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5-11 商务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除商务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商务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商务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商务部申请获取书面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登录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并填写《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商务部申请受理机构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提交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还可以下载打印并填写《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商务部。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七条 申请人采用上述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商务部口头提出,由商务部代为填写《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八条 商务部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商务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四)依法不属于商务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六)申请表填写内容不完全、不明确或有误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向商务部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商务部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该政府信息以电子方式提供的,由申请受理机构免费提供;申请人要求以邮寄方式提供的,申请人须付足回邮邮资。 第十二条 商务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商务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商务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邮政编码:100731 联系电话:010-65197474,传真号码:010-65197494。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表: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表: 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法人/其它组织 所需信息情况 □纸面 □电子邮件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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