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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张旭东、任芳)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首次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拟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拥有相关调查权,以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符合新形势监管的需要。 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只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获取相关信息。而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这次提请的修正案草案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三项措施进行调查:一是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提供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是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三是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伪造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为更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银行业监管机构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有关资料和信息。”受国务院委托,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7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这有利于及时查清违法事实,为依法处理违法案件提供重要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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