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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下午在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表示,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前两次审议时委员提出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许多委员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地考虑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进行了规范,已趋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解读================= 政府要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公检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可以设立专门机构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隋笑飞)为在司法活动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公检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可设立专门机构。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学校、幼儿园等应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隋笑飞)江西省都昌县土塘中学6名学生在拥挤踩踏事件中伤亡,黑龙江8名学生惨死在去学校的“黑车”上……这些花季少年的夭亡再次警示我们,中小学生安全隐患令人震惊,加强中小学生安全保护措施刻不容缓。 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作出了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突出保障“受教育权”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24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的草案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因此在第三次提请审议草案中增加了以上条款。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草案也作出了规定,“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开网吧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郑玮娜)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24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草案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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