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的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他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应满足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 第六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七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四类。建设规模在200张床以下的可在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内设专护部,规模 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的入住登记、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行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新建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自然环境良好,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应单独设置老年人生活区,居住设施宜与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但也应作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干扰。 第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养护设施宜分区配置,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数以40~60张为宜。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及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九条 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四类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0m2/床、41m2/床、42m2/床和44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登记、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二十条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1确定。 表1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 建设规模 用房类别 500床 400床 300床 200床 老年人 用房 入住登记用房 0.31 0.33 0.44 0.54 生活用房 15.01 15.01 15.01 15.01 卫生保健用房 1.14 1.29 1.39 1.63 康复用房 0.36 0.38 0.40 0.60 娱乐用房 1.67 1.71 1.74 1.86 社会工作用房 0.40 0.42 0.46 0.48 行政办公用房 0.76 0.84 1.00 1.18 附属用房 3.41 3.60 3.77 4.08 合计 23.06 23.58 24.21 25.38 注:1.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系数分别按0.57和0.60计算。 2.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老年养护院可在规定指标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20%。 3.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相关要求合理确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标准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栏,围栏形式宜与所处环境及道路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不应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的乙类标准。 第二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老年人用房不宜超过四层,垂直交通应设置医用电梯。 第二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以2~4人间为宜,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的需要,并宜设置阳台。 第二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20cm,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90cm;老年人生活区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0cm。 第三十条 老年养护院居室宜设置呼叫、吸引、供氧和视频系统,并安装射灯及隐私帘。 第三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装修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消毒、清洗、晾(烘)干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三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置排气、排水装置。
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 第三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 第三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的供电设施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并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当双回路电源不能保证时,应设自备电源。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第三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第三十八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老年养护院应具有采暖设施,老年人居室宜采用地热供热;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宜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三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应建设医用气体供应设施。 第四十条 老年养护院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老年人居室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四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应按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四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七章 基本装备 第四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的配置应根据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方面的基本需要以及管理要求,按建设规模分类配置。 第四十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基本装备包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监控管理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第四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配备护理床、气垫床、沐浴床、洗澡专用椅凳等生活护理设备。 第四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应按不同规模配备心电图机、B超机、X光机、抢救床、氧气瓶、吸痰器、无菌柜、紫外线灯等医疗设备。 第四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应包括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第四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应配备监控、定位、无线呼叫、计算机及网络、摄录相机等监控管理设备。 第四十九条 老年养护院的交通工具应包括老年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 第五十条 各类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见附录三。
附录一 老年养护院用房详表 功能用房 项目构成 类别 备注 500床 400床 300床 200床 老
年
人
用
房 入住登记用房 服务厅 √ √ √ √ 登记室 √ √ √ √ 体检观察室 √ √ √ √ 总值班室 √ √ √ √ 含监控室 生活用房 居室 √ √ √ √ 含卫生间 沐浴间 √ √ √ √ 含更衣室 配餐间 √ √ √ √ 养护区餐厅 √ √ √ √ 含公共活动室 会见聊天厅 √ √ √ √ 亲情居室 √ √ √ √ 护理员值班室 √ √ √ √ 卫生保健用房 诊疗室 √ √ √ √ 化验室 √ √ √ √ 心电图室 √ √ √ √ B超室 √ √ X光室 √ √ 抢救室 √ √ √ √ 药房 √ √ √ √ 消毒室 √ √ √ √ 临终关怀室 √ √ √ √ 医护办公室 √ √ √ √ 含医生办公室和护士办公室 康复用房 运动治疗室 √ √ √ √ 物理治疗室 √ √ √ √ 作业治疗室 √ √ √ √ 娱乐用房 阅览室 √ √ √ √ 书画室 √ √ √ √ 棋牌室 √ √ √ √ 亲情网络室 √ √ √ √ 多功能厅 √ √ √ √ 社会工作 用房 心理疏导室 √ √ √ √ 社工工作室 √ √ √ √ 行政 办公 用房 办公室 √ √ √ √ 会议室 √ √ √ √ 财务室 √ √ √ √ 档案室 √ √ √ √ 文印室 √ √ √ √ 信息室 √ √ √ √ 培训室 √ √ √ √ 附属用房 警卫室 √ √ √ √ 食堂 √ √ √ √ 职工浴室 √ √ √ √ 理发室 √ √ √ √ 洗衣房 √ √ √ √ 含消毒、甩干、烘干室和缝补间、室内晾晒场地等 库房 √ √ √ √ 含被服库、器材库、生活用品库、杂物库等 车库 √ √ √ √ 配电室 √ √ √ √ 公共卫生间 √ √ √ √ 注:√表示应具备。
附录二 老年养护院主要名词解释 老年养护院:指为入住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休闲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这些基本需求的专业养护机构。 服务厅:供老年人及其他人员前来咨询或办理出入院手续时等候、休息的处所。 登记室:为老年人办理出入院手续并提供咨询的用房。 体检观察室:老年人入住养护院时,对其进行初步健康检查和需求评估的用房。 沐浴间:供入住失能老年人在护理员及有关设施的帮助下进行沐浴的用房。 配餐间:供护理员为入住失能老年人分配和加热食物及对有特殊要求的老年人进行食物切分的用房。 养护区餐厅:供入住失能老年人在养护区内进餐和活动的处所。 会见聊天厅:供入住失能老年人闲聊休息及会见亲友的处所。 亲情居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子女短暂居住,共享天伦之乐的用房。 运动治疗室:供工作人员对入住失能老年人通过运动治疗来进行功能康复的用房。 物理治疗室:供工作人员对入住失能老年人通过物理治疗进行功能康复的用房。 作业治疗室:供工作人员对入住失能老年人通过作业治疗来进行功能康复的用房。 阅览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阅览书籍、报纸和杂志的用房。 书画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进行书画活动的用房。 棋牌室:供入住失能老年人下棋和打牌的用房。 亲情网络室:供失能老年人上网娱乐及通过网络与亲人见面聊天的用房。 多功能厅:供入住失能老年人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的用房。 心理疏导室:对入住失能老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和疏导的用房。 社工工作室:供社会工作者工作和开展活动的用房。 培训室:对院内外护理员进行职业培训的用房。
附录三 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详表 项 目 500床 400床 300床 200床 生活护 理设备 护理床 √ √ √ √ 气垫床 √ √ √ √ 沐浴床 √ √ √ √ 洗澡专用椅凳 √ √ √ √ 医疗设备 心电图机 √ √ √ √ B超机 √ √ X光机 √ √ 抢救床 √ √ √ √ 氧气瓶 √ √ √ √ 吸痰器 √ √ √ √ 无菌柜 √ √ √ √ 紫外线灯 √ √ √ √ 康复设备 运动治疗设备 √ √ √ √ 物理治疗设备 √ √ √ √ 作业治疗设备 √ √ √ √ 监控管理 监控设备 √ √ √ √ 定位设备 √ √ √ √ 无线呼叫设备 √ √ √ √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 √ √ √ 摄录像机 √ √ √ √ 交通工具 老年人接送车 √ √ √ √ 物品采购车 √ √ √ √ 注:√表示应具备。
附录四 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中国正在经历快速的人口老龄化。国家统计局《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5989万人,占总人口的12.0%。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的预测,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达到30%以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目前中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超过72岁,上海和北京的平均预期寿命更是超过了80岁。与此相伴,中国失能老年人的规模越来越大,长期照料需求迅速扩张。中低收入和低收入的失能老年人,特别是其中的重点优抚对象、“三无”老人及低保空巢老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满足他们的养老服务需求是政府强化公共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失能老年人的照料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单纯依靠家庭和社区服务已不能使他们得到切实有效的养老服务。因此加强老年养护机构的建设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也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面向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5年4月7日和14日,温家宝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别在46名全国政协委员《关于实施“爱心护理工程”,为城市高龄老人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的建议》上做出了重要批示,明确提出“政协委员的建议应予重视”,要求“予以积极支持”。2006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实施爱心护理工程,加强养老服务、医疗救助、家庭病床等面向老年人的服务设施建设”。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要“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工程’”。2008年初,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回良玉副总理在讲话中就爱心护理工程强调指出:“今年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立项,争取有实质性进展”。 我国老年养护机构建设基础薄弱,存在床位少、设施简陋、功能单一,服务水平低、收养对象混杂等突出问题,不能向广大失能老年人提供充分和有质量的长期照料服务。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尤为必要。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老年养护机构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失能老年人服务。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老年养护院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除了重点优抚对象、“三无”老人及低保空巢老人外,政府还应向部分中低收入和低收入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并对所需的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投资,故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界定为“政府投资的老年养护院建设。”鉴于目前部分城市已设置了老年养护机构,为节省投资,应予以改建、扩建。不属于政府投资的老年养护院,从规范对失能老年人的服务出发,其基础设施建设也要参照本建设标准。 第四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思想、原则。 老年养护院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其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关于老年养护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民政部及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均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故应按文件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水平。 第五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的总体要求。这是根据老年养护院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 第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的投资渠道和建设用地的申报、征拨。 失能老年人的养护设施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和政府行为,应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也应按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规定申报、征拨。 第七条 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所需设施项目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老年养护院应尽可能与其他福利、救助机构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尤其是改扩建项目更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对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提倡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相衔接,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明确老年养护院可以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 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及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及其控制幅度。 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即床位数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老年人数量及增长趋势、经济发展水平、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为控制建设规模,本建设标准明确了每千名老年人口宜配置的养护床位数量。具体测算如下: 1.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正逐步由传统救济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即提出“加快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因此除了传统民政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三无”老人及低保空巢老人)的养老服务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之外,中低收入及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政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007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城市居民中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人群,也即中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我国城镇人口的60%。历年统计数据还显示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速度要明显低于其他人群。因此本标准在进行城市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测算时,服务的目标人群是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根据上述分析,这个比例占到城市老年人口的60%左右。 2.失能率和服务提供比是进行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测算所需的另外两个参数。失能率即老年人口中失能老年人口所占的比例。2004年国家统计局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了调查,数据显示城市老年人口的失能率为6.9%。 服务提供比即可供入住的床位数与失能老年人口数的比例。目前我国失能老年人口能获得机构照料服务的比例非常低,大中城市养老机构中面向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床位一床难求的情况非常突出。为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及低收入失能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入住机构的需求,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发挥政府的带动和主导作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实际调研情况,将服务提供比定为50%。 3.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到每千名城市老年人口宜设置的养护床位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每千名城市老年人口中的供床数量 = ×1000 =0.6×失能率×服务提供比×1000 =0.6×0.069×0.5×1000 =20.7
因此,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城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21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考虑到各地差异,允许在此标准上上下浮动10%,故本标准提出城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19~23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这一指标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在一段时期内基本满足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是适当合理的。 第十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规模分类。 失能老年人的养护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尤其是医疗康复设施,因此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规模效应。故本建设标准把200张床作为养护院的最低规模。为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设施,避免浪费,故提出建设规模在200张床以下的在相关福利机构内设置专护部;同时,从方便管理和确保服务质量出发,单项工程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提出建设规模在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将建设规模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四类是鉴于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设施配置的要求不同,分类有助于合理确定不同规模老年护养院的建设水平。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房屋建筑和场地是失能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空间,而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是保障日常养护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 失能老年人具有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基本需要,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参照各地老年养护院功能用房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明确了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包括老年人用房(入住登记、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老年人入住登记用房的设置主要是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咨询、等候及办理出入院手续的需要。 老年人生活用房是为入住失能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基本用房。其中会见聊天厅的设置有助于营造家庭气氛,入住失能老年人可以在此聚会闲聊以及会见家人和朋友,满足日常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亲情居室的设置则是为了满足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子女短暂居住,感受家庭亲情的需要。 失能老年人普遍年老体弱,是慢性病的高发人群,因此老年养护院除应具备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外,还应具备提供一般性医疗护理和卫生保健服务的能力。本建设标准按照建设规模对老年养护院的卫生保健用房进行了分类配置。 老年人康复用房应包括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和作业治疗室。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有配置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是老年福利机构帮助失能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几种最为基本的手段。通过这些康复方法的治疗能使失能老年人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最大限度的功能改善,避免残疾、久病卧床及老年痴呆的发生。 老年人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书画室、多功能厅等。适当的娱乐活动可以消除入住失能老年人孤独感和心理障碍,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明确要求“建有老人活动室。有供其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场所”;“每周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多功能厅的设置是为了满足组织老年人开展集体活动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为工作人员提供集体活动的场所。 老年人社会工作用房包括社工工作室和心理疏导室。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机构服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设置专职的社会工作人员。这就要求设置相应的心理疏导室和社工工作室以满足社会工作者面向入住失能老年人开展心理咨询、个案辅导和小组活动等的需要。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应设置的场地。 为有利于身心健康,入住失能老年人需进行适当的室外活动,而且老年养护院作为一个养老机构,需有良好的生活氛围和环境,故应设置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此外,停车和衣物晾晒等场地也是不可缺少的。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选址要求。 根据老年养护院的性质、任务和服务对象的特点,本条规定老年养护院新建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 第十五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总体布局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的布局要求。 将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居住、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相对集中贯连,又适当分隔是为了方便服务,同时保证老年人能够安静有序地生活。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生活用房的设置布局。 参照目前我国医院一个护理单元的床位数,本条对老年养护院一个养护单元宜设置的床位数作出规定。分设养护单元有助于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增进工作人员和老年人的互动互信,并利于按照入住失能老年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进行分类服务。
第四章 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 第十九条 本条对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作了规定。 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对其实际所需面积进行测算,并参照近年来新建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面积实际水平确定的。规定直接用于老年人的用房面积所占的比例,是为确保老年人的用房需要,防止盲目扩大行政办公等用房面积。 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本建设标准根据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参照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结合调研数据,分别测算了500床、400床、300床、200床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累计相加,得出四类老年养护院的综合使用面积指标。参考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使用系数的规定,结合失能老年人的身体特点及对用房的特殊要求,本条对老年人用房和其他用房的使用系数分别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用地的原则要求和适用指标。 老年养护院属于老年人居住建筑,其建设用地应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事业的不断提高与发展,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工作也会相应进步和加强,因此本建设标准要求在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计方面需有前瞻性,并便于扩建改造。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的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 老年养护院建筑属于老年人居住建筑,而且要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养护需要,因此本建设标准强调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三个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的周界围墙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结构及抗震强度提出要求。 老年养护院中的老年人用房人员密集程度较高,而且失能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故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抗震分类要求,提出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按不低于乙类标准设防。 第二十六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筑层数及对垂直交通的要求。这是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有关设计规范提出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设置的要求。 为方便对失能老年人的养护服务和管理,满足不同类型失能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根据调研,老年人居室以2~4人间为宜。同时,对居室内的通道和床距作出规定。阳台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室外空间,有利于放松情绪,陶冶性情。 第二十八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内物品储藏设施及卫生间提出要求。 养护院内的失能老年人居住时间长,必须向其提供相应的衣物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设施,同时对卫生间地面提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过道的宽度。 这是考虑到失能老年人的特殊要求而作出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内部设施提出要求。 为保障失能老年人的特殊护理,营造良好的居室环境,本条就老年人居室呼叫、吸引、供氧、视频、照明等装置以及隐私帘提出了要求。这也是现有养老机构失能老年人居室所普遍采用的。 第三十一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筑内外装修的要求。 强调老年养护院建筑的外观色调并设置统一标识是为了增强入住失能老年人对养护院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满足老年人对“家”的心理需要。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洗衣房的设置要求。 老年养护院失能老年人被服的消毒和清洗是养护工作的重要方面,故对洗衣房的设置提出了较高要求,同时为了解决雨、雪天气的衣物晾晒问题,还提出设置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三条 本条对部分生活有特殊要求的用房的装修、排气、排水提出要求。
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 第三十四条 本条列出老年养护院建设的主要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用电及电器装置要求。这是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提出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条明确对老年养护院的给排水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条明确对老年养护院的热水供应及相关设施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医用气体供应设施建设的要求。这是为了满足入住失能老年人氧气供应的需要。 第四十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采光通风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网络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防火要求。
第七章 基本装备 第四十三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配置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的主要项目及其分类。 第四十五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应配置的生活护理设备。 根据失能老年人类型的不同,分别配置护理床和气垫床,以便老人进食、便溺,减少褥疮发生,改善生活质量。此外还需配置必要的帮助失能老年人洗澡的沐浴设备和用具。 第四十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医疗设备的基本项目。 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所应配置的医疗设备是参照一级医院的配备标准,并根据老年养护院的特点及其规模所确定的。 第四十七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的基本项目。 第四十八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监控管理设备的基本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交通工具的基本项目。 本建设标准仅列入老年养护院所必需的两种专用业务车辆。老年人接送车主要用于接收老年人入院,去医院就诊等方面;物品采购车主要用于老年养护院生活等用品的采购和后勤保障。 第五十条 本条对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所应配备的基本装备列出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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