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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订:立案登记制度保护当事人诉权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工人日报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已被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该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酝酿之中。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目前进行了第四稿论证。此次修改建议稿
工人日报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已被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该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酝酿之中。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目前进行了第四稿论证。此次修改建议稿最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是明确提出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主张,改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

?? 11月25日~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在山东省德州市进行了第四稿论证。

?? 此次修改建议稿在原有《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明确规定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凡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立案登记而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增加了“证据编”明确举证责任;增加了第三审法律审查程序;设立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人事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等特殊诉讼程序等,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增改。

??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颁布于1991年,至今已经走过15个春秋。现在回过头来看,民事诉讼法的制定还是深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其中的许多规定都明显地带有那个时代的痕迹和烙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全面确定和发展,以及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渐深入,民事诉讼法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已开始逐渐展现在我们面前。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已成为我们今天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 江伟教授介绍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新情况不断涌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严重滞后。为了适应新情况,大量司法解释颁行,可以说,民事诉讼法已经成了纸上的法律。因此,该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法院不能拒收起诉状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制度,只有经法院的实质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这样,不少当事人在起诉到法院后,都因为不符合条件,无法“跨进法院的门”,从而加剧了起诉难。“建立立案登记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让群众‘告状有门’。民事诉权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和阻碍其行使,为确保诉权免遭侵害及有效行使,我们设计了立案登记制度。”

?? 《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四)》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就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 江伟教授举例说,目前,在某些基层法院,存在“抽屉案”现象,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并不给当事人书面的证明,而是将起诉状放起来,等想办这个案件时,才走立案程序。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立案往往相隔很长一段时间,不能达到快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司法效果。更有少数法院明确对立案范围进行限定,如某高级法院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为此,造成部分老百姓申诉无门,纠纷长期存在的现象。

?? 作为论证会上争议较大的立案登记制度,反对者的意见是,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无法杜绝恶意诉讼,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并非所有起诉到法院的纠纷都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如果法院“来者不拒”,将给法院带来巨大压力。

?? 针对这样的说法,江教授说:“恶意诉讼现象确实存在,但经过我们的调查研究,恶意诉讼属于诉讼中很小的一部分,立案登记制度并不会导致恶意诉讼的大量增加。解决纠纷是法院的职责,法院不能把当事人拒之门外。另外,如果起诉不符合法院的主管范围,可以驳回起诉,但这至少能让当事人进入司法审判的大门,而不是直接不予受理。”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傅郁林说,立案登记制度是目前争议较大的一个内容。立案登记制度反映了保护当事人诉权的思想。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目前的实质审查,可以规范法院的行为,意义重大。

?? 傅郁林认为,真正的立审分离,应当取消立案庭的审判权,将立案程序仅仅作为形式审查的的立案登记程序,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审判权完整地交给同一法官(或合议庭)行使;而目前一部分由审判庭法官承担的文书送达等等与“判断和裁决”无关的事务,恰恰应当交给立案庭。这样要比由两庭分享程序事项裁判权与实体事项裁判权所形成的制约机制更为有效、成本更低、更有利于保障公正和正当性。??

??用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公共利益

??在实践中,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某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追求本部门或个人的私利,私吞国有资产、严重破坏自然环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有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等。

?? 江伟说:“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个人自发为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诉讼,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学生郝劲松诉某部委案,就是一个例子。在一些公共利益的诉讼中,往往没有直接、明确的受害人,它是一种边缘化的权利,一种分散性的权利造成的侵害。我国现行法缺乏对公共利益有效的救济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大量公益诉讼都以‘原告与该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被法院驳回起诉告终。于是,在多数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法律不能对公共利益提供充分的保障。这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

??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为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这次的专家建议稿中,专门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一章,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支持起诉制度改造为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四)》第4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职工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诉讼。

?? 在建立公益诉讼的问题上,学界与司法部门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认为应当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而且针对公益诉讼的特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单列程序加以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以及向市场转型过程中对于国家、集体和公共的利益究竟由谁来监管等问题,大家普遍认为,这一角色应由检察机关承担,但检察院的角色和职责要有正确的定位。??

??保障诉权需要完善诉讼费制度

??傅郁林副教授专门向记者谈到了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费问题,“诉讼费是民事诉讼中很多制度的杠杆。比如,当事人选择撤诉与调解相比,如果撤诉和解只交一半诉讼费,调解则要交全部诉讼费。因此,在能够和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更愿意选择撤诉而非调解。督促程序使用率低,一个原因就是因为诉讼费低,法院没有积极性。”

?? 傅郁林说,在现代法治国家,“接受审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要实现这一基本权利,让普通民众真正接近正义或真正享受司法福利,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目前诉讼费用制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诉讼费用过高以及征收依据和分担的非合理性。这一问题严重制约着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鉴于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由法院自定自收的做法不合适,并且诉讼费用涉及到对当事人财产的征收,宜有法律明文规定,因此,此次的专家建议稿增加了诉讼费用一章,对诉讼费用的范围、预交、负担以及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讼救助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另外,针对诉讼费用过高而阻碍当事人诉权行使的情况,建议稿降低了诉讼费的征收比例,建议稿还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以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减半征收;对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增设了诉讼救助一节。

?? 针对上述问题,傅郁林认为:“在我国为了保障公民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仅仅依靠统一收费标准、降低诉讼费用、增加司法投入的举措,尚不足以从根本上扫除公民行使诉权的经济障碍。为此,改革与完善与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相关的周边制度成了实现当事人诉权保障的第二位选择。”??

??建立三审程序保障法律统一适用

??我国目前实行的司法制度是四级(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两审(一审和二审)终审制。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由于终审法院级别低,往往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同时,由于审级较低,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为弥补两审终审制在审级方面的先天缺陷,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导致“终审不终”,动摇了法院和法律的权威性,两审终审制也名存实亡。

??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碰到法律冲突问题,不同的法律规定有冲突,地方的法规与法律有冲突,甚至还有下位法违反和修改上位法的情况。

?? “因此,我们的建议稿提出建立一个法律审程序即三审程序。这一程序是有条件的三审制,是在法律‘有问题’时,即法律规定相互发生冲突时,才由级别比较高的法院来对法律的冲突进行处理,以达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江教授介绍说,“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不利于充分发挥四级法院的整体功能和实现四级法院各自不同的价值目标,特别是我国启动再审程序存在立法空白,以审判监督制度弥补二审的不足,导致‘终审不终’,动摇了法院和法律的权威性。建立三审制度,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从全局的高度出发,增加社会的整体正义。”

?? “我特别要强调的是三审并非改变二审终审制。专家建议稿中的三审仅仅是一个法律审。”傅郁林谈到三审问题时,首先澄清了目前一些人对三审制度的误解。她介绍说:“目前建立三审程序的呼声很高,然而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三审程序可以取代再审程序。事实上,我们主张应当‘以二审终审为原则,以三审为例外’。必须指出,三审程序以解决法律冲突和创制法律规则为基本功能,解决立法、司法解释尚未解决的问题,属于‘大、难、要、新’的案件。再审程序则是全面纠正司法错误———在实践中主要是事实错误。三审与起诉和上诉不同,应当经过法院的实质审查。”

?? 傅郁林认为,建立三审程序的目的是使得整个司法结构在技术上安排更合理,从而优化二审程序并强化一审程序功能,从根本上减少司法错误,进而减少寻求再审的需要,同时从根本上增加司法信用和司法权威,最终从根本上减少对寻求再审的刺激。与会专家普遍认为,虽然此次建议稿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但建议稿推动了民事诉讼法修订的立法进程,带动了学界、司法界、民间对民事诉讼法的关注和研究,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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