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3-2 9:17:1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物权法草案修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等情况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3月1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即将召开。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正在准备就制定法律、修改现行法律等提出议案。日前,本社记者就社会关注的一些重要法律的起草、审议工作和法规备案审查工作,专门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问:在“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的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方面有哪些重要安排? 答:2006年是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的第四年,是实现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关键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2006年的立法计划,计划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共25件,大部分都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包括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企业破产法、企业所得税法、监督法、行政强制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合同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禁毒法,修改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卫生法、预算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实现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认真做好各项法律案的调研和修改工作,为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审议制定物权法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请问下一步对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工作有什么考虑? 答: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社会各界都很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为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收到人民群众的意见11500余件。从征求意见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意见对目前物权法草案总体上是肯定的,同时也还有一些不同意见,在有的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分歧,这是正常的。因为物权法草案正在审议过程中,审议的过程就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继续认真做好对物权法草案的研究修改工作。一是,要准确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准确地体现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完整准确地体现对国家、集体、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二是,要妥善处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有关财产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居民小区业主的权利等。三是,要深入研究一些专业性较强、尚有不同意见的问题,如物权与债权的优先顺序等。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目前正在抓紧工作。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请问这部法律是否将对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作出规定? 答: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新形势,建立公正、统一、透明的市场规则,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有必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就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作出规定。国务院将在今年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 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推进民主立法方面有许多“亮点”,请问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立法走群众路线,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新的进展。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还举行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中的第一个立法听证会,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总结以往民主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还要选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需要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就法律草案中重大问题举行听证会,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举行论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人民群众的意见,做到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法律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考虑到这部法律涉及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经委员长会议决定,拟在近期将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物权法草案中也还有一些问题,准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意见。希望新闻媒体能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共同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问: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方面有哪些举措和进展? 答:法规备案审查室设立后,我们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要求,起草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修改草案)》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草案)》。这两个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已于2005年12月16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一年多来,我们收到了一些公民、组织对有关法规、司法解释提出的审查建议。对这些审查建议,我们逐件登记,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同时,还有重点地进行了对法规、司法解释的主动审查工作。对经审查研究,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相抵触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中有些问题,还与制定机关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对不属于法规、司法解释审查的来信,区别情况,分别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我们将严格执行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问:公民、组织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应当如何提出审查建议? 答:根据立法法和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国家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的,应以书面方式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应以书面方式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寄地址: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100805)。最近有的媒体报道说,有的公民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但我们经核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并未收到,其原因可能是公民仅向媒体送交审查建议或反映提出审查建议的诉求。趁这次采访机会,请你们通过媒体告知公众,公民、组织如提出审查建议,请采取上述方式寄送,以便我们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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