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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2009-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管理等事项,保护考生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2009-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管理等事项,保护考生合法权益,海关总署拟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目前已经完成起草工作。

    为了体现海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社会公众在规章立法过程中的参与程度,现将该规章在海关门户网站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就该规章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对意见予以整理并认真研究,以期进一步提高规章的立法质量,使其能够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感谢您对海关立法工作的支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制度】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关人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考试原则】 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总署职责】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五条【直属海关职责】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 考试实施

  第六条【考试年度】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海关总署可以调整考试安排。

  第七条【考试公告】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八条【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港澳台居民报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得报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未取得报关员资格,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五)已经取得有效报关员资格的。

  第十一条【报名方式】 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报考点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核发准考主证】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予以核发准考证主证。

  第十四条【准考证副证】 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第十五条【参加考试证件】 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证、副证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目的内容】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第十七条【考试命题】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命题范围以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八条【考试形式】 考试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以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考试阅卷】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阅卷、核分。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二十条【分数核查】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违纪】 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填涂试卷、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抄写试题或本人答案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考生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条【考试作弊】 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入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

  (五)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六)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或者做特殊标记的;

  (九)在规定的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按作弊论处的情形】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论处: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确认本项规定情形的具体标准,由评卷专家组制定。

  第二十四条【违纪行为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作弊行为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应当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按作弊论处的行为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列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不规范行为处理】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读答题卡数据与考生实际个人信息或者答题情况不符的,不予调整:

  (一)未在规定考场内答题的;

  (二)填写、填涂答题卡个人信息有误或者格式不规范的;

  (三)填涂答题卡试题答案格式不规范的;

  (四)使用读卡器无法识别的笔填涂答题卡的。

  第二十八条【违规行为处理原则】 处理考生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九条【复核申请】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第三十条【海关法律责任】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三十一条【分数线公布】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

  第三十二条【地区差别政策】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国家政策,在特定地区实行差别合格分数线和报关员资格证书分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资格申请条件和时限】 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自海关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资格证书】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具有申请报关员执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十五条【证书制作】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

  第三十六条【许可公示】 直属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申请材料】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委托办理】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第三十九条【申请和处理】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决定时限】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不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第四十一条【颁证期限】 海关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四十二条【补证换证】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因故损毁、遗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四十三条【考生法律责任】 考生以不正当手段或者作弊行为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应当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证件原件交验】 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第四十五条【具体程序的制定】 考生申请分数核查和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以及海关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具体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规章解释】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生效和废止】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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