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我国从1987年开始发行彩票。二十多年来,随着彩票发行规模逐步扩大、发行品种不断丰富,彩票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日益凸显。为了加强彩票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组织起草了《彩票管理条例(送审稿)》。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彩票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彩票。(第二条)并以现行彩票管理体制为基础,分别规定了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彩票市场监督管理、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以及维护彩票市场秩序方面的职责。(第四条)
(二)关于彩票的发行和销售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彩票发行、销售方面主要规定了以下几项制度:一是,明确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第六条)二是,严格规定彩票品种的开设、内容变更和停止审批程序,并规定:审批彩票品种应当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并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三是,规定了确保彩票发行、销售安全的措施。(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是,规范了彩票零售行为,主要对彩票零售协议、彩票零售场所、彩票销售禁止行为等作了规范。(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三)关于彩票的开奖和兑奖管理。征求意见稿从开奖规则程序、开奖设备安全、开奖公告、开奖监督等诸多方面作出了严格规范,并规定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以制度保障开奖兑奖的安全和公开、公正。(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彩票的资金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彩票资金的构成和归集,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的使用以及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等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六条)此外,草案还针对不同主体的彩票违法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五章)
二、其他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08年3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彩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彩票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彩票。
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禁止中国公民、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境外彩票。
第三条 彩票发行、销售、开奖、兑奖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彩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分别负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分别负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各种危害彩票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第七条 彩票品种的开设、内容变更和停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利用彩票资源,优化彩票品种结构。
第八条 开设彩票品种,由彩票发行机构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彩票品种规则草案及其设计原理;
(二)发行方式、技术方案、印制方案;
(三)销售方案及市场分析;
(四)开奖、兑奖操作规程;
(五)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方案。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开设彩票品种申请,应当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并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已获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需要变更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彩票品种需要停止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购符合彩票技术标准的彩票专用技术、设备和彩票印制服务。
第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相互制约的彩票系统管理和开奖、兑奖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保障彩票销售系统、专用软件的安全可靠。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自行负责彩票销售系统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以及彩票销售资金的归集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
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零售者销售彩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零售者销售彩票的,应当与零售者签订彩票零售协议。彩票零售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彩票零售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零售协议为彩票零售者配置彩票投注设备。彩票零售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出租、转借彩票投注设备。
第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彩票零售场所的布局。彩票零售者应当在彩票零售场所内设置统一的彩票零售标识,张贴理性购买彩票的警示标语。
第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零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
(四)溢价、折价销售或者以信用卡透支、赊销方式销售彩票。
第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需要销毁彩票的,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体育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将彩票销售财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第二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则和操作规程开奖,保证开奖结果的公开、公正。违反规则和操作规程的开奖活动和开奖结果无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并可以公开选聘或者委派第三方参与开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彩票销售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当期彩票销售数据封存前,不得对销售数据进行查阅、分类和检索。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开奖设备进行封闭管理,确保开奖设备正常运行,并配置备用开奖设备。
第二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每期彩票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日内,按照彩票品种规则的规定兑奖,逾期未兑奖的视为弃奖。
中奖彩票因破损等原因而无法辨认真伪的,不予兑奖。
未成年人不得参加彩票兑奖。
第二十五条 彩票奖金以人民币形式一次性兑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形式兑付。
第二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零售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彩票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彩票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资金的比例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彩票发行费的提取比例,应当按照发行量增加则发行费递减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彩票资金归集账户,用于统一核算彩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彩票发行、销售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彩票销售和资金流动情况。
第三十条 彩票奖金用于支付彩票中奖者。彩票单注奖金最高限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彩票品种和市场发展情况决定。
弃奖奖金按照彩票品种规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彩票发行费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彩票零售者代销费。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第三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彩票公益金和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体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使用、管理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彩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设彩票品种、停止彩票品种或者擅自变更彩票品种规则、发行方式的;
(二)未按批准的彩票品种规则销售彩票、进行彩票开奖或者发布开奖公告的;
(三)截留、挪用或者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或者未按照彩票品种规则的规定处理弃奖奖金的。
第三十九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购不符合彩票技术标准的彩票专用技术、设备和彩票印制服务的;
(二)将彩票销售系统数据、开奖兑奖以及彩票销售资金的归集事项委托他人进行管理的;
(三)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四)擅自销毁作废的彩票的;
(五)违反规定查阅、分类、检索销售数据的;
(六)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人民币形式兑付奖金的;
(七)违反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条 彩票零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体育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出租、转借彩票投注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彩票零售场所设置统一彩票零售标识或者未张贴理性购买彩票警示标语的;
(三)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
(四)违反对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违反彩票公益金使用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的,没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取消其彩票公益金使用资格。
第四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管和彩票发行、销售活动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彩票销售系统、投注终端、摇奖设备和彩票印制等技术、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技术标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