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9-6-17 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口腔颌面部肿
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9-6-17
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是指手术根治原发于鼻窦、上颌窦、颞下颌关节、颞下窝、翼腭窝、咽旁间隙、腮腺、眼眶和耳部等部位的肿瘤,该肿瘤已侵犯或破坏颅底骨结构,或者是颅内肿瘤向外生长已破坏颅底骨结构侵及至上述部位。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神经外科、耳鼻咽喉(头颈)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三)口腔颌面外科 开展口腔颌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10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口腔颌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神经外科 开展神经外科临床诊疗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神经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耳鼻咽喉(头颈)外科 开展耳鼻咽喉(头颈)外科诊疗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重症监护室 1.设置附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的需要。 2.符合口腔颌面外科、神经外科、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和无创性心血管成像。 2.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八)有至少2名具有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颌面外科或者神经外科或者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专业。 2.有10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者神经外科或者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操作规范及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症。 (二)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由2名以上具有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次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本技术治疗组指定专人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作为卫生部确定的培训基地的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病例不少于20例,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死亡率低于3%。 (七)具有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不少于5例。 (八)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所需医用器材。 2.建立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医用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医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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