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
飞越长城最高将被罚50万 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6号国务院令,公布《长城保护条例》。 该条例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事7种活动被严令禁止 《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7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 这些活动是: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惩与罚 条例第27条规定,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任何工程建设不得损坏长城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条例强调,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惩与罚 条例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66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在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在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览区举行活动人数不得超标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立保护标志、档案;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惩与罚 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设服务项目不符合保护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所得。 坚持科学原则明确政府职责 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根据条例,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惩与罚 行政机关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76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等;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等。 修缮应遵守不改变原状规则 “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条例明确,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惩与罚 条例同时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设立保护标志不得造成损坏 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 凡重大事项应听取专家意见 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条例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根据条例,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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