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8 工信部就《三聚氰胺生产许可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三聚氰胺生产、销售等环节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三聚氰胺污染食品,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对三聚氰胺生产实行许可管理。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完成《三聚氰胺生产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并自2009年1月7日至2009年1月16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三聚氰胺生产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三聚氰胺生产、销售等环节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三聚氰胺污染食品,拟对三聚氰胺生产实行许可管理。在听取部分生产企业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草拟了《三聚氰胺生产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如有异议或修改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 公示期限:2009年1月7日至2009年1月16日 联系人:张 凡 陈恺民 电 话:010-66018731 传 真:010-66018731 E-mail:[email protected]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二○○九年一月七日 《三聚氰胺生产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 从事三聚氰胺生产的单位必须持有三聚氰胺生产许可证。申领三聚氰胺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厂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五、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每吨三聚氰胺产品生产综合能耗不超过1200千克标煤、原料尿素消耗不超过3200千克、废水排放不超过1立方米,废液、废气能达标排放。 七、新增的三聚氰胺生产能力必须依托现有生产尿素、纯碱、碳铵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建设,并与上述产品关联生产。新增的三聚氰胺生产装置单套能力不得低于15000吨/年。 八、与三聚氰胺关联生产的碳铵等产品以及三聚氰胺生产排放的固体废弃物,不用于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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