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7-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的通知 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7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7月23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四、《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全文可以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址: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欢迎您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 就《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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