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新生儿专业的发展,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新生儿病室主要收治胎龄超过34周、体重18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的新生儿。
第三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科病房,并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新生儿病室的规章制度,加强诊疗安全管理,保障患儿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患儿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医疗机构规模、类别、级别、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保障新生儿诊疗工作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
第七条 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工作区域可分为医疗区、接待区、配奶区、新生儿洗澡区。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
第九条 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区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有陪护病区应当一患一房,且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吸痰吸氧装置、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经皮胆红素测定仪、新生儿专用监护仪和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病室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病室内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均应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数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定期参加新生儿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医师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0.3:1,应当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有一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具备独立处置常见新生儿疾病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由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由具备儿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第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护士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0.6:1,护士要相对固定,并经新生儿专业培训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熟悉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
第十六条 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由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且有1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第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辅助人员。
第三章 科室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 新生儿病室患儿如出现生病体征不稳定、病情危重需要重症监护者,应进行必要的抢救后,及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
第二十条 新生儿病室应积极采取措施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避免造成院内感染。
第二十一条 对高危新生儿、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新生儿、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作标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确保诊疗、护理和患儿的正确。
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定探视时间和探视人员数,患传染性疾病者不得入室探视。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的进入,无陪护病区医疗区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四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执行配奶制度,配奶间工作人员应经过消毒技术培训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奶间环境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保持性能良好。
第二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易燃易爆设备、设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七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制定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快速有效应对意外事件,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有关医疗文书。
第二十九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新生儿病室的管理。
第三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病室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新生儿诊疗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分析,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章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按照医院感染控制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危险。
第三十二条 新生儿病室应当通过有效的空气质量控制、环境清洁管理、医疗设备和手术器械的消毒灭菌等措施,减少发生感染的危险。
第三十三条 新生儿病室空气要清新与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15-30分钟。有条件者可使用动态空气消毒器。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上班时要衣帽整齐、换工作鞋、洗手,进入治疗室及进行各项操作时一律要求洗手、戴口罩,必要时戴帽子、护目镜、手套。未穿工作服不能随意在病房走动。
第三十四条 按照规定建立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报告制度,定期对空气、物表、医护人员手、使用中的消毒剂进行细菌学监测。监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如存在严重隐患,应当立即停止收治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
第三十五条 新生儿病室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标准。
(二)接触患者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氧气管、体温表、听诊器、浴巾、浴垫、粉扑等。呼吸机湿化瓶、氧气湿化瓶、吸痰瓶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吸痰管一用一灭菌。
患儿使用后的奶头用清水清洗干净,高温或微波消毒;奶瓶由配奶室统一回收清洗、高压消毒;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治疗室冰箱及奶制品存储箱要定时清洁与消毒。早产儿暖箱的湿化液每日更换,用毕终末消毒。
(三)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四)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保持清洁,每周更换不少于一次,污染后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床单位要进行终末消毒。
第三十六条 新生儿病室每日清洁拖地不少于2次,拖布专室专用,如疑似污染用400-5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病室窗台、床头桌等物体表面每日擦拭2次,一桌一布,使用后清洗消毒晾干备用;各种仪器表面、门把手、洗手池等物体表面应每天进行清洁擦拭,如有污染随时消毒。
第三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实施标准预防。患有感染性疾病工作人员应调离新生儿病室,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十八条 发现特殊感染(如气性坏疽、阮病毒、多重耐药菌株等)或传染病患者,要按传染病的有关规定实施单间隔离、专人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措施,同类病人可相对集中。所用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认真洗手或使用快速手消毒液。每日各项操作先由早产婴开始,隔离患儿最后接受治疗。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可疑污染操作时应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立即脱掉手套并洗手。
第四十条 新生儿病室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四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对所辖区域医院新生儿病室工作的加强检查与指导,促进新生儿病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开展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