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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好优惠期问题——审议企业所得税法发言摘登(五)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2006年12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中,与会人员围绕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的规定进行发言。发言摘登如下: 林兆枢委员说,原来的外

    2006年12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中,与会人员围绕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的规定进行发言。发言摘登如下: 
 
    林兆枢委员说,原来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起了积极重要的作用,现在要调整过来,过渡期的问题一定要解决好。不然的话,法律的前后衔接对已经生效的现行法律的权威和诚信度有影响。这里规定得很好,但是有一句话应该考虑,附则第63条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有的企业由于建设期长,或者最近刚刚投入的企业,到本法实施的时候还没有盈利,就从本法实施开始,“两免三减”就没有享受到。既然是在现有法律下已经注入的资金,既要有诚信度,又要和现有的法律进行衔接,并且也明确“两免三减”的优惠,没有享受的就要使他享受。至于新法以后进来的企业,那是另外一回事,新法出来以前,企业未享受“两免三减”的应该享受,这样可以体现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体现政府的诚信度。 
 
    金烈委员说,第63条当中对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作了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的规定,建议修改为五年之后适用新税率,不是比较含糊的“逐步”。另外,对于投资到基础设施等周期较长的企业,由于其投资时是以较长时间的低税率作为重要的考量,那时人家投资的时候,也是以这个作为条件的,如果一下子改变税率的话,不容易被接受,建议草案对这种情况适当延长使用原低税率的年限。 
 
    马吉孝(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将西部贫困地区的过渡期再延长几年。因为西部企业的发展缓慢,通过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使更多的沿海地区、东部发达地区的企业到西部来开发投资。 
 
    揭晔(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中关于实行新法之后有一个过渡期,但是有一点没有明确。就是对法律公布以后至执行日期前这一段时间成立的企业过渡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比如说这部法律明年3月份人大通过,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是在2007年3月到2008年1月1日前这段时间的企业如何享受或不享受优惠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