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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2009-4-13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森林采伐是调整森林结构,改善森林质量,增加森林总量,提高森林整体功能的关键措施。实行森林的限额采伐是《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2009-4-13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森林采伐是调整森林结构,改善森林质量,增加森林总量,提高森林整体功能的关键措施。实行森林的限额采伐是《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多年的实践证明,采伐限额制度的严格执行为保障我国森林资源的总量增长、质量提高以及合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科学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对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保障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森林资源合理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调整森林结构为主线,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实施分区施策、分类指导,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逐步建立稳定高效森林生态系统,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持续经营、采育结合的原则。要根据森林资源的数量、结构、质量和生态地位,在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同时,积极开展森林资源经营,科学确定年采伐限额总量,优先保证中幼林抚育所需的采伐限额指标。

(二)坚持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采伐方式、年龄和强度,合理测算年采伐量。

用材林按照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的原则编制采伐限额,生态公益林不编制主伐限额。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编制天然林商品材限额;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严格按合理定产要求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采伐的林木不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三)坚持促进经营、保障权益的原则。限额的确定既要促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和森林生态系统的培育,又要保障各种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把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处置权放在重要位置。

对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主体,原则上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森林经营活动测算核定森林采伐限额。

(四)坚持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的原则。在设置总量限额的同时,设置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更新采伐限额、低产(效)林改造限额和其他采伐限额;消耗结构分项限额为:商品材采伐限额和非商品材采伐限额;森林起源分项限额为:人工林采伐限额、天然林采伐限额。

(五)坚持总体平衡,适当调整的原则。在合理确定森林年采伐量后,要充分考虑限额外森林资源的消耗,由于自然灾害、大型工程建设等,“十一五”期间申请追加限额指标的,追加使用的指标原则上在“十二五”期间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中予以扣减。

三、编制范围

凡在林业用地上采伐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采伐的森林和林木,不编制采伐限额。

四、编制单位

按照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确定编限单位。

(一)林业系统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采育场)为单位编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含区、市、旗,下同)为单位编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团为单位编制。

(二)非林业系统(铁路、公路、城建、水利、部队、农场、厂矿、股份公司等)编限单位的确定,由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主管部门商上述省级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到户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森林经营主体,可以单独编制年采伐限额,权属按集体对待。“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四)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天然商品林的限额,要分别编限单位单独列出。
(五)伊春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已经承包到个人经营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单独编制年采伐限额,权属按国有对待。“一定规模”的标准由伊春市林管局确定。

具体编限单位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按统一格式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指定技术部门核算上述编限单位的合理年采伐量。

五、测算数据要求

(一)2006年(含2006年,下同)以后进行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二类调查”数据可直接用于“十二五”期间合理年采伐量的测算。

(二)2001-2005年期间进行“二类调查”的各经营单位,必须做补充调查后,根据历年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将资源数据更新到2008年底。开展林业发展区划界定工作的资源调查可作为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补充调查。

(三)2001年以后未进行过“二类调查”的重点林业县、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必须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开展森林资源调查,使用最新的资源数据测算合理年采伐量。

(四)其它少林单位,要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后,可采用数据更新的办法将资源数据更新到2008年底。

(五)各经营单位所采用的“二类调查”、补充资源调查及更新资源数据等,必须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要求,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或者由其认定,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六)资源数据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使用特殊方法测算合理年采伐量。

六、有关技术参数

(一)采伐年龄

1、生态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年龄,参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更新采伐年龄执行。

2、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经营方案的森林经营类型确定;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参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树种主伐年龄执行。

3、速生丰产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具体规定。

4、短轮伐期用材林各树种的采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

(二)出材率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要根据本单位森林资源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商品材出材率。

其他省(区、市)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是否测算商品材出材率。

(三)其他参数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合理年采伐量测算

(一)测算方法

方法1:使用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年采伐量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编限单位,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且经营方案尚在经理期内的,其合理年采伐量可按照审定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

方法2:使用模拟测算法确定合理年采伐量

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编限单位,应使用二类调查资源数据或更新后的资源数据,采用模拟测算法测算合理年采伐量。

方法3:使用特殊方法确定合理年采伐量

资源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单位,采用下列特殊方法确定合理年采伐量。

以该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测算得出全省的合理年采伐量,扣除资源数据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的合理年采伐量以后,余下额度按照经营森林面积权重对其他经营单位进行分配。

各省级单位应采用“模拟测算法”测算省级为总体的用材林主伐和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合理年采伐量,作为宏观控制依据,并与各编限单位上报的合理年采伐量之和进行对照验证。

(二)测算要求

严格按照采伐限额编制的原则,区分不同权属、林种、树种、林分起源和经营目标,以促进森林结构调整和提高林分质量为目的,科学测算合理年采伐量。
测算合理年采伐量的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必须科学合理,必要时要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论证后方可用于测算工作。

七、建议指标

根据森林资源现状测算的合理年采伐量是确定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的主要依据。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材和非商品材限额建议指标。因特殊情况必须超过测算的合理年采伐量确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的,必须提供充分理由,并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八、编报程序

编限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审核批准,并抄送国家林业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负责汇总、平衡,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审核批准,并抄送国家林业局。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由其省级森工(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国家林业局驻在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上报国务院审核批准。
九、编制成果

(一)“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和资源统计表一式5份和电子数据磁盘;

(二)本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报告(包括森林资源测算的合理年采伐量、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十二五”期间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措施和意见。

以上成果务必于2010年3月31日前,由省级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

十、组织领导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就“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并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审核工作。要成立以厅(局)领导为组长的“十二五”期间年采伐限额编制领导小组,以资源管理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参加的工作组,充分保障“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条件和所需经费。对非林业系统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主动指导,确保限额编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国家林业局各驻外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积极参与监督辖区内“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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