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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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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摘登:分组审议畜牧法草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发言摘登:分组审议畜牧法草案 2005-12-25 13:45:40 发言摘登:分组审议畜牧法草案 2005年12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草案已比较成熟 建议表决通过 林强委员说,畜牧法草案经常委会第十七次

 




发言摘登:分组审议畜牧法草案

  2005-12-25 13:45:40


发言摘登:分组审议畜牧法草案

       
    2005年12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草案已比较成熟 建议表决通过 
    林强委员说,畜牧法草案经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后,法工委非常重视,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做了修改。我个人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沈春耀委员说,畜牧法草案二审稿比较好,赞成对畜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希望修改完善后,这次常委会会议能够表决通过。这个法很重要,畜牧业在国家农业中所占份量越来越大。在农业立法方面,如农业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种子法、农技推广和农机等方面都作出了较完善的规定,但在畜牧方面是一个缺项,赞成本法尽快出台。
  陈章良委员说,经过上次的审议,委员提的有些意见已经在现在的畜牧法草案中采纳了,我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程贻举委员说,关于畜牧法的出台,我非常赞成,因为现在条件比较成熟,希望能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何晔晖委员说,畜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这次常委会能够审议通过。
  房凤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说,我完全赞成制定畜牧法,这是很有必要的。前一段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地方的意见,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根据要求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了我们的建议,在修改当中,很多方面意见都被吸纳了。
    黄康生委员说,我完全赞成畜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也赞成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请表决通过。畜牧业是现代农业文明的一个表现形式,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我来自贵州,贵州的畜牧业已经占到农民收入的47%,占农业生产总值的34%,份量是比较重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畜牧法,规范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完全适时的,也很有必要。
    冯玉兰(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畜牧法草案修改后比较全面,代表们提的很多意见都吸纳进去了。
 
    要重视农户分散养殖 补充有关饲料添加剂的规定
    王梦奎委员说,现在我们国家有大规模的养殖,也有大量的农户分散养殖,包括养鸡、养猪等等,农民分散养殖目前还占很大比重,这是中国的国情。建议重视农民分散养殖,在总则中提及对于规模养殖和农户分散养殖的政策,体现引导、鼓励、帮助的精神。
    桑国卫委员说,中国禽类的饲养主要是农民、农户分散养殖。草案第4章最主要的内容是针对如何规范畜禽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很少提到对农民散养畜禽的要求,应对绝大部分畜禽散养的对象加以规范管理。
    陈章良委员说,在养殖过程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问题在这部法里没有,包括疯牛病在内的许多疾病都是与饲料有关的,也包括瘦肉精等添加剂。我觉得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管理应该是本法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建议补充相关内容。
    吴金水(全国人大代表)说,畜牧养殖业使用添加剂的问题,如超标重金属、“瘦肉精”等危害很大,如何进行处罚?是处罚养殖场,还是处罚添加剂的生产单位?这个问题草案没有明确。
    冯玉兰(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我国对瘦肉精是明确规定严禁的,但是现在市场上又出现一些和传统瘦肉精在化学结构上有所不同的瘦肉精,对人有很严重的危害。建议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把生产瘦肉精的工厂铲除或一旦发现予以重罚使其破产为止。
 
    完善养殖场的有关规定
    奉恒高委员说,“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这条,我认为讲得不全面。因为畜牧业生产不仅是在草原,南方大部分是山区,在山区如何处理林牧的矛盾和保护、利用山地资源是一个问题。为此,建议修改为“保护、合理利用草原,以及山区的草地资源”。
    王涛委员说,草原超载放牧、破坏生态的现象还很多。草案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很好,这次修改非常重视对环境的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很重要,但是建议涵盖的范围再广一点。建议在条畜牧养殖场、养殖小区条件中增加“不影响、破坏生态和环境的质量或容量”。
    姚湘成委员说,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牧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现在办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是由市场来决定的,不是由政府来决定的,这一条实际上还是行政手段,不符合发展市场经济的需求。所以,建议把这部分删去。
    魏复盛委员、林兆枢委员认为,草案讲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第4个条件“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或者沼气池等综合利用的设施”,建议把“综合利用”放在前面,把“无害化处理”放在后面。如果都进行无害化处理,恐怕能力有限,成本也很高,如果让他们综合利用,会被更好推广接受。
 
    要鼓励优良新品种的研究推广
    刘积斌委员说,建议将畜牧法草案第35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和金融政策措施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
    吴德馨委员说,草案对发展和创新以及加强研究新的优良品种强调不够。现在大量地从境外引进良种,就是由于我国缺乏新的品种的开发,建议强调一下从财力上支持和奖励科技人员发展新的畜禽优良品种,只讲保护还是不够全面的。
    任正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说,要保护动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促进更多的单位和个人投资于动物新品种的选育。对于动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已经严重限制了中国动物新品种的选育。
    尤仁委员说,现在的畜牧业,不能追求头数,应重在效益,把数量型畜牧业转变到效益型畜牧业上来。比如优良品种奶牛一头一天产奶30-40斤,而土种奶牛一头牛一天产奶不到10斤,但是用的饲草饲料、防疫费和饲养费差不多。所以,法律要保障提高畜牧业的效益。
 
    要体现“动物福利”的内容
    韩启德副委员长说,我认为在总则中放入动物福利这方面的内容是重要的。第一,人和自然要和谐相处,其中包括与我们饲养的畜禽和谐相处,如果我们不好好对待它们,最后受到惩罚的是我们人类。例如:现在我们国家饲养家禽空间非常小,这与禽流感发生率增高是有关系的,传播速度也加快,有的动物病是人畜共患的,如果你不关心牲畜的病,最后会传染到人,从人和自然和谐的大概念出发,在总则中增加这个内容是应当的。第二,我们也要考虑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如把畜产品卖给西方国家,他们就要看你这个国家有否这方面的规定。从总体来讲,特别是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来考虑,“动物福利”这方面的内容还是要有。“动物福利”这个词我们国家文字翻译过来确实是不能接受的,我们的“福利”是专指对社会、对人的。所以我建议把“动物福利”改为“国家提倡善待动物”。
    程贻举委员说,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是很重要的,关于动物很好生存的问题应该考虑。
    李连宁委员说,建议增加“善待畜禽”的意思。我赞成法律委员会的意见,不出现“动物福利”的表述,但“科学饲养,文明饲养”还是很有必要的,包括饲养方式、习惯和环境,都可以包容进这个词的意思里去。和谐社会还包括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不只是环境,还有人与动物的和谐。
    袁汉民委员说,科学的养殖方法、养殖条件以及宰杀之前的善待、疫病防治等各方面都能够包括在“动物福利”里面。这个词涵盖面广,可以很好地与国际接轨。
    谢佑卿委员说,“动物福利”是翻译过来的,原来提出这个问题是出于伦理道德的前提,还是从科学道理这方面提出来的?如果从科学道理上考虑的话,我认为应有这方面内容的规定。如,在恶劣的环境下生下后代,可能是比较劣质的,可能是基因发生了变化,有的生物在恶劣环境下会产生毒素,人吃了可能会产生影响,所以对这个问题要慎重。如果说“动物福利”这个词不明确,那么我们想办法明确一下,或是改为“基本的生存条件和生活环境”。
    陈瑞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畜牧法的制定应体现我国特点,同时应与国际接轨,“动物福利”也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体现。
 
    关于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家畜”的规定
    朱相远委员说,草案规定,从事畜牧养殖,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家畜。当前农村除养殖场外,大量还是农户单养,高温消毒泔水,没有可能。
    图道多吉委员说,农户养猪根本做不到将用于饲养家畜的泔水进行高温处理。
    王梦奎委员说,草案规定“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家畜”是违法行为。有农村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农民洗锅水再加点剩饭和糠皮什么的,不经过什么高温处理,就给猪吃了。也许这并不科学,但短期改变不了,也不可能对亿万分散的农户检查监督。
    朱士明(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家畜”最好改成“使用已经变质的泔水”。如果泔水已经变质,再经高温处理也不能把它变好。
    扎汗·俄马尔委员说,我们制定一个法律,不仅要关注当前的情况,还要考虑未来的事态。养殖家畜也要科学化,如果饲养畜禽时不采取科学的方法,而是采取落后的办法也不可行。规定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家畜,目前养殖场集中喂养的能做得到,但是单个农户饲养的可能做不到,我认为畜牧法中应该规定一下科学化喂养,就看这条究竟怎么写比较好。
 
    其他
    陈长风(全国人大代表)说,畜牧法草案规定得比较全面,但是我认为还应该在总则中体现整个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和环境的承载能力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
    万学文委员说,草案第10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定期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是否可以做到“定期公布”,是5年1期还是1年1期,把行政主管部门给约束住了,我建议可以把“定期”去掉,就是“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或者改成“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
    姚湘成委员说,草案第4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一些畜禽产销的信息都是市场及有关部门发布的,不是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由交易市场提供畜禽产销信息,这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必然结果。建议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之后另起一段,改为“畜禽交易市场和有关部门应该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黄康生委员说,草案第35条规定得比较好的,有两个意思,一是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二是鼓励相关金融机关贷款,目的是通过扶持后扩大其规模,提高养殖效率。后面是规定“……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小额贷款、……”,“小额”这两个字要还是不要好?现在的畜牧养殖业不只是小额贷款,一些养殖场、一些畜产品的加工厂都不是小额贷款可以解决的,所以,我建议“小额”两个字去掉。
    中国人大网  20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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