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的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进一步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养护海洋生物资源,根据近年来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执行情况,我部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重点针对进一步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问题开展调研,在充分征求和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请你单位对调整方案进行认真研究,并征求本地区重点渔业市(县)、乡(镇)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请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报我部渔业局。 联系人:潘澎、刘立明 电话:010-59192934/2958 传真:010-59192965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休渔时间 北纬35度以北的黄渤海海域休渔时间由6月16日12时至9月1日12时,调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休渔时间由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调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休渔时间由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调整为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二、休渔作业类型 休渔作业类型统一调整为除钓业外的其它所有作业类型。 三、特殊规定 (一)刺网、桁杆拖虾、灯光围(敷)网、笼壶类(含蟹笼)休渔时间为6月1日至8月1日。 (二)定置作业休渔时间由不少于2个月调整为不少于3个月,具体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四、实施时间 调整方案经进一步完善后,自2009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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