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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8-11-13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08-11-13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11月1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将修改意见传真至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联 系 人:宋 歌  孙雪东

联系电话:(010)66558567  66558067

传    真:(010)66558543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原国家土地局令第7号)自1997年10月28日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供需形势、规模、结构和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2004年以来,国家决定开展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2008年8月13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目标、规划任务和规划内容等都作出了重大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已不能适应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为全面落实《纲要》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迫切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进行修订,形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经过

    按照部工作部署,2005年4月开始,规划司就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启动《办法》的起草工作,并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2008年3月召开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修编工作座谈会和2008年8月召开的全国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座谈会上,两次征求了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的意见。2008年8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经国务院常务会原则通过后,9月23日规划司将修改后的《办法》送审稿报我司,我司会同规划司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征求意见稿分五章共三十三条,这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根据《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遵循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报批的流程依次对编制组织、编制程序,编制任务、编制内容,审查,报批等阶段做出规定,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

    (一)关于规划编制组织与程序

    《办法》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编制程序以及编制工作原则。《办法》沿用了原国家土地局令第7号的土地利用总规划体系,明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进行前期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并经审查同意后,才可以进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同时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第六条),并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第十三条)。

    (二)关于规划编制内容

    考虑到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办法》确定了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的一般内容,具体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背景与形势分析,土地供需变化预测分析,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优化方案,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第十四条),并分别明确了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以及市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突出的重点内容,以体现不同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

    (三)关于规划衔接

    为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体现规划在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办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能源、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规划的审查和报批

    《办法》分别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的原则、主体、程序、时限、审查内容、审查依据做出了具体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应按照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实行逐级审查报批(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阶段(第二十六条)。另外,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办法》专门增加了对审查报批阶段时限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申请后5日内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自收到意见后15日内完成土地利用总体审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的,经申请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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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