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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实施方案(草案)(供征求意见)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实施方案(草案)(供征求意见) 2004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等指导性文件,全国各地按照“以试点促推广


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实施方案(草案)(供征求意见)

 


2004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等指导性文件,全国各地按照“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发展”的思路分批开展了全国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试点和示范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带动和促进了全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和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为巩固和发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成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实施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着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优势企业。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突出企业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体地位,在全国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创建工作的基础上,实施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培育和认定一批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加大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力度,以此全面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贯彻和落实。
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通过逐年滚动实施,用五至十年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培育认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国家级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充分发挥其在全国各行业领域和区域范围的引领示范作用。全面提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在企业层面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力支撑和推进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工作原则
1、综合考评择优认定原则,加强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综合考评、培育和认定。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选择已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创建的企业,优先选择具有行业示范性的企业。
3、总量控制与适度平衡的原则,在总体数量控制的基础上,根据行业和区域的不同情况,适度平衡、分类指导、动态管理。


4、企业自愿与政府引导鼓励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自愿参加培育认定,在适应市场需要的基础上,政府积极推动培育认定工作。
   5、充分发挥国家、地方、社会以及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多方面共赢的原则。
三、工程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经济战略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抵御金融危机中的积极作用,实施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培育和认定一批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力度。
(一)在全国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创建工作的基础上,由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组织有意愿参加的企业参与申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纳入工程的企业进行为期一年的考查和完善性辅导培育。(该阶段简称为考查辅培期)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价标准,并根据企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培育与认定工作。通过工程的实施,帮助企业查找知识产权工作的“短板”,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帮助企业依靠知识产权做大做强。未上市的企业,推荐优先上市。
(三)纳入“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的企业,在考查辅培期及认定有效期内,可通过“中国专利周”、“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等平台,对企业的技术、产品和品牌予以广泛的宣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及地方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四)在实施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的同时,鼓励各省区市开展地方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与认定工作,今后国家级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将主要从地方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中择优选拔。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具体配套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资金支持力度。协调地方金融部门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资金,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贷款利息、担保费用等予以补贴。
(六)加强对“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宣传工作,组织媒体有计划的对企业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报道,编辑“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红皮书以及相关宣传出版物,帮助企业培育品牌。
四、组织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的考核和认定工作,以及相关宏观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的培育工作,以及相关具体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全国专家评审委员会,建立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广泛吸收政府、学术、企业等领域的专家参与。并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组成本地区“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组织相关企业申报,并负责初审、推荐、培育以及认定后的管理工作。
(五)“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按年度分批次滚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申报通知,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申报名额。
五、申报
“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主要分为申报、培育、认定三个阶段。企业自愿申报,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进行辅导培育。经过为期一年的辅导培育,通过考核验收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1、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
2、省区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3、已被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范围的企业。
4、其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知识产权工作突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也可申报。
鼓励各行业各地区的龙头企业,以及节能环保领域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报告;
4、知识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具有知识产权优势地位的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初步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
(四)审核与公布
“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公布纳入“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考查辅培期的企业名单。
六、考查与完善性辅导培育期工作
申报企业被纳入“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的,需经过为期一年的考查与辅导培育。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综合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培育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产品和产业。
地方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工程”的要求,对考查辅培期内的企业重点联系指导,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协调落实考查辅培期内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培育工作进行跟踪管理,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考查辅培期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工作组赴企业实地考查。
七、认定
企业经过为期一年的辅导培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考核认定和专家评审验收,符合相关要求和条件的,颁发“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证书和牌匾。
(一)认定标准(具体数据待征求意见后,最终确定)
1、最近三年内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收入(产品和服务的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下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数据指标待征求意见后,最终确定,下同)
2、最近三年内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收入,平均每年的增幅不低于20%,并且高出本省市本行业本领域的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
3、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有持续稳定的投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每年的创新经费投入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费用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最近五年内企业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居同行业前列;且发明专利数量占当年的申请量和授权量的比例不得低于50%。
5、最近五年内企业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年均增幅较同期全国平均增幅,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且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年均增幅,高出20个百分点以上。
6、最近五年内企业的有效专利数量(专利已取得专利证书,且法律状态处于有效状态,下同),居同行业前列,且发明专利的数量不低于50%.
7、最近五年内企业有效专利的年均增幅不低于20%;有效发明专利的年均增幅不低于30%,并且高出本省市本行业本领域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
8、企业主导产品非自主研发而是引进的,应进行了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了知识产权,并在同行业中保持自主知识产权优势。
9、企业在显著提高专利申请量的同时,确保专利质量的稳步提升,无非正常申请专利的现象。
10、最近五年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中,培训的技术人员人次占全体技术人员的百分比,培训的管理人员人次占全体管理人员的百分比,培训的新员工人次占全体新员工的百分比,均居同行业前列。
1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企业内部组织体系中,处于中层机构以上的位置。
12、企业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占全体员工的百分比,居同行业前列。
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工作体系健全。
14、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科学合理,具备切实可行的实施与管理措施。
15、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在同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能力。
16、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具备起草制定行业规范、产业标准的能力,对整个行业的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具有积极的引导推动作用。
17、企业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意识,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善于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企业维权意识和能力较强,在同行业内具备应对他人知识产权滥用的能力。
18、企业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平台和成熟的知识产权管理监控体系,实现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
19、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反馈的工作机制,具备掌握产业竞争态势,开展前瞻性知识产权的战略布局和预警分析的能力。
20、企业建立了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具备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既拥有熟悉企业知识产权实务及专业技术背景的“通才型”中层管理人员,又拥有具有知识产权国际视野,精通国际国内知识产权规则的“专家型”高端人才。
(二) 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
企业考查辅培期满,可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知识产权局,提出考核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申请表;
(2)考查辅培期内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报告;
(3) 知识产权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创新经费和知识产权工作费用、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收入情况的报表;
(5) 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具有知识产权优势地位的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并需加盖企业公章。
2、考核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出具考核意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考核合格的企业。
3、专家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抽取专家库内专家,依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推荐意见,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认定意见。
4、认定及公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单位予以认定。拟认定名单,经公示15个工作日后,没有异议的,公告正式认定结果。并向申报单位颁发统一印制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证书及牌匾。
“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证书及牌匾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可以在期满前二个月内提出再次申报,申报手续参照本方案认定程序。不提出再次申报或审查不合格的,其证书及牌匾到期自动失效。
八、宣传与品牌培育、保持
加强“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宣传与品牌培育、保持工作。紧紧围绕培育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主导产业为重点,建立健全“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品牌的宣传、培育、管理、保持机制。“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认定后三年有效期内,各项标准数据不得低于认定前的平均水平。
形成以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全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引导企业积极宣传、培育和保持“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品牌。集中培育一批具有高科技含量和较高市场占有率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名牌产品。使“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品牌效应得到充分发挥,从而推动企业管理上水平,产品质量上档次,产业上规模,壮大地方经济总量,培育形成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和产业。
九、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被纳入“国家自主知识产区优势企业推进工程”,在一年的考查辅培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应组织对企业进行定期工作检查,了解工程实施情况,指导工程按计划稳步推进,落实考查辅培期内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企业的帮扶支持力度。
(二)申报企业被认定为“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三年有效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对“国家自主知识产区优势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对不合格企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部门抽查部分省市的配套支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定期组织企业调研,了解“国家自主知识产区优势企业推进工程”具体实施效果。
(四)已认定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发生严重知识产权侵权事件,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在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工作办法,落实地方配套政策措施,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