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4号(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4号(征求意见稿) 2009-3-4 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4号(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节修改为: 5、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细则38 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合议组成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

 




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4号(征求意见稿)

  2009-3-4


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4号(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5节修改为:

  5、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细则38

    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合议组成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或者认为代理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回避请求人当事人。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