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税前扣除公益性募捐 促进社会和谐——审议企业所得税法发言摘登(二)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税前扣除公益性募捐 促进社会和谐——审议企业所得税法发言摘登(二) 2006-12-29 2006年12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法律对公益性募捐支出进行税收扣除,将会有

 




税前扣除公益性募捐 促进社会和谐——审议企业所得税法发言摘登(二)

  2006-12-29


2006年12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法律对公益性募捐支出进行税收扣除,将会有利于鼓励企业加大从事公益性募捐的投入,调动公益性募捐的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可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言摘登如下: 
 
    司马义·艾买提副委员长说,第三章第11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募捐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比原来3%的标准提高了很多,考虑到进一步发展我们国家的公益事业,对企业所做的募捐免税的呼声是很高的,也提了很多年了,这次在税法中有所体现,将会有利于鼓励企业加大从事公益性募捐的投入,调动公益性募捐的积极性。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的生活质量日益提高,但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拉大的情况,我们国家确实也还有一部分困难的群众,有些地区发生灾害的情况也比较频繁,那些受灾的人,或者是生活困难的群众,应该得到救助,这项工作首先是由我国政府来承担的。同时,在当前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社会公益事业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责任,大力提倡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对在某种程度上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非常有益的。通过社会募捐,给贫困群众提供一些救助,是对我国社会救助的一项重要补充,也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在党和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我国的社会公益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我国接受社会募捐的主要机构,比如中华慈善总会,每年拿到的全国慈善资金大概有8亿元左右,今年大概是6亿元,最高的时候是1998年发生水灾,那个时候全国上下动员起来,达到了很高的募捐额。中国红十字会大概每年有3亿元左右,今年已经达到了大概2.9亿元。还有教育慈善机构希望工程,每年都大概有1亿多,以帮助贫困地区教学事业的发展。这些为弘扬团结友爱、团结互助的友好风尚,提高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建设融合和谐的社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我们国家的慈善事业的水平总体上还是比较低的,这其中既有信息不对称的因素,也有政策鼓励不足的原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募捐支出扣除额的大幅度提高,将会有力地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很有意义,很有必要。  
 
    吴基传委员说,公益性的捐赠应该是免税,但是广告费应该限制,大量的广告就是给广播电视台的收入,就拿短信来讲,发一条短信一毛钱,电视台说发一条短信以后还要再加一块钱,这个叫乱收费。电视台利用收看者与节目互动发短信,只应收短信费,由电视台自定再另加收费没有政策根据。另外包括问询民航机场飞机起飞不起飞?晚点不晚点?本来这是公益事业,不应该收钱,但是要打他们的信息台,问一次就是两块。这些都是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应提供的服务,随便另外加收费用是很不合理的,法律如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使消费者明白地消费,现在还有很大的差距。 
 
    袁行霈委员说,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第三章扣除体现法律的导向,鼓励企业做一些事情,很重要。第11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旧税法规定3%以内准予扣除,新税法提高到了10%,往前走了一大步。公益性的事业包括科教文卫、环保等方面,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完全靠政府的支出显然不够,我们希望企业家拿出更多的钱从事这方面的活动。目前,公益性事业,得到国内企业家的赞助还是比较少的,法律应有明确的条文和足够的力度加以鼓励。对照附表2,企业的广告费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予以据实扣除。但公益性的捐赠是其利润总额的10%,这两项对照起来,差距相当大,似乎是鼓励企业多做广告,而对企业捐赠公益性事业的鼓励力度不够。就同一个企业、同一年度来说,销售额的基数大,当然15%也多,利润的基数小,10%的数字就更小了。我建议就这个问题再做一些调查研究,把10%适当地往上提高一些。大力鼓励企业从事公益性捐赠。还有一个对比,关于广告费的扣除,还有一句话,即“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超过了15%,今年只能按15%扣除,剩下的部分,明年后年还可以扣除,这是相当优惠的。但是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却没有这句话,不能够结转到今后的年度扣除。这个差别相当大。我建议把结转的内容增加到第十一条中去,企业的公益性捐助超过了一定的限额,也可以结转到今后的年度,至少应和广告费同等对待。第3章第12条列了10项不得扣除的内容,其中第8项是赞助支出。但赞助行为中也有公益性的,比如说某个医院组织医疗队到农村义诊,这项活动企业家赞助了,它所支出的费用能不能扣除?学校要召开学术研讨会,或者要出一套丛书,企业赞助了,这种赞助费是否可以扣除?总之,关键不在于捐赠或赞助,而是在于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公益性的捐赠应当扣除,非公益性的捐赠不能扣除,公益性的赞助也应当扣除,非公益性的赞助不能扣除。 
 
    林兆枢委员说,具体的问题就像刚才袁委员所说的,我认为企业收入以后积极回馈社会,要积极鼓励,中华民族也有这个传统,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从3%提高到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现在国内的大企业和国际上的大企业比较,公益赞助份额还是很小。从六中全会强调今后社会管理,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结合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所以今后社会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就会越来越凸显,既然越来越凸显,社会组织本身是非营利性质的组织,就需要靠企业界给予支持。应该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公益性的捐赠和公益性赞助。我认为“赞助”应该有所区分,比如说我所在的侨联是一个社会组织,搞一些活动,如对白内障的病人搞扶民活动,我们哪儿有钱啊?还是靠侨胞、侨资企业捐款,组织医务界的朋友去开展工作,但是这种公益性的赞助就不能扣除。税务部门只有凭红十字会、福利基金会等若干指定单位出据的单据才能顶税。广东的企业家朋友曾对我说,他们拿了10万元直接支持残疾人的机构,结果这10万元还要纳税。因为这是直接给区里残疾人组织,未经过指定的基金组织不能扣除。今后对公益性的赞助和捐赠,要有大力的扶持措施,希望在制定这部法律时应该充分地体现出这些方面的规定。 
 
    陈章良委员说,我非常高兴看到这次对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其中捐赠的问题,第11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许多人很长时间一直希望政府能够出台这项政策,这次明确在10%以内的部分进行扣除,这对我国捐赠事业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共同使用的办法。我国的捐赠与很多企业家的收入是不太匹配的,企业和个人捐赠太少。需要捐赠的地方又特别多,所以有这一新的税收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贺一诚委员说,第三章第11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我也很同意这样的修改,原来的3%偏低,现在提高到了10%,对整个公益事业发展是有好处的。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说明中,附表2,在新税法中与原来税法的内容比较,其中“遭受自然灾害的”在主要内容介绍中没有提及,对自然灾害的救助是否仍包括在10%的捐赠额中,而自然灾害是较大的捐赠范围,建议把这部分内容加进去,如对水灾、风灾等的捐助,应有较好的支持。 
 
    郑功成委员说,该草案公益导向的信号不强烈,应当强化。在长期强调效率优先、创造财富甚至异化成唯利是图的背景下,应该对企业的公益责任给出非常强烈的信号,现行草案公益导向的信号并不强烈,我认为企业用于慈善的捐赠或赞助应该是全额免税,就是捐赠应该没有额度限制,就是在利润总额来讲捐赠不应该封顶,愿意捐多少就可以捐多少,因为捐赠公益慈善是做好事、善事,也是实实在在地为政府分责,为社会尽责,为什么要如此限制呢。广告费倒是应该限制,因为广告的泛滥成灾与日本对广告费支出的纵容是密切相关的,但广告却经常误导消费者与消费行为,我们看到的一些广告经常是在欺骗消费者,因此,应当在企业税法修订中,明确引导企业行为,让企业通过税额参与公益慈善捐献来树立企业的形象,这样才是良性的,也是正面的广告,因此,建议进一步强化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信号。 
 
    郭树言委员说,关于捐赠的问题。我们国家长期以来搞公益性捐赠很困难,要不就是靠面子来募捐或者靠企业负责人自己热心。草案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指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规定可以推动效益比较好的企业支持慈善事业。实际上现在我国的贫富不均现象到处可见,新的税法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支持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程贻举委员说,第11条规定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内容,特别是慈善事业要大力支持。目前我们国家的有些做法和制度是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的。慈善事业是第三次分配,和谐社会的构建,如果没有社会捐资、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是很难做好的。在十六大报告里也把它提到了很重要的地位,对这件事情需要大力提倡鼓励。现在我国的社会捐赠大概占GDP的0.05%,而美国达到了百分之三点几,其他许多国家是二点几,现在我们国家的捐赠主要来自海外和港澳台地区。我建议把第11条中的“准予扣除”改为“可以扣除”。关于10%,为什么不能多一点,来鼓励慈善事业的发展?这对我们国家的社会文明也是非常有好处的,多拿一些钱做一些慈善事业难道不好吗?我认为10%还是低了。 
 
    蒋祝平委员说,草案第11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目前在实际工作中了解,社会各界对捐赠已经十分热衷,成了时尚,同时对捐赠政策也十分关注,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建议适当提高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比例。比如能否由10%增至12%,同时,在将拟定的实施条例中,能对公益性捐赠加以明确界定,以利操作。 
 
    柳斌委员说,我赞成有的委员的意见,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的限制不要太多,要相信这些企业对公益性的捐赠,他自己会量力而行,不会过多。现在中国的实际状况是企业不愿意更多地拿钱进行公益性的捐赠,从几次大灾害的捐赠行为就可以看出来,大多数都是普通的职工、老百姓个人捐赠占了大头,企业捐赠比较少。所以中国老百姓认为中国的富人是为富不仁,不捐赠,很吝啬。这里其实就和捐赠扣除额有关系。现在规定按总额10%扣除,我认为这个扣除的比例还可以提高一点,可以超过10%,15%、20%都可以考虑。 
 
    邢军委员说,建议将草案第11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为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并不当然发生在企业盈利时期,改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更符合实际情况。 
 
    胡炜(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新税法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自主创新。我提一点建议,在捐赠的问题上如何更加合理?原来的税法是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3%,而现在规定的是利润的10%,这并不是一个概念,不是简单的10-3=7的概念。原来没纳税以前的3%,现在是交了税以后剩下利润的10%。比如一个企业有10万块的销售收入,交3%可以抵扣3千块。现在一般来说,10%的利润就是比较好的,10%的利润,如果是抵扣10%,只可以抵扣1千块。以前是税前总额的3%,以10万块来算是3000块,所以我不知道这个抵扣是多了还是少了。我认为,现在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第三次分配,要大力鼓励捐赠,全社会都要献爱心。比如原来是所得税的3%,在同口径下提升到了10%,那就很清楚,而现在是利润的10%,这个数字我看比较小,而且外资企业原来是全额抵扣,但现在外资企业也减了。 
 
    王述祖(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第11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还有一点问题,利润总额太少,应该按他的营业收入。我们要鼓励企业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特别是在当前,外资企业专门搞了一个社会责任评估,现在企业都想给社会多做贡献。建议改为“年度营业收入10%以内”。这个问题希望在修改当中考虑一下。 
 
    王如登(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认为企业所得税立法很有必要,但我对内地的税制不是很了解,只能介绍一下香港有关税制,供大家参考。关于“扣除”的问题,香港现在的做法是经过一定的政府负责管理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机构认可以后,受惠机构发出的收据就可以免税,扣除纳税。过去主要是在香港当地使用的社会福利事业可以扣除。但是从上个世纪1991年开始,当时我们是华东水灾,我们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的前身新华社香港分社接受社会捐赠、社会捐款。捐赠者提出是否可以免税?我们跟当时的港英政府联络,最后认可。我们就专门成立一个赈灾办公室,从这个赈灾办公室发出的收据就可以扣除,免纳税。现在不光是救灾,我们把一些捐助希望工程办学、办医院,都通过这个赈灾办公室发一个收据,都可以免税。在香港,对大学的捐款、公益金的捐款,一些街坊会、居民组织办的社会事业,都可以不交税,而且没有限额,没有年度利润10%以内这样的规定。我建议内地可以参考这样的做法,通过内地负责社会福利事业的机关,例如民政部、各地方的民政厅认可以后,受惠机构发一个收据,这部分就可以作为一个支出,不用交所得税了,而且没必要有一个10%的利润限额。 
 
    揭晔(全国人大代表)说,对公益性的捐赠扣除问题,现在社会上反映比较大,特别是一些企业家,包括港澳台人士,反映比较强烈。原来对外资企业是据实扣除,《草案》修改以后只是在原来3%的基础上增加7个百分点,虽然是提高了,但他们为了鼓励一些企业家和慈善机构对我们民政教育、科教文卫环保、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捐赠的积极性,建议对国家认定合法的基金会和慈善机构的捐赠准予据实扣除。 
 
    马力(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1条讲到捐赠可以免税,这条从原来的年度利润总额的3%提高到10%,这一点能够刺激和鼓励企业对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捐赠。因为我一直感到国企在这方面的捐赠还不是很多,可能本身的税收就比较重,让它再拿出一点来捐赠,比如受到自然灾害,我觉得在这方面我们做得力度不是很大,这条是有利于捐赠的。 
 
    简福饴(全国人大代表)说,对于捐赠是否应该限制的问题?我的看法是这样,在香港一般需要捐赠的团体若从个人或企业方面拿的钱少,还要伸手向特区政府拿钱。开支不够,反正是慈善事业,对社会需要帮助的人给予帮助,资金的来源是企业或者是个人(善心的人),不够了就要和政府要。所以,我们在这方面没有限制,就是企业对一些团体的捐赠没有限制,唯一的限制就是受捐赠的团体必须是经政府考核过是慈善或者是福利团体。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