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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立法草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9-9-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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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9-9-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项目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提高创新能力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国家相关科技管理的规定,根据《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四条 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四类。科技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科技计划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重点发展技术领域,并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开展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协作的项目;鼓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

  第八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优先支持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研究的项目。

  第九条 科研开发类项目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和开发基础,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研究项目。

  第十条 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优先支持选用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的推广技术,并为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项目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标准或满足现行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通过。

  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中,属于产业化平台的项目应以引导行业实现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的优势企业为载体,有相应的研发机构,研发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工程的实际应用。

  第十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有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不再单独申报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项目。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年发布的申报科技计划通知及申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申报,或由建设、开发、施工总承包、施工、设计、示范技术的技术依托等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单位联合或其中一家单位申报。

  第十四条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项目的审查审核、推荐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事业单位、直属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科技计划予以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其项目申报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盖章确认后,返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存档,并作为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依据。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年度科技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直属事业单位、直属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计划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相关机构负责有关类别项目的日常联系和实施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机构按照要求及时汇总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提交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科技计划和通过评审的项目申报书内容和要求,按工作进度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划的,应提前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的内容和时间,逐级上报批准后,按新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和研究内容无实用价值,以及在实施过程中低水平重复的;

  (二)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审查未通过的;

  (三)项目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四)参加项目的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示范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其他未按科技计划项目要求及管理规定执行的。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书、研究报告等相关验收文件,经相应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机构初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部直属事业单位、直属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可直接将有关申请验收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将组织专家或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应的受委托的机构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形式分为会议评审和函审两种形式。项目验收委员会一般由7-13名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依据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和经审查通过的项目申报书,以及项目执行期间下达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颁发验收证书。

  第三十条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颁发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名义挂牌或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三十一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研究期限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并经省级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时间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验收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科技成果的管理规定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项目资格。

  第三十四条 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情况提出理由说明的,取消项目资格,且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日期:2009-9-2 |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