3.4 燃毒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
                    7 烟花爆竹作业
                    7.1 烟花爆竹制作作业
                    7.2 烟花爆竹生产运输作业
                    7.3 烟花爆竹押运作业
                    7.4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7.5 烟花爆竹废弃处理作业
                    7.6 烟花爆竹专业燃放作业
                    7.7 烟花爆竹生产装置维护与检修作业
                    8 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范围(征求意见稿)
1 电工作业
1.1 高压运行维护作业
指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操作、维护的作业。
1.2 高压安装修造作业
    指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改造施工的作业。
1.3 高压调试试验作业
    指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调试、试验的作业及绝缘工、器具试验的作业。
1.4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和试验的作业。
1.5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的作业及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状况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1.6 煤矿井下机电电气作业
    指对煤矿井下机电设备进行巡回检查、维护保管、日常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运用焊接或热切割方法对材料加工的作业。
2.1 气焊与气割作业
    指使用气体火焰作为热源进行焊接或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氧气与可燃气体混合燃烧作为热源的气焊或气割作业。
   【依据:气焊与气割作业过程中存在火灾和爆炸等危险。气焊与气割的原理虽然不同,但他们所用的设备、材料基本相同,安全特点极为类似,故划为一类。】
2.2 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作业
    焊条电弧焊作业指使用手工操纵焊条进行焊接的作业。
    碳弧气刨作业指使用碳棒或石墨棒与被切割金属间的电弧所产生的热能熔化金属,用压缩空气将其吹掉,对金属表面加工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焊条作为电极和填充金属的电弧焊作业和利用碳棒或石墨棒作为电极,用压缩空气作为压缩气体的碳弧气刨作业。
   【依据: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作业过程中存在触电、火灾和爆炸等危险。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的性质和操作方法虽然不同,但他们所有的设备相同,安全特点类似,故划为一类。】

2.3 埋弧焊作业
    指使用电弧在焊剂层下燃烧所产生的热能进行焊接的作业。
    适用于自动埋弧焊作业和半自动埋弧焊作业。
   【依据:埋弧焊作业过程中存在触电、慢性中毒等危险。】
2.4 气体保护焊作业
    指使用外加气体对焊接区进行保护进行电弧焊的作业。
    适用于药芯焊丝电弧焊、惰性气体保护焊、活性气体保护焊。
    【依据:气体保护焊作业过程中存在触电、火灾、爆炸和中毒等危险。】
2.5 等离子切割作业
    指使用等离子弧作为热源进行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钨棒作为电极,用压缩空气作为切割气体的等离子切割作业。
   【依据:等离子弧切割作业过程中存在高频磁场、射线、强弧光辐射、噪声、触电、火灾和爆炸等危险。】
2.6 电渣焊作业
    指使用电流通过液体熔渣所产生的电阻热进行焊接的作业。
    适用于丝极电渣焊作业、板极电渣焊作业、熔嘴电渣焊作业。
   【依据:电渣焊作业过程中存在触电、烫伤和火灾等危险。】
2.7 电阻焊作业
  指工件组合后通过电极施加压力,使用电流通过接头接触面及邻近区域产生的电阻热进行焊接的作业。
    适用于点焊作业、凸焊作业、缝焊作业、对焊作业。
    【依据:电阻焊作业过程中存在触电、机械伤害、灼伤和中毒等危险。】
2.8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依据:钎焊作业过程中存在中毒、火灾、爆炸、触电、高频电磁场等危害。烙铁钎焊作业适用于温度低于300℃的软钎焊,主要用于无线电、仪表工业部门和电器修理部门,在操作过程对人体产生的危害较小,故不列入特种作业范围。】

2.9 特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除以上几类外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适用于电子束焊、激光焊、高频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热喷涂、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和等离子弧焊及随着科技进步和发展而出现的对操作者、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新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依据:与2.1~2.9中作业相比,由于2.4中的作业应用领域较窄,从业人员较少,故称为"特殊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在项目划分时,把一些不常用的或某个行业特有的工艺划分到其他操作项目中,在进行培训和考核时,可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操作项目。随着焊接技术的发展可以把一些新工艺、新方法划入其他项目中。这样增强了该标准的可扩充性。】

3 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
对企业生产经营区域机动车辆驾驶的作业及对各种企业内机动车辆进行维护和修理的作业。
3.1 叉车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叉车,对生产资料进行搬运、装卸、堆垛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叉车的驾驶作业(含内燃机叉车和蓄电池叉车)。
【依据:叉车驾驶作业人员不仅仅是驾驶员,在驾驶工作中还需要运用操纵杆进行装卸、升降、堆放的操作作业、对自己和对周围工作人员造成直接危险,存在着极大的危险性,而且多年来的工伤事故报告表明,无证驾驶人员造成的伤亡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因此列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管理】
3.2 装载、挖掘机械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装载机、挖掘机,对施工材料进行 装卸、挖掘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动力装置为内燃机和电动机的轮胎式装载机、轮胎式履带式挖掘机的驾驶作业。
【依据:装载机驾驶人员和挖掘机驾驶人员不仅仅是驾驶员,在工作中还需要对物料进行铲运、装卸;进行挖掘、堆放作业;对自己和对周围工作人员造成直接危险,存在着极大的危害性,而且多年来的工伤事故报告表明,无证驾驶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因此确定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管理。】
3.3 筑路机械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筑路机械进行筑路施工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压路机、平地机、铲运机、路面冷洗刨机、摊铺机、综合作业机械车的驾驶作业。
【依据:压路机驾驶操作人员、平地机驾驶操作人员、铲运机驾驶操作人员、路面冷洗刨机驾驶操作人员、摊铺机驾驶操作人员、综合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他们在施工作业过程中; 对自己和对周围工作人员有着直接危险,存在着极大的危害性,而且多年来的工伤和死亡事故报告表明,无证驾驶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因此,确定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管理。】
3.4 自卸运输机械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自卸运输车辆,对施工材料进行装卸、运输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三轮或四轮后倾自动卸车车辆、四轮前翻斗自卸运输车辆的驾驶作业。
【依据:三轮后倾自动卸车驾驶操作人员、四轮后倾自动卸车驾驶操作人员、四轮运料车驾驶操作人员;他们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还需要对物料进行装卸、堆放、运输作业,对自己和对周围工作人员有着直接危险,存在着极大的危害性,而且多年来的工伤和死亡事故报告表明,无证驾驶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因此,确定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管理。】
3.5 推土机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推土机进行生产作业区域施工材料平整、堆积、开沟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履带式推土机的驾驶作业。
【依据:履带式推土机作业人员不仅仅是驾驶员,而且在对工地施工材料的平整、堆积、开沟、运输作业中、对自己和对周围工作人员造成直接危险,存在着极大的危害性,而且多年来的工伤事故报告表明,无证驾驶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因此,确定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管理。】
3.6 蓄电池车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轮式蓄电池车,对生产资料、人员运输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蓄电池车(含货车、客车)的履带式推土机的驾驶作业。
【依据:轮式蓄电池货车驾驶操作人员对笨重工件、生产资料的装卸、运输作业;轮式蓄电池客车驾驶操作人员对生产工人的运送过程中,不仅仅是驾驶员,而且要保证对运输作业中货物、乘客的安全负责,该操作作业过程对自己和对周围工作人员造成直接危险,存在着极大的危害性,而且多年来由于没有固定的驾驶员驾车,工人谁都能开,由此造成的工伤事故,无证驾驶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因此确定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管理。】
3.7  企业内汽车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汽车,对生产资料、人员运输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汽车(含客车、货车、牵引车)的驾驶作业。
【依据:对于驾驶无公安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无公安部门驾驶证的汽车驾驶员,货车驾驶员和客车驾驶员对生产工人的运送过程中,不仅仅是驾驶员,而且要保证对运输作业中货物、乘客的安全负责,该操作作业过程对自己和对周围工作人员造成直接危险,存在着极大的危害性,而且多年来由于没有固定的驾驶员驾车,工人谁都能开,由此造成的工伤事故,无证驾驶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因此确定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管理。】
3.8  企业内拖拉机驾驶作业
指在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驾驶轮式或履带式拖拉机,进行生产资料的运送、车辆的牵引和设备运输的作业。
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区域内拖拉机(含轮式、履带式拖拉机)的驾驶作业。
【依据:对于驾驶无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牌照的拖拉机、无公安部门(农机部门)驾驶证的拖拉机驾驶员,驾驶拖拉机在生产作业厂(场)区内运送生产资料、车辆牵引、生产资料和设备的拖拉过程中,不仅仅是驾驶员,而且要保证对运输、牵引作业中货物、车辆的安全负责,该操作作业过程对自己和对周围工作人员造成直接危险,存在着极大的危害性,而且多年来由于没有固定的驾驶员驾车,工人谁上班谁都能开,造成工伤事故隐患,多年来无证驾驶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因此确定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管理。】
3.9 企业内机动车辆维修作业
指对企业内各种机动车辆进行维修和修理的作业。
适用于叉车、蓄电池车、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平地机、铲运机、路面冷洗刨机、摊铺机、综合作业机械车、工程车、汽车、拖拉机、推土机、翻斗车和自卸运输车辆维修的作业。
【依据:为恢复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和寿命,维修人员对企业内机动车辆进行维护和修理,由于以上特种作业车辆构成特殊,对维修保养的技术能力要求高,而且在维修保养作业过程中,接触到液压系统高压、笨重机件、需要吊装、焊接、酸碱腐蚀、汽油、油漆等危险物品;对操作者本人危险性极大,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容易发生伤亡事故。从表面上看是维修作业,而实际情况并非易事,他涉及到多工种综合作业,危险性极大,且接触易燃易爆品,维修操作难度大;再者特种作业人员如果不进行培训、考核,将留下事故隐患,我们将难辞其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无地自容。而且多年来的工伤事故报告表明,维修工造成的火灾事故屡见不鲜,人员伤亡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因此,将企业内机动车辆维修列入特种作业人员。】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对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 压缩式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蒸发温度-23℃时制冷量12kW及以上的压缩式制冷设备、蒸发温度10℃时制冷量25kW及以上的内部有压缩式制冷系统的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应用电动机或其他动力机械驱动的活塞式、螺杆式、离心式等制冷压缩机及其附属设备,且制冷量符合上述定义的制冷空调系统的作业为压缩式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主要包括化工(石化、化工、化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类生产企业、机械(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类生产企业、食品(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类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类生产企业、仓储(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类生产经营企业、运输(冷藏运输)类经营企业、服务(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类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中相关设备的操作。

   【依据:由于操作或维护不当会蒸气压缩式制冷与空调设备存在制冷剂泄漏造成人员中毒、窒息和高压液化气体爆炸、可燃气体燃烧的危险。这些危险有可能造成对作业人员的伤害。特别是由于制冷空调设备约绝大部分位于人口稠密区,有可能造成对公众的伤害。

  该作业项目所划定的设备范围特点是其工作原理均为蒸气压缩式制冷。危险来源主要是制冷剂。制冷量划定的特点是这样的制冷量以上的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时通常有值守人员。】

4.2 吸收式制冷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以热能驱动的制冷量25kW及以上的吸收式制冷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应用热力驱动(燃油燃烧、燃气燃烧、锅炉供热、热力管网供热)的吸收式(溴化锂吸收、氨水吸收等)制冷机或机组及其附属设备,且制冷量符合上述定义的制冷空调系统运行作业。

 【依据: 由于操作或维护不当会使吸收式制冷与空调设备存在制冷剂泄漏造成人员中毒和可燃气体燃烧、爆炸的危险。这些危险有可能造成对作业人员的伤害和公众的伤害。

 该作业项目所划定的设备范围特点是其工作原理均为吸收式制冷。危险来源主要是燃料和高压水蒸汽。制冷量划定的特点与操作人员的主要分布同压缩式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作业。】
 4.3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和4.2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修理的作业。
【依据:安装修理作业涉及设备压力试验、真空试验、制冷剂充注、调试等操作,由于操作不当会造成制冷剂泄漏造成人员中毒、窒息和高压液化气体爆炸、可燃气体燃烧、人员和设备高处坠落、运行中设备误动作的危险。这些危险有可能造成对作业人员的伤害和公众的伤害。

    操作人员目前国内称为制冷安装工、制冷修理工、空调安装工、空调修理工。该作业项目所划定的设备范围特点制冷量划定的特点与操作人员的主要分布同4. 1和4.2所指作业。危险来源主要是制冷剂、燃料和高压水蒸汽、其他高压气体、设备状态、设备和操作人员的位置。操作人员的特点是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要求高于运行作业。】

    4.4 小型制冷与空调装置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蒸发温度-23℃时制冷量12kW以下的压缩式制冷装置、蒸发温度10℃时制冷量25kW以下的内部有压缩式制冷系统的空调装置、热能驱动的制冷量25kW以下的吸收式制冷空调装置进行安装、修理的作业。

    适用于安装修理制冷量符合上述定义的压缩式、吸收式制冷空调装置的作业。
   【依据:作业涉及设备压力试验、真空试验、制冷剂充注、调试等操作,由于操作不当会造成高压液化气体爆炸、可燃气体燃烧、人员和装置高处坠落、触电的危险。这些危险有可能造成对作业人员的伤害和公众中不特定人员的伤害。该作业项目所划定的设备范围特点是整体装置且设备小、数量极大、种类繁多、分布于社会的各种场所、装置无人值守自动运行,使用者无任何专业技术(包括安全技术)知识;有些产品以半成品形式出厂(如分体式房间空调器),需要安装人员安装完毕才能使用。危险来源主要是制冷剂、设备状态、设备和操作人员的位置。从保护消费者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考虑,将此操作单独划为一个操作项目。

    作业人员主要指小型制冷与空调装置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人员、各种制冷与空调安装修理部(公司)的安装工和修理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数量很多,完全是社会化的,通常无主管单位。作业人员数量很多,劳动力来源通常是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的劳动力。

    此准操项目是目前社会上管理薄弱、事故多发的操作。目前国内的规范性文件中术语不统一,小型制冷与空调装置有称为家用及类似用途的装置、有称为家用装置、还有房间空调器、单元空调器、商用制冷设备、商用空调等称谓。】
5 高处作业
凡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依据:上述范围内的人员从事的作业均为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均有可能造成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的伤害,均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

5.2 高处装修与清洁作业
  指在高处使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的作业。
 【依据:室内外清洁、装修用吊蓝等工具进行的作业,均有可能造成高处坠地或落物伤人的事故,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6  爆破作业
使用爆破器材的爆炸能量来破碎岩石、金属,拆除建构筑物等的作业,包括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装药、连线、起爆作业,并在爆破后检查工作面,进行残、盲炮的处理,爆破器材的销毁、保管等工作。
6.1 岩土爆破作业
指在拉套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岩土开挖工程中进行爆破的作业。
6.2拆除爆破作业
指拆除建构筑物进行爆破的作业。
6.3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6.4 特殊爆破作业
指进行炉瘤、驾驶爆炸加工进行爆炸的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爆破员应经考核合格,由县、市公安部门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GA53—9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将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员、押运员、保管员和安全员,并要求上述四大员要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作业证。
GB61022—2003〈爆破安全规程〉跟手术要求一致。〈爆破安全规程〉将爆破作业的种类分为岩土爆破、拆除爆破、矿山爆破。
我国已于1995年开始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分类方式有岩土爆破、拆除爆破、特种爆破。对煤矿没有开展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这里加上煤矿井下爆破作业。露天煤矿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求相同,这里归入岩土爆破。】

7 矿山作业
7.1 矿井通风作业
7.1.1  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7.1.2 煤矿瓦斯抽放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放钻孔的钻进、封孔,瓦斯抽放管道系统的安装、巡检、维修,瓦斯抽放管道内瓦斯浓度的检查,瓦斯抽放泵的开启和停止,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放的作业。
                    
 7.1.3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执行通风、瓦斯有关规定及有关措施的落实,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7.1.4 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操作矿井通风机械,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通风作业。
   【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矿井通风作业有矿井通风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两个。安监管人字[2002]第1211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规定的"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要求方面最重要的区别是瓦斯与煤尘的问题,因此,对通风的要求区别很大,所以,将煤矿通风作业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的通风作业要区别开来。

   对煤矿,通风作业分工较细,对控制瓦斯浓度很重要,上述工种予以保留。
   煤矿井下瓦斯压力高的矿井,极易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掩埋人员和设备设施,对井下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威胁极大,所以增加井下瓦斯抽放作业、防突作业两个准操项目。

    煤矿井下瓦斯超标极易造成瓦斯爆炸,瓦斯检查作业对预防瓦斯爆炸意义重大。建议增加。
    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扇风机操作一般是在固定的场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规定的作业,其他作业都在管理人员的指令下进行作业,本身的危险性较小,技术性不强,经广泛征求意见,不宜作为特种作业人员。矿山井下中毒窒息造成的重大事故率很高,矿井通风作业负责井下通风系统正常运行,通风构筑物的操作、维护,局部通风等工作,这些工作对预防井下作业人员中毒窒息和职业病有重要意义,应保留作为特种作业人员。】

   7.2 矿山尾矿坝作业
指负责尾矿库坝体、排洪设施和库区巡查、维护及管理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
   【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监管人字[2002]第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对此岗位都有要求,对防止尾矿库溃坝事故意义重大,予以保留。】

7.3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矿山分管专业和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巡检所辖区域和专业的工程质量,岗位、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对不按期解决事故隐患的责任者及"三违"人员负责按规定处罚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和爆破行业。
 【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监管人字[2002]第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都对此工种有要求,保留。《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将爆破安全员单列,主要是针对爆破公司。】

7.4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7.4.1 矿山主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矿山的主要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主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
 【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监管人字[2002]第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对此岗位都有要求,保留。】

7.4.2 井下绞车操作作业
  指操作绞车进行运搬、撤柱、调度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各型绞车。
 【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监管人字[2002]第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对此岗位都有要求,保留。】

  7.4.3 金属非金属矿山装载机械设备操作作业
    指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工程中操作矿山装载机械设备进行装、运、卸或抓取松散矿、岩的作业。
    适用于装岩机、装运机、铲运机 、抓岩机等的操作作业。
   【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应的作业人员为"矿内机动车司机",这里将一般用途的机动车归入本标准的"通用部分",这里专指矿山装载机械设备的操作作业。这里所列的矿用机动车和矿用机械一般机动灵活、作业环境较恶劣,危险性较大。因煤矿特种作业种类多,设备操作作业相比其他作业,不宜列入。】

7.5 金属非金属矿山撬帮问顶作业
   指进行矿山顶、帮检查,采用钢钎等工具撬掉顶、帮松石,防止井巷发生冒顶片帮事故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开采过程中的撬毛作业。
   【依据: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冒顶片帮事故死亡人数约占金属非金属矿山死亡总人数的20%,总地下矿山死亡人数的30%~40%,撬毛作业对预防冒顶片帮事故意义重大,而且经验性很强,建议作为特种作业。大多数煤矿没有该工种,该类作业为采煤、掘进工所含。】

7.6 矿山应急救护作业
  指根据救灾指挥员分配的任务,专业从事完成矿山事故现场救灾、现场事故处理的作业。
    适用于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应急救护的作业,不包括武警和人民解放军参加的应急救护作业。
  【依据:应急救护作业是在事故状态下,进行事故现场紧急救护、现场事故紧急处理的作业,既涉及到本人的人身安全,又涉及到伤员的安全,对救护人员的知识、技能要求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我国大型煤矿矿务局建有专职的矿山救护队,和消防队员一样进行培训演习专司煤矿井下重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工作。】

7.7 石油天然气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修井机、通井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钻井、试油、修钻司钻作业。
 【依据:SY 5620-1995 《司钻安全技术考核规则》有规定,建议增加。】
7.8 石油天然气井架作业
  指在石油、天然气钻机、通井机井架上协助起下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井架作业。
 【依据:该作业危险性较大,建议增加。】
8 危险化学品作业
8.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作业
  在本范围中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指:(1)甲类可燃性危险物品:①闪点<27℃的可燃性液体;②爆炸下限<10%的可燃性气体,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的气体的固体物质;③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④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⑤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⑥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2)在燃点或以上温度作业的闪点≥27℃至<60℃的乙类可燃性液体。(3)在爆炸极限附近作业的爆炸下限≥10%的乙类可燃性气体。(4)在二类或以上压力容器中的乙类可燃性危险物品。(5)直接用纯氧及其他强氧化剂进行的氧化反应、升温速度>400℃/min的剧烈放热反应或系统进入空气可引起爆炸的反应及设备采用明火进行作业的乙类可燃性危险物品。

8.1.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作业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艺过程中,各种塔、罐、釜、炉、槽、窑、器等静止设备的司塔、司罐、司釜、司炉和司窑的作业,气体压缩机、泵、输送机、粉碎机、筛分机、过滤机等运转设备的司车(司机)和司泵的作业。

   适用于以上各类操作的主要操作作业。不包括以上各类操作的辅助操作作业。
8.1.2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理作业
  指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半成品、成品、副产品及废弃品销毁处理的作业。
  适用于对含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成品、半成品、副产品的危险性废品、不合格品及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要求统一收集销毁的危险废品、废物处理的主要处理作业。不包括辅助处理作业。
8.1.3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设备检修作业
  指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理设备进行检修、抢修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旱具、喷灯、电钻、砂轮等工具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理设备进行焊接、切割过程中,产生火焰、火花或在高温物体表面的主要作业。不包括辅助处理作业。

8.1.4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
指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作业。
    适用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储存作业。不包括辅助储存作业。
8.2 毒性危险化学品作业
  在本范围中毒性危险化学品指:(1)极度毒性危险化学品:①吸入LC50<200mg/m3的毒性危险化学品;经皮LD50<100mg/
   m3的毒性危险化学品;经口LD50<25mg/
   m3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②生产中易发生急性中毒,后果严重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③生产中慢性中毒的患病率较≥5%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④脱离接触后,继续进展、不能治愈的毒性危险化学品。(2)在二类或以上压力容器中的高度毒性物品。
8.2.1 毒性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作业
  指毒性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各种塔、罐、釜、炉、槽、窑、器等静止设备的司塔、司罐、司釜、司炉和司窑的作业,气体压缩机、泵、输送机、粉碎机、筛分机、过滤机等运转设备的司车(司机)和司泵的作业。

 适用于以上各类操作的主要操作作业。不包括以上各类操作的辅助操作作业。
8.2.2 毒性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理作业
  指对毒性危险化学品的半成品、成品、副产品及废弃品销毁处理的作业。
  适用于对含有毒性危险化学品的成品、半成品、副产品的危险性废品、不合格品及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要求统一收集销毁的毒性危险废品、废物的主要处理作业。不包括辅助处理作业。

8.2.3 毒性危险化学品设备检修作业
  指对毒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理设备进行检修、抢修的作业。
  适用于进入罐、塔、釜、槽、炉、管道等设备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及其他封闭场所或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和抢修的作业。不包括辅助作业。

8.2.4 毒性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
  指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装卸毒性危险化学品的作业。
  适用于毒性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储存作业。不包括辅助作业。
8.3 燃毒危险化学品作业
  在本范围中燃毒危险化学品指具有下列(1)中所指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特性,同时又具有(2)中所指的高毒危险化学品特性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指:①闪点≥27℃至<60℃的可燃性液体;②爆炸下限≥10%的可燃性气体;③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④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⑤助燃气体;⑥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2)高毒危险化学品指:①吸入LC50≤200-2000mg/
   m3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②经皮LD50≤100-500mg/ m3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③经口LD50≤25-500mg/
   m3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④生产中可发生急性中毒预后良好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⑤生产中慢性中毒的患病率较高或症状发生率≥20%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⑥脱离接触后,可基本治愈的毒性危险化学品;⑦具有可疑人体致癌性的毒性危险化学品。

8.3.1 燃毒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作业
   指燃毒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各种塔、罐、釜、炉、槽、窑、器等静止设备的司塔作业、司罐作业、司釜作业、司炉作业、司窑作业,气体压缩机、泵、输送机、粉碎机、筛分机、过滤机等运转设备的司车(司机)作业、司泵作业。

  适用于以上各类操作的主要操作作业,不包括以上各类操作的辅助操作作业。
 8.3.2 燃毒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理作业
    指对燃毒危险化学品的半成品、成品、副产品及废弃品销毁处理的作业。
                    适用于对含有燃毒危险化学品的成品、半成品、副产品的危险性废品、不合格品及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要求统一收集销毁的危险废品、废物的主要处理作业。不包括辅助作业。
8.3.3 燃毒危险化学品设备检修作业
   指对燃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理设备进行检修、抢修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焊具、喷灯、电钻、砂轮等工具对燃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理设备进行焊接、切割过程中,产生火焰、火花或在高温物体表面的的主要检修作业,不包括辅助作业。及进入罐、塔、釜、槽、炉、管道等设备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及其他封闭场所或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抢修的作业。

 8.3.4 燃毒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
    指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装卸燃毒危险化学品的作业。
    适用于燃毒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储存作业。不包括辅助作业。
  9 烟花爆竹作业
  9.1 烟花爆竹制作作业
    指从事直接与烟火药物接触的烟火药制作的作业。
    适用于烟火药配料混合;造粒;烟火药干燥(烘房、凉晒);有药钻孔与切割(含切引);压(筑)药;装(筑)药等制作工艺的作业。

    【依据:烟花爆竹制作所接触的烟火药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加工和制作人员如果不牢固掌握相关的原辅材料性能、燃烧、爆炸理论等安全生产技术理论知识及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很容易发生恶性爆炸事故,对操作者、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危害。近几年的大量实例也证实,将烟花爆竹制作作业纳入特种作业进行管理,对保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是非常必要的。】

 9.2 烟花爆竹生产运输作业
   指从事生产中直接与烟火药接触的运输的作业。
   适用于生产中烟火药、含烟火药的半成品的运输作业。
 9.3 烟花爆竹押运作业
   指运输烟花爆竹、含烟火药的半成品和烟火药成品过程中,对运输工具及运输过程进行监管,保证所运烟花爆竹、含烟火药的半成品和烟火药成品安全的作业。

   【依据:近年来,在运输过程中,押运作业具有流动的特性,再加上押运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力,发生过多起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较大。】

 9.4 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烟火药成品与半成品,并保持完备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烟火药、含烟火药半成品的储存作业。
  【依据:烟火药成品及半成品属于易燃、易爆物质,这些物品的性质各不相同,有的不能进行混储、混放,危险性很大。在储存过程中,稍不慎可能就会发生恶性爆炸事故,因此对储存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
9.5 烟花爆竹废弃处理作业
   指对含有烟火药的成品与半成品销毁处理的作业。
   适用于含有烟火药的成品与半成品的危险性废品、不合格品及企业安全管理规程要求统一收集销毁的危险废品、废物处理的作业。
9.6 烟花爆竹专业燃放作业
  指从事焰火晚会专业燃放施工的作业。
  适用于焰火晚会的A、B、C级专业燃放施工作业。
  【依据: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在燃放过程中往往会有大量的围观群众,如果专业燃放人员不牢固掌握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及烟花爆竹的安全操作技能,很容易发生恶性爆炸事故,对燃放者、围观群众及周围设施会造成巨大的危害。近几年的大量实例证实,应当将烟花爆竹专业燃放作业纳入特种作业进行管理。】

9.7 烟花爆竹生产装置维护与检修作业
  指对生产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的烟花爆竹器材设备、仪器仪表的检修及日常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各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触及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的烟花爆竹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设备、仪器仪表装置的维护与检修作业。

10 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11 起重机械作业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指挥、司索和操作的作业。其中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缆牵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
11.1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作业
指从事新起重机械安装和对在用起重机械改造的作业。
11.2 起重机械维修作业
    指从事起重机械维修的作业。
11.3 起重机械指挥作业
指依据起重机械性能,选择起重方式,绑扎、挂钩,使用手势、旗语、口哨指挥起重机械起吊物体的全过程的作业。
11.4 起重机械司牵作业
指直接对物件绑扎、挂钩、牵引绳索、完成起重、吊运的全过程的作业。
11.5 起重机械操作作业
指操纵起重机械使其正常运行的作业,即通常所称的起重机械司机作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6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第34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按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放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作业”。由于起重机械的特殊性,安装、改造和维修作业必须由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作业时,也同样涉及到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护,因此也划入特种作业】。
GB5056—9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5.1.3条中规定了起重机械作业中的司索和指挥作业人员要求,因此起重机械的司索和指挥作业也划入特种作业。
12 电梯作业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操作的作业。电梯包括乘客电梯、客货电梯、病床电梯、
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2.1电梯安装改造作业
指从事新电梯安装和对在电梯改造施工的作业。
12.2 电梯维修作业
指从事电梯维修的作业。
12.3 电梯操作作业
    指操纵电梯使其正常运行的作业,即通常所称的电梯司机作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6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第34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作业”。由于电梯的特殊性,安装、改造和维修作业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电梯操作作业时,也同样涉及到人员的设备的安全防护,因此划入特种作业。】。
13 锅炉作业
从事锅炉运行操作、锅炉水处理和锅炉安装修理的作业。
13.1 锅炉运行操作作业
指操作各种型号锅炉使其正常运行的作业,即通常所称的锅炉司炉作业。
Ⅰ类锅炉运行操作作业。具体见表1。
Ⅱ类锅炉运行操作作业。具体见表1。
Ⅲ类锅炉运行操作作业。具体见表1。
Ⅳ类锅炉运行操作作业。具体见表1。
表1 锅炉运行操作作业

类 别 准许操作的锅炉项目
Ⅰ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Ⅱ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3.9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Ⅲ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10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
Ⅳ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0.10MW的热水锅炉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3.2锅炉水处理作业
    指采用化学方法去除锅炉给水中的有害物质及采用化学方法去除锅炉中水垢的作业。
Ⅰ类锅炉水处理作业。具体见表2。
Ⅱ类锅炉水处理作业。具体见表2
Ⅲ类锅炉水处理作业。具体见表2
表2  锅炉水处理作业
类 别 准许操作的锅炉水处理项目
Ⅰ 额定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水处理设备管理操作
Ⅱ 额定工作压力大于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水处理设备管理操作
Ⅲ 锅炉化学清洗操作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13.3 锅炉安装修理作业
    指锅炉本体安装修理的作业
适用于电站锅炉修理、工业锅炉修理、锅炉炉墙砌筑作业。
【依据:新增  锅炉安装修理工作质量直接影响锅炉的安全运行。锅炉安装单位取资格证时要求筑炉工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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