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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摘登:分组审议刑法有关规定的两个解释草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发言摘登:分组审议刑法有关规定的两个解释草案 2005-12-25 13:45:40 发言摘登:分组审议刑法有关规定的两个解释草案 2005年12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

 




发言摘登:分组审议刑法有关规定的两个解释草案

  2005-12-25 13:45:40


发言摘登:分组审议刑法有关规定的两个解释草案

 
    2005年12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解释很有必要,建议审议后表决通过
    王茂林委员说,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我认为很有必要,是适应形势发展的。现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这方面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体制秩序,影响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也涉及到国际影响等很多方面。这个解释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我表示赞成。
    陈章良委员说,我同意把对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纳入刑法。
    杨长槐委员说,关于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我同意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在现实中,贵州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比如贵州龙的化石,前些年乱开采,被偷运境外。所以我同意把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纳入保护范围。
    王永炎委员说,我同意该法律解释草案,尤其对列入国家保护范围的古生物化石应重点保护。
 
    适当扩大受刑法保护化石的范围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的草案,我觉得涵盖范围应该再拓宽一些,因为现在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动物进化进程是先有软体动物、肠腔动物,然后再发展成有脊椎的动物。另外,有动物,也有植物。这些对了解生命演化都有重大科学价值,都要保护。作为有科学价值的化石,不能只提古脊椎动物化石,建议把“古脊椎动物”改为“具有科学价值的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样的,古植物、古种子也是很有价值的,而且已经出现了有人通过非法手段倒卖、携带或者走私出去,造成了很宝贵的科学标本流失。除了古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需要保护以外,宝贵的科学标本也需要保护。比如,不属于古脊椎动物、也不属于古人类化石,而属于矿物标本、陨石标本,或者其他现代已经灭绝的和珍稀的动植物标本,如果它们流失出去,也是很可惜的。
    韩启德副委员长说,鉴于当前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的有科学价值的文物不仅涉及古脊椎动物化石与古人类化石,还包括其他有科学价值的植物化石与动植物标本,以及某些有科学价值的自然遗产,如古地质标本、天体陨石等,因此在对此条有关文物的规定作解释时,似应将适用面再作适当扩大。建议改为:“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生物标本和自然遗产。”
    桑国卫委员说,我认为没有必要把解释的范围限定在“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内,比如远古火山口地区的成片的怪异羊齿植物化石及昆虫、无脊椎动物化石都可能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所以建议在原文“古人类化石”后面加上“及其他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即修改为“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和其他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
    陈章良委员说,对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纳入法律保护,但对古植物,尤其是灭绝的古植物的化石是否也应纳入刑法保护?因为现在这一领域的走私情况非常严重。
    郭树言委员说,我同意把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植物化石也划进来,但涉及面一定要小,因为现在的化石太多了。
    许志琴委员说,关于刑法中有关走私、倒卖和非法转让有科学价值的化石等等的问题,我同意不应局限于古脊椎和古人类化石的观点。
    陈宜瑜委员说,除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之外,还有一些无脊椎动物和植物的化石,也具有很强的科学价值,例如云南澄江五亿三千年前的化石是寒武纪生命大爆发的证据;辽西的“古果”化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被子植物,对于破坏和盗卖这类化石的行为如何管理也是一个问题,希望明确。建议将“古脊椎动物化石”改为“古生物化石”。
 
    对“具有科学价值”作必要限定
    许志琴委员说,什么叫具有科学价值的化石?从研究的角度看,每一块化石标本都有科学价值。整个地质历史有三个大的时期的化石非常重要,一个是寒武纪生物大爆发,一个是中生代的恐龙灭绝,一个是人类的产生。现在大量中生代化石流失很严重。如何来理解科学价值的问题需要斟酌,应该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化石、标本。
    李连宁委员说,建议在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中,在“科学价值”之前加上“重要”,即修改为“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所有的古生物化石都有科学价值,但是价值的大小是有区别的,保护的重点也是有区分的。我认为,加上“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可以有一个掌握的尺度。
    祝铭山委员说,“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这个说法太笼统。科学价值有大有小,有些这类化石虽有一定科学价值,但并不属国家保护的范围。因此,建议在“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中间加五个字“国家保护的”,改为“适用于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刑法有关条款就是这样写的,如刑法第324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第328条最后一款规定:“挖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加上“国家保护的”这一限制,可以控制刑法处罚的范围。对那些走私、盗窃、损毁科学价值不大,也不属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则不应按犯罪处理。
    王茂林委员说,关于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笼统地讲“具有科学价值”还不全面,因为很难说哪些文物没有科学价值。根据文物保护法,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列为国家保护,因此我也赞成加上“国家保护”,即“适用于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对受保护化石要设立清单目录和鉴定单位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在执法过程中,对要保护的化石、珍贵的动物、珍贵的科学标本等,都应该有一个清单目录,如果没有清单很难执行。
    朱相远委员说,对保护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规定,我表示赞成。因为有价值的文物是不可以再生的,要保护,具有科学价值的化石也同样如此。但这里指的是具有科学价值的要保护,不具有科学价值的就不在此列,因此,古脊椎动物化石要有权威单位鉴定,规定一个目录,如果刑法不把标准目录确定下来,将来这条规定就无法执行。
    郭树言委员说,关于古脊椎动物化石哪些具有科学价值,一定要加以界定,一定要有一个清单,否则,这个法将来执行起来会很困难。因为不可能把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都纳入进来,纳入进来的必须是具有科学价值的。什么是具有科学价值的?或者是多少年前的化石具有科学价值?或者是哪些动物的化石比较珍稀,必须要有一个清单,否则这个法将无法执行。
 
    其他问题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有了这条解释以后,还要防止利用其进行资源垄断,限制和阻碍正常研究,否则,反而更可能造成有价值的化石的流失。在历史上,旧中国发生的很多事情,除了制度不好,官员腐败以外,有很多就是因为没有及时进行科学研究,不知道它的科学价值。而外国人却了解它的价值,所以珍贵的东西反而流失国外。
    袁汉民委员说,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主要是针对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的行为,我认为这里还缺少一种行为,即收购。现在不光是倒卖的问题。前些年,有人挖“龙骨”,即古动物化石,据说古动物化石可以做止血药,挖出来的“龙骨”由药厂收购。所以我认为,“收购”也应该属于违法行为。
    王永炎委员说,生龙骨是一味中药,具有益心平肝镇惊安神的作用,因为它是化石,做为药用应有所限制,要找一些代用品来使用。
    金海苹(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刑法205条中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应该说解释本身突破了发票的概念,加上了具有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功能的收货款凭证和完税凭证,但是我觉得还不够完全,这句解释尽管突破了发票的概念,但是还不能囊括所有骗税所利用的单据和凭证,建议这条改为“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各种凭证”,这样既把现在所有能够骗税的单据凭证包括在内,而且也为以后的退税改革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中国人大网  2005年12月26日   
发言摘登:分组审议刑法有关规定的两个解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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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解释很有必要,建议审议后表决通过
    王茂林委员说,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我认为很有必要,是适应形势发展的。现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这方面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体制秩序,影响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也涉及到国际影响等很多方面。这个解释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我表示赞成。
    陈章良委员说,我同意把对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纳入刑法。
    杨长槐委员说,关于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我同意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在现实中,贵州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比如贵州龙的化石,前些年乱开采,被偷运境外。所以我同意把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纳入保护范围。
    王永炎委员说,我同意该法律解释草案,尤其对列入国家保护范围的古生物化石应重点保护。
 
    适当扩大受刑法保护化石的范围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的草案,我觉得涵盖范围应该再拓宽一些,因为现在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动物进化进程是先有软体动物、肠腔动物,然后再发展成有脊椎的动物。另外,有动物,也有植物。这些对了解生命演化都有重大科学价值,都要保护。作为有科学价值的化石,不能只提古脊椎动物化石,建议把“古脊椎动物”改为“具有科学价值的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样的,古植物、古种子也是很有价值的,而且已经出现了有人通过非法手段倒卖、携带或者走私出去,造成了很宝贵的科学标本流失。除了古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需要保护以外,宝贵的科学标本也需要保护。比如,不属于古脊椎动物、也不属于古人类化石,而属于矿物标本、陨石标本,或者其他现代已经灭绝的和珍稀的动植物标本,如果它们流失出去,也是很可惜的。
    韩启德副委员长说,鉴于当前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的有科学价值的文物不仅涉及古脊椎动物化石与古人类化石,还包括其他有科学价值的植物化石与动植物标本,以及某些有科学价值的自然遗产,如古地质标本、天体陨石等,因此在对此条有关文物的规定作解释时,似应将适用面再作适当扩大。建议改为:“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生物标本和自然遗产。”
    桑国卫委员说,我认为没有必要把解释的范围限定在“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内,比如远古火山口地区的成片的怪异羊齿植物化石及昆虫、无脊椎动物化石都可能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所以建议在原文“古人类化石”后面加上“及其他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即修改为“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和其他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
    陈章良委员说,对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纳入法律保护,但对古植物,尤其是灭绝的古植物的化石是否也应纳入刑法保护?因为现在这一领域的走私情况非常严重。
    郭树言委员说,我同意把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植物化石也划进来,但涉及面一定要小,因为现在的化石太多了。
    许志琴委员说,关于刑法中有关走私、倒卖和非法转让有科学价值的化石等等的问题,我同意不应局限于古脊椎和古人类化石的观点。
    陈宜瑜委员说,除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之外,还有一些无脊椎动物和植物的化石,也具有很强的科学价值,例如云南澄江五亿三千年前的化石是寒武纪生命大爆发的证据;辽西的“古果”化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被子植物,对于破坏和盗卖这类化石的行为如何管理也是一个问题,希望明确。建议将“古脊椎动物化石”改为“古生物化石”。
 
    对“具有科学价值”作必要限定
    许志琴委员说,什么叫具有科学价值的化石?从研究的角度看,每一块化石标本都有科学价值。整个地质历史有三个大的时期的化石非常重要,一个是寒武纪生物大爆发,一个是中生代的恐龙灭绝,一个是人类的产生。现在大量中生代化石流失很严重。如何来理解科学价值的问题需要斟酌,应该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化石、标本。
    李连宁委员说,建议在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中,在“科学价值”之前加上“重要”,即修改为“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所有的古生物化石都有科学价值,但是价值的大小是有区别的,保护的重点也是有区分的。我认为,加上“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可以有一个掌握的尺度。
    祝铭山委员说,“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这个说法太笼统。科学价值有大有小,有些这类化石虽有一定科学价值,但并不属国家保护的范围。因此,建议在“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中间加五个字“国家保护的”,改为“适用于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刑法有关条款就是这样写的,如刑法第324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第328条最后一款规定:“挖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加上“国家保护的”这一限制,可以控制刑法处罚的范围。对那些走私、盗窃、损毁科学价值不大,也不属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则不应按犯罪处理。
    王茂林委员说,关于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笼统地讲“具有科学价值”还不全面,因为很难说哪些文物没有科学价值。根据文物保护法,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列为国家保护,因此我也赞成加上“国家保护”,即“适用于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对受保护化石要设立清单目录和鉴定单位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在执法过程中,对要保护的化石、珍贵的动物、珍贵的科学标本等,都应该有一个清单目录,如果没有清单很难执行。
    朱相远委员说,对保护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规定,我表示赞成。因为有价值的文物是不可以再生的,要保护,具有科学价值的化石也同样如此。但这里指的是具有科学价值的要保护,不具有科学价值的就不在此列,因此,古脊椎动物化石要有权威单位鉴定,规定一个目录,如果刑法不把标准目录确定下来,将来这条规定就无法执行。
    郭树言委员说,关于古脊椎动物化石哪些具有科学价值,一定要加以界定,一定要有一个清单,否则,这个法将来执行起来会很困难。因为不可能把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都纳入进来,纳入进来的必须是具有科学价值的。什么是具有科学价值的?或者是多少年前的化石具有科学价值?或者是哪些动物的化石比较珍稀,必须要有一个清单,否则这个法将无法执行。
 
    其他问题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有了这条解释以后,还要防止利用其进行资源垄断,限制和阻碍正常研究,否则,反而更可能造成有价值的化石的流失。在历史上,旧中国发生的很多事情,除了制度不好,官员腐败以外,有很多就是因为没有及时进行科学研究,不知道它的科学价值。而外国人却了解它的价值,所以珍贵的东西反而流失国外。
    袁汉民委员说,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主要是针对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的行为,我认为这里还缺少一种行为,即收购。现在不光是倒卖的问题。前些年,有人挖“龙骨”,即古动物化石,据说古动物化石可以做止血药,挖出来的“龙骨”由药厂收购。所以我认为,“收购”也应该属于违法行为。
    王永炎委员说,生龙骨是一味中药,具有益心平肝镇惊安神的作用,因为它是化石,做为药用应有所限制,要找一些代用品来使用。
    金海苹(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刑法205条中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草案,应该说解释本身突破了发票的概念,加上了具有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功能的收货款凭证和完税凭证,但是我觉得还不够完全,这句解释尽管突破了发票的概念,但是还不能囊括所有骗税所利用的单据和凭证,建议这条改为“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各种凭证”,这样既把现在所有能够骗税的单据凭证包括在内,而且也为以后的退税改革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中国人大网  20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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