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3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编制、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医药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工业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拆除等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第五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要求的,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七条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归口管理行业标准立项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负责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立项计划建议、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及重大问题的协调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各行业明确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体现质量、安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要求;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做好综合平衡。 第十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申请,并落实主编单位。 第十一条 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 (二)具有与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形成立项建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立项建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报送函; (二)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三)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 (四)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公开征求意见,统筹协调和审查后,编制并下达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标准项目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第三章 标准编制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定》,结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制可以按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阶段进行。 第十七条 起草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开展筹备工作,落实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二)筹备工作完成后,由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或委托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其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测试验证工作,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和测试验证报告,并将整理好的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四)编制组对起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 (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主编单位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行业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是否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是否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是否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是否取得一致意见;标准的编写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三)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主编单位对反馈的意见应做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 第十九条 送审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将分析研究有关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的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二)标准送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编制说明、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编制说明内容一般包括: 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4.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5.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6.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7.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8.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9.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10.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11.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12.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稿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11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对标准送审稿的评价、会议代表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函审时应写出《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见附表5),并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 第二十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应对审查意见进行整理,提出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一条 报批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2-12项的内容,以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等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以下材料: 1.报送函; 2.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 3.报批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 4.标准报批稿(包括电子版); 5.标准编制说明(详细内容见第十九条第二款); 6.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7.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8.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9.强制性标准应填写强制性标准通报表(见附表9)。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办理标准审批手续。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1.标准报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2.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3.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5.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四章 标准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编号、批准并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五章 标准出版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出版,出版机构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公布后,标准文本至少应在标准实施前1个月出版发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出版后,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开展国际贸易需要的。 (三)所引用的或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并批准发布的。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的。 (五)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一般由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提出复审建议,拟定复审工作计划和组织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复审人员应当包括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主要编制人员和熟悉该标准的有关专家。 第三十二条 行业标准复审后,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提出复审报告(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1、12、13),并将标准复审材料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汇总、协调、审核、公示后,批准公布。 第七章 标准修订、修改 第三十四条 标准执行过程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立项计划,进行编制、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五条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修改: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改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四) 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修改,由标准的主编单位或其他单位,提出标准修改方案,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七条 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修改组织审查。审查可以采取召开审查会、小型审定会或函审等形式,形成审查纪要(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修改按本实施细则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三十九条 工业领域工程建设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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