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9-6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请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7年10月1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请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直接登陆中国人大网站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中国人大网网址:www.npc.gov.cn。 四、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 五、请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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