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6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你司《关于征求〈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试中心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委二司函〔2007〕144号)收悉。我局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部门规章提出意见供你司参考。具体意见见附件。 附件:关于《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中心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中心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 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HAF602)》(征求意见稿),形成修改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该办法中采用的名称“考试中心”以及“培训考试中心”与HAF602中“考核中心”不一致,建议修改以统一。 二、作为具体的管理规定,建议将该办法中采用的名称“核安全监管部门”明确为“国家核安全局”。 三、第一条中的: (一)修改为“《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二)修改为“国家核安全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HAF602)》”。 四、第六条中,考试中心的职责“(三)审查无损检验人员考试资格、组织和实施考核、评定考试成绩和审查持证无损检验人员的更新考核资格等,报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与HAF602第七条“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将审查和认可的考核中心报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组织制订考试大纲,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书颁发以及档案管理等”的相关规定不符,建议修改并保持一致。 第六条“考试中心应具备的条件……”序号有误,应为第七条,以后的各条款号也应递增。 六、第十二条:“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批准考试中心。”修改为“鉴委会在审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核准申请,鉴委会将考试中心资格核准申请、审查报告及结论等核准材料报送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核安全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申请的审查。对于准予核准的,应向鉴委会下达通知;对于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鉴委会,并说明理由。 在国家核安全局准予核准后,由核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认可。” 七、关于附件一,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中心资格审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1.关于核无损检验考试中心隶属关系及独立性一栏,其符合要求的分数(10)应与满分(12)相对应;关于考委会主任一栏,其符合要求的分数(10)应与满分(12)相对应。 2.关于培训考试教师的要求,应明确其专职、兼职教师的比例。 3.关于设备器材方面,应明确检漏仪的检验方法。 4.关于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要求一栏,审查要求“一般化”建议改成“基本符合要求”。 5.关于标准建设一栏,审查要求“一般建立”建议改成“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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