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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吴晶 周雷 白瀛)正在审议中的新企业破产法草案重新确定了破产企业的债权清偿顺序。此间人士指出,这一在职工债权和担保物权债权人(下称担保债权人)利益间做出“妥协”的法律仍然期待政策保障。 草案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破产人无担保的财产优先清偿;破产人在本法公布前所欠职工的上述费用,以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先于担保权人受偿。 在对企业破产法草案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目前审议的草案是一个妥协后的产物,是在保护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之间所做的平衡。” 通常法理认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设置抵押等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中国于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破产企业无担保的财产要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等职工债权,也就是说,担保债权人在对担保财产的清偿上仍享有优先于职工债权的权利。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破产时发现:职工权益与担保人的权益由于法律和监管的缺位与错位,在破产法的实施中不断发生冲突。 这一问题的解决部分属于企业破产法的调整范畴。然而这项法律自2004年10月审议后至今仍未出台,主要原因就是对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何者优先的争论。 新破产法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欣新教授说,按照目前新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规定,新法公布的时间将成为界定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举例来说,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一个企业破产后的所有财产都可以优先清偿职工债权。而在企业破产法公布后,如果一个企业破产,它设置担保的财产如厂房、设备等将优先清偿给银行或担保人,但未设担保的财产则将优先赔偿给职工债权。 王欣新说,担保人权益优先为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职工债权和担保人债权之间清偿的孰先孰后,并非纯法理问题,而主要是社会政策问题。职工权益是必须予以保护的,但主要是通过《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其他的社会机制来解决。 为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他建议,可以考虑规定新破产法公布后,企业的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对新拖欠的职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规定,企业如果拖欠工人工资达一定期限就吊销其营业执照。这将从根本上杜绝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防患于企业破产之前。 依照草案规定,新企业破产法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此间人士普遍认为,工资作为职工的劳动报偿,体现着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和基本权益。中国在企业破产法制定中对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的考量,既体现着中国社会尊重劳动的社会风尚,也代表着中国将继续发展市场经济的坚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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