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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中国网 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运动员必须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同一单位进行注册,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或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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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运动员必须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同一单位进行注册,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或IC卡),方可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比赛;运动员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代表资格以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注册的单位为准。

除上述规定外,以下三类情况也具备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资格:

第一,2011年至2013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其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代表资格,以首次注册的单位为准。

第二, 2009年已经注册且在2010年继续确认注册的运动员,其《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自然到期后,运动员可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重新注册并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

第三,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2009年交流运动员,其交流协议自然到期后,运动员可以按照协议的有关条款重新注册并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

以下两类情况不具备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资格:

第一,2009年已经注册的运动员,如果协议未到期且2010年也不确认注册,则该运动员将自动失去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资格。

第二,2010年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运动员,2011年至2013年期间如再以“退役”、“协议中止”、“协议到期”、“年度交流”等形式改变注册单位的,则该运动员将自动失去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资格。

二、注册决定权在院校、俱乐部等的运动员,必须在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进行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代表资格和代表单位注册。各参赛单位向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上报双重注册协议(一式两份)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

三、关于解放军两次计分的有关规定:

(一)在第八届至第十一届全运会上已经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必须在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进行注册后,方可在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上继续实行两次计分。

(二)2010年3月31日以前入伍且未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的解放军运动员两次计分名单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实行两次计分。

第一,运动员入伍前,从未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或总决赛(实行赛制改革,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可指定类似级别的两项赛事进行限制)前8名(含第8名)。

第二,运动员两次或两次以上入伍的,不能在同一项目上实行两次计分。

(三)2010年3月31日以前入伍且未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两次计分运动员名单的,必须在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代表解放军进行注册,并且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须于2010年3月31日以前将《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及运动员入伍证明材料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

(四)2011年至2013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且在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入伍的,可以代表解放军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须于每年的1月31日以前将前一年度入伍的运动员情况(《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及运动员入伍证明材料)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  

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

姓名 性别 项目 入伍时间输送单位 备注

注:①该审批表可以重新录制,须打印填写,不得手写,否则不予受理。

②邮寄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邮编:100763;电话:010-87182492,传真:87182307。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