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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005-11-19 20:23: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005-11-19 20:23: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审理这类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权利冲突争议,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向对方提出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以行使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为由进行抗辩形成的争议。

  第二条 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界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四条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当事人就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拥有专利权的冲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93)经他字第20号《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处理。

  涉及其他权利冲突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涉及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使用权益的冲突,根据使用行为的具体情形,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涉及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冲突的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涉及企业名称字号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利冲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审理涉及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与企业名称字号冲突的案件中,对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调解或者判决行为人变更或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字号。

  对拒不履行变更或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字号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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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为正确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广泛深入调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司法解释稿。

    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稿,主要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企业名称字号之间以及企业名称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等问题。

    在本次公开征求意见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各种形式征求全国法院、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行业协会、专家和律师的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1月1日,社会各界可以寄送书面意见到如下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邮编100745;或者在本网直接提出修改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反馈意见对司法解释稿进行认真修改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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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