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9-7-7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为了规范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9-7-7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为了规范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侦查、批准逮捕、公诉、审判过程中,委托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认定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交办和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立案查处和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认定委托] 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种植条件的毁坏进行认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种植条件的毁坏进行认定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 [认定的前提条件] 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对涉及的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被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 (三)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被严重毁坏的。 第六条 [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界定] 非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一)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造成耕地被硬化的; (二)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的; (三)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被污染,不适于继续用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作物种植的。 第七条 [污染认定委托]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认定事项,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受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 [认定程序]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出具认定结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成认定组织; (二)查阅相关案件材料、踏勘非法占用耕地的现场; (三)进行有关勘测计算,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并形成认定报告; (四)出具认定结论。 第九条 [认定报告内容] 认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事项涉及的耕地的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 (二)该宗耕地的类别(指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三)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的具体情况表述及相关勘测数据; (四)耕地是否被严重毁坏的认定意见; (五)相关的数据、图表等资料; (六)承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 涉及委托专业检测机构的事项,认定报告应当附具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十条 [认定结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报告,以本部门名义出具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结论。认定结论应当附具认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注明日期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期限要求] 认定报告,自组成认定组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案情复杂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鉴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认定结论,自接到认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 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可以从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办案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认定终止]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工作之前,非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原状,经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勘踏种植条件确已恢复的,可以终止认定。 第十四条 [授权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 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制定认定办法的必要性及依据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作出了司法解释,即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但是,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对于什么是“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如何进行认定、由谁出具认定结论等问题认识不一,致使相关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最终处理。为了规范此项工作,及时移送及惩处破坏耕地犯罪行为,有必要对破坏耕地的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需要对耕地毁坏进行认定的,明确“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起草了《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本办法的起草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研究内容。部执法局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研究,并在一些省份进行了调研。在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征求了部内相关司局、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的意见,修改后报送法规司。法规司会同执法局于2009年5月在广州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修改后形成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耕地毁坏的认定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耕地及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职责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因此,本办法把耕地毁坏认定的部门规定为省级或市(地)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需要进行认定的,经其申请,由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对于部直接查处的案件需要出具认定结论的,责成有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关于耕地毁坏认定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毁坏耕地达到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达到10亩以上的,才构成犯罪。据此对耕地毁坏进行认定的前提条件作了规定,即必须要以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为前提,并且达到了法定的面积标准。 (三)关于耕地严重毁坏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毁坏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非农业建设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二是挖沙、采石、采矿、取土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三是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严重污染。 对于非法占用耕地所建设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本办法以是否硬化了地面为界定标准;对于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虽然没有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但致使原来的耕作层被破坏。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对耕作层不易作出具体厚度的规定。但各地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可以作出认定。据此,本办法将耕作层被破坏界定为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对于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严重污染,规定为“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被污染,不适于继续用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作物种植的”,属于耕地被严重污染。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技术力量对此进行认定,因此在办法中规定,此项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认定。 (四)关于认定的程序 考虑到对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才能作出科学准确的认定,本办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如组成认定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有关勘测计算,形成认定报告后承办人要签字等。为了保证工作效率,对有关时限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五)关于公安部门自行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法院办理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案件涉及耕地毁坏的认定 在执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自行立案侦查或者检察院、法院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需要对耕地毁坏进行认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对此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侦查、批准逮捕、公诉、审判过程中,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上述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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