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7-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巴塞尔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关于国际履约的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出口申请与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6年8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杜科雄
联系电话:(010)66556257
传 真:(010)6655625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出口申请与审批管理办法
2.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出口申请与审批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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