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1 23:15:13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规范资质证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市监函[2005]8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规范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整治目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项目经理人证分离、一人多证,以及非法扣押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行为,我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规范资质证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书面意见,并请于2005年12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返给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联系电话:010-58933790,58933530 传 真:010-58933530 联系人:林乐彬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规范资质证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整治目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项目经理人证分离、一人多证,以及非法扣押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行为,同时为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平稳过渡做好准备,我部决定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规范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填报有关信息,完善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都应重视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按照以下要求补充填报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一)2006年3月1日前,各建筑施工企业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进入专业人员栏目,打开项目经理数据库,对本企业登记的所有一级项目经理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并按网上要求补充填报一级项目经理身份证号及在岗情况等内容。对于在岗的一级项目经理,应填写工程项目名称和项目所在地等信息。 (二)对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中已有信息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企业应填写《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附表),并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项目经理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06年3月1日前携有关证明材料和审核后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到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进行变更。 (三)2006年3月1日以后,一级项目经理上岗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自行变更相关信息。 (四)企业在网上补充填报的一级项目经理身份证号及在岗情况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凡填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核实,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地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建筑施工企业及一级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并在网上公布。 二、充分利用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完善后的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正式启用,向社会公开项目经理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证书号码、所学专业、在岗情况、上次变更时间、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查询各企业的项目经理人数和相关信息,并作为企业资质审核、人员资格管理、市场监管和招投标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可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查询投标企业项目经理的业绩、信用和在岗情况及公开的相关信息。 三、进一步规范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管理 当前,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规范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管理。 (一)2006年5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数据库中人员的在岗情况是否属实,企业项目经理人数是否满足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存在无证上岗、人证分离、一人多证,以及伪造、涂改、转让、非法扣押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请各地在2006年5月10日前,将抽查检查结果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项目经理上岗的凭证,原则上应由项目经理本人保管和使用。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保管和非法扣押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三)项目经理变更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聘用证明材料。 各地可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 附表: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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