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及《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进一步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维护旅行社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近几年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即将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起草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办法》拟以联合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9月1日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将在《办法》实施后废止。
现将《办法》和《意见》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地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进行认真研究后,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于8月25日17:00时前将意见反馈至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
联系人:袁璟、唐兵; 联系电话:010-65201721、65291733;传真:010-6520170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及《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的起草说明
2、《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八年八月 日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旅游局(委)
附件一
关于《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及《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办法》和《意见》的起草过程
2007年下半年,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就着手开始《办法》和《意见》的起草工作,组成了起草小组,对浙江、湖北、湖南、海南等地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工作进行了广泛调研,积极与《旅行社条例》起草小组进行沟通,保证与其的衔接和本身的有效性。其间,《办法》和《意见》几易其稿,经过近一年时间与保监会的磨合,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办法》与《意见》的关系
《办法》是联合部门规章,共六章三十五条,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赔偿、监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从制度层面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要素进行规范;《意见》为指导性文件,对地方旅游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落实《办法》和进一步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在《办法》和《意见》下发后,我局还将下发《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各地开展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三者相互联系,共同指导旅行社责任保险完善工作。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1、《办法》为两部门的联合部门规章,对旅游行业和保险行业都具有约束作用。
2、扩展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范围,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再对保险责任进行具体列举。同时,不再规定最低保险额度和年度保险额度,而是要求各地参照《意见》和《指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
3、强化了保险监管部门在旅行社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的职责。规定由保险监管部门对旅行社责任险条款和费率进行审核或备案,对保险公司旅行社责任险业务进行监管,对不按照规定操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罚。
4、规范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过程中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双方的行为。规定签订保险合同时,旅行社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旅行社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解除保险合同时,旅行社需要书面报备旅游管理部门。
5、规范了旅行社索赔过程中双方的行为,特别规定了保险公司赔偿时限要求。
6、提出了落实“旅保合作”的相关要求。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旅行社责任保险发展,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维护旅行社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旅行社在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第二章 投保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审核或备案。
第五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行业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 旅行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 旅行社在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保险公司在接受旅行社投保时,应当向旅行社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九条 签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时,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旅行社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签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时,旅行社可以根据需要同保险人在法定基本保险之外约定其他附加保险。
签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旅行社责任保险,但旅行社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除外。
旅行社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旅行社,旅行社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解除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并书面通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旅行社不得随意解除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如解除保险合同的,需书面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被依法注销登记,可以解除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旅行社。
第十五条 旅行社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要时,应当依法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变更合同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旅行社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十七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但对约定的附加险可以进行短期投保。
第三章 赔偿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在责任限额内对旅行社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具体赔偿限额可由旅行社同保险公司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条 旅行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旅行社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给予答复,告知旅行社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的,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旅行社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旅行社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旅行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旅行社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全部或部分抢救费用。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四章 监管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各地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赔偿限额、历史出险和理赔数据、保险单证和往来票据等进行检查。
旅行社应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出险及理赔情况及时报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深化“旅保合作”机制,逐步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信息共享、联合监管等工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小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人民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报送相关资料或拒不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4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 年 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各保监局: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防损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工作,增强行业风险抵御能力,保障旅游业和谐安全发展,根据《旅行社条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自2001年实施以来,对转移旅行社经营风险,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规制不健全,导致旅行社责任难界定,纠纷频发;旅游和保险市场不规范竞争现象仍较突出;旅游保险发展滞后,保险产品和服务与快速发展的旅游业不相适应;投保方式不科学,旅行社分散投保不利于整合资源和降低成本等。随着我国旅游市场快速增长,旅行社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各种经营风险明显增加,安全保障要求不断提高,亟需对旅行社责任保险进行完善。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站在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加快试点工作的要求,深化“旅保合作”,创新工作机制,加快旅行社责任保险改造完善工作,健全旅行社经营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真正发挥旅行社责任保险在转移风险、防灾防损和善后处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思路。按照“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旅保合作”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善规章制度,创新投保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工作。
(二)主要任务。明确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合理确定费率水平;完善旅游保险机制,创新投保方式,增强风险管控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完善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加强诚信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加快技术创新。
三、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全面提升保障能力
(一)科学确定承保责任范围。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各地在法定基本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不断探索和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范围。
(二)合理制定赔偿限额。各地可参照旅行社责任保险人身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每人赔偿限额的10倍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旅行社的经营状况和保费承担能力,确定科学合理的赔偿限额。
(三)综合确定费率水平。保险公司在开办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时,要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赔偿限额和历史赔付数据等因素,科学确定合理的费率水平,建立与旅行社风险管理水平、接待规模和经营业绩等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体系。
(四)鼓励增加各类附加险。鼓励保险公司在旅行社责任保险主险产品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开发特种旅游、旅程延误、旅程取消等可供选择的附加险种,满足旅行社经营的个性化风险保障需求。
四、积极推进统一投保,加速资源整合和服务提升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一投保,有利于整合旅游保险资源,充分发挥规模优势,更好地体现“大数法则”;有利于控制保险成本支出,合理降低保费,提高保险服务和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各利益主体的责任划分,确定合理的保险保障范围,提升风险化解的能力。
各地可积极组织本辖区内旅行社企业参加统一投保,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跨区域统保。统保工作难度大,有风险。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的严谨性和透明度,杜绝不正之风。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按规律办事,依法推动统保工作;要充分发挥旅游和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发动多数企业自愿参加统保;可依托专业力量, 选择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专业服务。
五、加强旅游保险机制创新,增强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一)建立风险管控机制。保险机构要主动为旅行社提供风险管控服务,积极探索建立与旅行社风险管控水平相匹配的浮动费率体系,形成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旅行社要提高风险意识,增强风险内控水平。各方要加强信息共享,完善旅行社责任险风险数据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二)建立高效的服务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建立针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专业服务平台,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服务。推动建立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快速理赔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提供专业快捷的一站式保险服务。
(三)探索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各地要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出险和理赔特点,探索建立由旅游、保险和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保险纠纷调解机构,形成快捷有效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纠纷调解和处理机制。
(四)推动与紧急救援服务的结合。各地要积极探索推进旅行社责任保险与紧急救援服务相结合,鼓励保险公司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各方面的医疗和救援资源,完善旅游救援体系,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逐步实现对重大旅游事故的紧急救援服务保障。
(五)促进旅行社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共同发展。
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是旅游保险市场中的两个重要险种,其功能作用各不相同,不可互相代替。各地在推动旅行社责任保险改造完善的同时,要创造条件积极推动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满足旅游者自身转移风险的需要,构建多层次的旅游安全保险保障体系。
(六)加强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监管。
各地要进一步深化“旅保合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旅游保险监管制度,严格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和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倡导旅行社和保险机构诚信经营,优质服务,避免恶性价格竞争,杜绝违规经营行为。
(七)加强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宣传。
各地要积极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提高各方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认知程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宣传贯彻。要做好旅行社责任保险各环节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国家旅游局 中国保监会
二〇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