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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 "受教育权"不宜从草案中消失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检察日报 “未成年人成长阶段的最大特点就是上学接受教育,这也是他们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建议草案恢复初审稿的提法,增加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许多委员都表
检察日报

“未成年人成长阶段的最大特点就是上学接受教育,这也是他们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建议草案恢复初审稿的提法,增加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规定。”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许多委员都表达了这个共同的声音。

    记者看到,二次审议的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与初次审议稿相比,这里删去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据了解原因有二:一是为了与《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四种权利的提法一致;二是有些委员在一审时认为,受教育权本身是发展权甚至是参与权的一部分,不能并列,也没必要单独规定。

    但是,在今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朱相远委员认为,发展权的含义很广,不能涵盖受教育权的全部内容,法律中不能把未成年人的这一项重要权利省略不提。杨长槐委员提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当务之急就是受教育,至于发展主要是成人以后的事,法律要适合青少年成长的特点,体现阶段性的特色。傅志寰、何晔晖等委员都认为,发展权取代不了受教育权,而且这里不仅仅是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王梅祥委员则联系偏远地区适龄儿童受教育情况并不乐观的实际进一步指出,保护未成年人首先就要保护其受教育权。虽然发展权包括受教育权,但是在法律上写发展权很不明确,写受教育权更加直接,建议在条文中保留受教育权。

    一些委员认为保留受教育权的另一条理由是,二审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等都使用了“受教育的权利”而不是发展权的提法,因此应当在总则的基本权利中予以明确,以体现法律条文的前后协调。事实上,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工读学校对于帮教有过失的未成年人曾经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闻世震委员等认为,应要求县以上政府继续举办工读学校并保障办学条件。也有委员指出,现在草案中使用“专门学校”的提法其实有利于未成年人将来不背包袱地走向社会。(记者王松苗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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