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内部总承包合同标准文本》(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援外物资项目合同管理,实现援外物资项目合同文本与国内合同法的基本接轨,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对外援外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5号令)的相关规定,草拟了对外援助项目的合同标准文本。此次合同标准文本的草拟严格区分了行政管理与合同管理,平衡了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和细化了合同执行的程序、标准和违约责任。
鉴于该合同标准文本和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请各企业结合项目实施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8年1月25日前书面反馈我司。
联系人:李小瑞
联系电话:010-85093563 传 真:010-85093564
对外援助司
二00八年一月十日
商务部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内部总承包合同
(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序号 文本条款 条款编制说明
[200 ]援物字第 号 合同编号
根据 (两国政府立项协议)规定,中国政府同意承担援 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商务部(以下简称甲方)经招(议)标将本项目实施任务交由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担。 序言
甲、乙双方根据招(议)标结果特签订本合同,条文如下:
第一条 项目概况 待定条款
1-1 项目名称: 按对外协议内容填列
1-2 项目内容:
1-3 交货地点:
1-4 中外分工
1-4-1 方负责:
1-4-2 中方负责: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条款
2-1 甲方的权利
2-1-1 审核乙方编报的本项目对外供货合同稿,确定对外供货合同基准价。 如需要签订对外供货合同
2-1-2 审核乙方技术服务人员的资质,审批技术服务人员的变更。 如有技术服务
2-1-3 审核乙方提交的《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
2-1-4 监督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和对外供货合同的情况。
2-1-5 监督检查乙方对本项目资金的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包括审阅项目的原始凭证、帐薄、报表)等,保证甲方为本项目拨付资金的专款专用。
2-2 甲方的义务
2-2-1 协助并指导乙方与受援国政府指定机构签订本项目对外供货合同稿。 如需签订对外供货合同
2-2-2 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转送本项目援外物资检验通知函、补充通知函和特殊放行证明,并协调处理援外物资检验和通关验放中出现的问题。 如需特殊放行
2-2-3 通过外交途径督促受援国政府按照对外协议履行应由其承担的各项义务,并与受援国政府协商处理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需由政府解决的问题。
2-2-4 审核乙方按对外供货合同(或对外协议)填报的对外结算帐单,并协助乙方通过两国政府指定银行办理对外结算手续。 如需要对外结算
2-2-5 按照本合同第 条规定的结算进度和结算比例向乙方结算合同价款。
2-2-6 在乙方的协助下与受援国政府办理本项目的对外移交手续。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条款
3-1 乙方的权利
3-1-1 向甲方推荐本项目技术服务人选,提出变更技术服务人员的申请。
3-1-2 按照国家关于援外人员待遇标准的规定确定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中方技术服务人员的劳资分配办法。 如有技术服务,且技术服务超过(含)90个自然日的
3-1-3 根据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出结算合同价款的申请,管理和使用甲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支配完成本项目实施任务后所得的正当收益。
3-2 乙方的义务
3-2-1 根据甲方审核的对外供货合同稿与受援国政府指定机构商签本项目对外供货合同。 如需签订对外供货合同
3-2-2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运抵时限及其他约定实施和完成乙方承包范围内的物资供货和后续服务。
3-2-3 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承担的各项义务转让和分包。
3-2-4 不得采购列入甲方不合格供货厂商名录的供货厂商的产品。
3-2-5 乙方应保证受援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3-2-6 向本项目评标、配单等单位转付有关咨询费用。 如需中标单位支付
3-2-7 根据本项目对外供货合同(对外协议)规定填制对外结算帐单报甲方。
3-2-8 及时向甲方报送《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如需作必要变更和补充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甲方审批。
3-2-9 联系办理所供物资的产地(或采购地)检验和口岸查验手续,所供物资经检验合格后办理通关手续。
3-2-10 组织出国技术服务人员进行有关援外规章、外事纪律和安全防范的岗前培训;负责办理出国技术服务人员的人身保险;负责处理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和工伤、死亡事故。 如有技术服务
3-2-11 就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向甲方专题报告。
3-2-12 协助驻 使馆或甲方做好本项目的对外交接工作。
3-2-13 物资对外交接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工作总结和决算。
第四条 质量 基本条款
4-1 质量保证
4-1-1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所附《供货清单》列明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采购物资,所供物资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部)主管部门规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和国家出口标准。
4-1-2 乙方应保证所供物资符合投标或议标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和标准、供货数量、生产厂家、包装方式、技术服务人员及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4-1-3 乙方应会同物资生产厂商或供货商在交货前对实际所供物资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物资与本合同所附《供货清单》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
4-1-4 乙方应在对实际所供物资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交质量证书,但此证书不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乙方应将记载检查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
4-2 质量检验
4-2-1 本项目所供全部货物必须按照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商务部国检检联(1998)113号文和(1999)外经贸援发第108号文的规定,坚决贯彻“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原则,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换发检验证书后方能启运。
4-2-2 为实施检验,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根据授标时确定的货物品名、数量和质量标准按甲方给定的格式填制《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报甲方。在填报上述一览表“检验标准”一栏时,凡有国家或部颁标准的必须填列标准编号,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必须列明标准的技术参数和要求。
4-2-3 甲方根据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承诺审定《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并转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检验。
4-2-4 《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一经甲方审定,不得作任何变更和补充。因实际情况需作变更和补充,由乙方报甲方审批。经审核同意,甲方以补充形式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
4-2-5 乙方在填报一览表后,必须主动与物资产地和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通报拟供物资的生产厂家和备货情况,并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4-2-6 为便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执行检验时确认是否为援外物资,乙方在与国内供货企业签订内部购销合同时必须统一标明“向(受援国名称)政府提供一般物资项目购销合同”字样,并在相关条款中按《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填报的检验标准详细列明质量标准并注明“需报产地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等内容。
4-2-7 乙方必须自觉执行援外物资检验的各项规定,严禁任何擅自变动、虚报、漏检或夹带非援外物资出境的行为。
4-3 质量保证期
4-3-1 对于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非外方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更换产品并承担所需费用。
4-3-2 乙方应承担所供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期为自运抵目的地之日起 个自然日, 一般为365个自然日
第五条 包装 基本条款
5-1 包装标准
5-1-1 乙方所供全部物资均应采用适合长途运输的保护措施进行标准出口包装,该包装应确保防损、防潮、防锈,确保货物质量无损运抵目的地。
5-1-2 由于包装原因导致的货物受损、锈蚀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2 包装方式
5-2-1 乙方所供物资的内包装方式为:
5-2-2 乙方所供物资的外包装方式为:
5-2-3 乙方所供物资的运输包装方式为:
5-2-4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所供物资进行包装(包括内包装、外包装、运输包装),不得变更包装方式。
5-3 发货标记
5-3-1 乙方须按国际贸易的惯例在每件包装外表用永不褪色油漆印刷或系有发货标记(中、外文)。
5-3-2 发货标记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5-3-2-1 包装编号
5-3-2-2 货物名称
5-3-2-3 尺码
5-3-2-4 毛重
5-3-2-5 净重
5-3-2-6 发货人名称、地址
5-3-2-7 收货人名称、地址
5-3-2-8 目的地
5-3-2-9 以明显标示用中、外文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赠送”字样。 无偿援助项下
第六条 运输 基本条款
6-1 运输方式
6-1-1 乙方所供物资的运输方式为:
6-1-2 乙方租用的运输工具名称为:
6-1-3 乙方负责办理全部物资至 -- 的全程运输,并支付所有运费。
6-1-4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报甲方书面批准。因变更运输方式导致费用增加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导致费用减少的,甲方将予以扣回。
6-2 发运要求
6-2-1 本合同规定的发运站为:
6-2-2 本合同规定的目的地为:
6-2-3 乙方所供物资应(分 次运抵,其中第一批物资应于 年 月 日前启运,最后一批物资应)于 年 月 日前运抵。
6-2-4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发运站、目的地、发运批次、启运时间和运抵时间。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发运站或推迟运抵发运站均须事先经甲方书面批准。因变更发运站、目的地、发运批次、启运时间和运抵时间导致费用增加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导致费用减少的,甲方将予以扣回。
6-3 运输单据
6-3-1 全部物资启运后,乙方应将提单正、副本,保险单正、 副本和装箱单各一份航寄 方收货人,并将上述副本各一份寄送甲方和我驻 使馆经商处。
6-3-2 乙方应在租订的运输工具离开首站启运后的3天内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运输工具的名称、启运日期、到港日期、货物名称、数量和重量通知 方收货人、我驻 使馆经商处和甲方。因乙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收货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负担。
6-4 运输保险
6-4-1 乙方应按本项目对外货值的110%为所供全部物资办理自采购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一切险。
6-4-2 办理上述运输一切险的费用列入本合同价款。
6-4-3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应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无论理赔结果如何,甲方将不予任何补偿。
6-4-4 乙方应及时告知收货人在出现保险责任时,需要办理的见证等事宜,因乙方未尽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甲方将不予补偿。
第七条 技术服务 基本条款(如无技术服务,此条可删除)
7-1 技术服务人员
7-1-1 乙方须按甲方审定的人选派遣 名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履历表见附件)赴 对所供设备的安装调试进行技术指导。
7-1-2 乙方如需变更技术服务人员的,必须事先报甲方批准,并在甲方批准后办理技术服务人员更换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7-1-3 乙方须负责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预防爱滋病等法定传染病的教育,并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预防安全生产事故。。
7-1-4 技术服务人员在国外应自觉接受我驻 使馆经商处的领导,遵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
7-2 技术服务内容 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7-2-1 本项目技术服务的内容具体包括:
7-2-2 乙方技术人员应按上述确定的技术服务内容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技术服务任务。
7-3 技术服务期限
7-3-1 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在所供物资清关、提货手续完成后的 个自然日内抵达 开始工作。
7-3-2 乙方应在抵达 后的 个自然日历日内完成全部技术服务任务。如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技术服务任务,应相应延长国外工作期限,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
第八条 合同价款 基本条款
8-1 合同价款及构成
8-1-1 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所需一切费用的总金额为本合同总价,计 元人民币(其中含技术服务费 元人民币),分别用人民币 元和 美元办理结算。上述合同价款由乙方包干使用,自负盈亏。 如无技术合作,可将相应内容删掉
8-1-2 计算本合同总价使用的汇率为:100美元= 元人民币 如有美元价款
8-2 本合同总价的具体组成如下: 按中标条件确定的费用组成填列
8-3 甲方预先支付乙方 元人民币作为本项目周转金,进行结算时予以抵扣。 经甲方审核批准的须预付资金的特殊项目
8-4 合同价款结算:
8-4-1 本合同规定的除技术服务费以外的合同价款,由乙方按合同规定发货后,凭装箱单、形式发票、报关单(海关验讫章)、海关出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如涉及应税物资)、运输提单、保险单、商检证书副本,并按甲方要求填制采用承包制的《对外一般物资援外内部结算清单》(附分项结算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向商务部财务司一次性办理结算。
8-4-2 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审核批准有预付资金的项目,如乙方因故未能执行的,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退还预付资金。
8-4-2 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费按下述方法和顺序结算:
8-4-2-1 技术服务费的人民币部分,由乙方凭技术服务人员办妥的护照、机票,填制采用承包制的《对外一般物资援外内部结算清单》一式五份,其中四份连同护照和机票复印件交甲方,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向商务部财务司一次性办理结算。 如有技术服务的,按此款办理合同价款的结算。
8-4-2-2 本合同8-2-4款规定的合同价款的美元部分,由乙方凭技术服务人员办妥的护照、机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按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卖出价支付购汇人民币限额和相应的配套人民币。 如有技术服务的,按此款办理合同价款的结算。
8-4-2-3 乙方向甲方结算美元价款时收到的配套人民币金额和购汇时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上述第2-3款规定的固定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差额,乙方通过“管理费---汇兑损益”科目核算。
8-4-4 乙方在向甲方办理内部总承包合同价款结算前须按甲方要求办理本项目的对外结算。 如需办理对外结算
8-5 合同价款调整
8-5-1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
8-5-1-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对外供货合同价与受援国签订对外供货合同。对外合同价的调整须报甲方批准后办理。
8-5-1-2 合同价款自动调整的公式为:调整后的本项目内部总承包合同价=对外供货合同价 -(评标费+配单费(含标准化审核费)+其他咨询费(如有)
8-6 合同生效后的价款调整
甲方决定中止本合同规定的任务时,甲方应按中止或中断执行本项目任务时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乙方办理合同的结算。
8-6-1 本合同生效后,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提请甲方调整本合同总价:
8-6-1-1 经商务部和受援国政府商定,供货内容和供货方式发生变化和调整;
8-6-1-2 因战争、动乱、政变、罢工和两国间政治因素(如政策调整、中止外交关系等)导致乙方经济损失和费用增减;
8-6-1-3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等)导致乙方经济损失和费用增减,但本合同第六条6-4款规定的保险范围内的风险除外。
8-6-2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8-6-2-1 出现本条第8-6-1款所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先按甲方要求组织实施。如费用增减,乙方可待项目执行完毕后向甲方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要求。
8-6-2-2 乙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款时,应向甲方提供调整合同价款的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和单据原件。
8-6-2-3 出现本条8-6-1-1款所述情况时,甲方将按乙方中标文件中确定的物资价格核定合同价款调整金额;涉及中标文件之外的物资价格,由甲方参照现行市场价格核定。
8-6-2-4 出现本条第8-6-1-2和8-6-1-3款规定情况时,甲方将按损失复原原则审定直接费用的增减部分,一般情况下,代理手续费等间接费用不做调整。
8-6-2-5 甲方应自受理乙方书面调整合同价款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价款调整的审价结果及时通知乙方,并确定是否商签对外补充供货合同。
8-6-2-6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决定与受援国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对外补充供货合同,然后与甲方就调整本合同总价相应签订补充合同。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对外合同结算价与受援国签订对外补充供货合同。 如需签订对外补充合同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基本条款
9-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前严格按甲方提出的格式(不得作任何文字变更),以国内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总金额相当本合同总价10%(即______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其有效期至本项目所供物资对外移交后一年止。
9-2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9-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补偿经济损失或提取违约金。如果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或甲方不能足额提取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超过履约保证金部分的金额。
第十条 合同解除 固定条款
10-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0-2 合同一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违约行为,已无法采取本合同规定的纠正措施或采取本合同规定的纠正措施后仍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0-3 因战争、征收、征用和两国间政治因素(如政策调整、中止外交关系等)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0-4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0-5 合同一方依据本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6 合同解除不影响有过错的一方按本合同规定赔偿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约定违约金。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固定条款
11-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1-1-1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赔偿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向乙方支付直接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11-1-2 甲方故意拖延出具援外物资检验通知函或补充通知函的,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或实际履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1-1-3 甲方如出现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或实际履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1-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1-2-1 乙方擅自变更本合同附件所附《供货清单》规定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和技术要求,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支付相当于不符部分物资中标价格两倍的违约金。
11-2-2 乙方以次充好,所供物资与中标承诺不符,除立即更换相关物资外,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不符部分物资中标价格两倍的违约金。
11-2-3 乙方故意逃避援外物资检验的,除立即采取措施重新办理援外物资检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外,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11-2-4 乙方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包装方式或运输方式,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因变更包装方式或运输方式而减少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
11-2-5 乙方无正当理由,实际发运批次超出本合同规定批次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11-2-6 乙方无正当理由,发运时间及运抵时间晚于本合同规定时间的,每拖延1周,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不足1周的,按实际拖延天数计取违约金。
11-2-7 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应由其履行的义务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实施的,应立即解除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11-2-8 乙方选派的技术人员无法胜任技术服务工作的,乙方应立即更换技术服务人员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向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11-2-9 乙方如出现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或实际履行由其承担的合同义务,赔偿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物资运抵时间和技术服务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 索赔 固定条款
12-1 合同双方索赔
12-1-1 合同一方依据本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2-1-2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当按以下规定程序处理:
12-1-2-1 一方发现索赔事件后30天内,发出索赔通知;
12-1-2-2 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应向另一方提出交货期、技术服务期(如有)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书面索赔要求并附有关资料;
12-1-2-3 另一方在收到索赔要求和附交资料后,应于30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12-1-2-4 另一方在收到索赔要求和附交资料后30天内未予答复或未提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2-1-2-5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最长不得超过发生索赔事件后6个月,否则视为已经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12-2 向受援方索赔
12-2-1 因受援方未能履行或拖延履行本项目对外实施合同规定应由其承担的义务,经甲方通过政府间渠道督促无效并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在发现索赔事件后60天内向甲方提出向受援方索赔的建议,列明索赔原因和损失情况。
12-2-2 甲方审核确认受援方违约事实且同意乙方向受援方索赔的,由乙方根据对外实施合同规定径与受援方办理索赔事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
12-2-3 甲方审核确认受援方违约事实,但根据对外工作需要不宜由乙方向受援方索赔的,纳入本合同第8-6-1-2款规定的两国间政治因素,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2-2-4 乙方提出向受援方索赔最长不得超过发生索赔事件后6个月,否则,视为已经自动放弃索赔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固定条款
13-2-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13-2-2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待定条款
14-1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4-1-1 甲方的招标文件
14-1-2 乙方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承诺
14-1-3 甲方的授标通知书
14-1-4 《供货清单》
14-1-5 技术服务人员名单及履历
14-1-6 其他: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增列其他合同附件。
14-2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同等作准。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固定条款
15-1 本合同于200 年 月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三份,其中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三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5-2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自本项目自对外供货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生效。 无对外供货合同的,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5-3 对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15-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援外管理规章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5-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之日起终止。
甲方代表(商务部对外援助司)
乙方代表( ) 按法定名称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