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的函 农办医函[2010]1号
为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不断增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力,提高动物卫生水平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附后),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3月3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侯玉慧 陈国胜 电 话: 010-59191401,59191403 传 真: 010-59192861
附件: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附件: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不断增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力,提高动物卫生水平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必要性 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通过利用天然屏障或建立人工屏障,对区域内易感动物采取检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等综合措施,对一种或几种特定动物疫病进行持续控制和扑灭,不断减少疫病发生几率直至达到并维持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状态。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是由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倡导,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在一定区域内实现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意义重大。 (一)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举措。我国地域广阔,各地自然条件、生态环境、经济水平、动物卫生和疫病状况、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以及畜牧业养殖情况等不同,难以完全在统一管理模式下,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要求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这是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也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做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畜牧业发达国家为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先后制定了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巴西、智利、阿根廷、泰国等国家近年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开展无疫区建设,有效控制和消灭了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通过了欧美等贸易国的评估认可;泰国成功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有效控制和扑灭了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现了禽类产品对欧盟的出口。 (二)我国无疫区示范区建设实践证明,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重要措施。2001年,我国在自然条件好、相对封闭、易于管理的胶东半岛、辽东半岛、四川盆地、松辽平原和海南岛五片区域,开展无疫区示范区建设。参照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要求,通过加强和完善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建设,开展口蹄疫、鸡新城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无疫区建设。通过近年来我国无疫区示范区建设实践表明,目前6省示范区内实现了无4种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发生,海南免疫无口蹄疫区已通过农业部评估认可,无牛瘟国家也取得国际认可,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措施在全国范围得到普遍认可,并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适应畜产品国际贸易要求,促进我国畜产品贸易的必由之路。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要求。动物疫病一直是制约畜牧业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主要因素之一,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PS协定》)规定,各成员国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并实现无疫区,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各成员国家应认可来自无疫区的动物产品。WTO/SPS委员会根据《SPS协定》制定了成员国无疫区认可程序和有关要求,要求所有成员国,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在畜产品进口贸易中,可要求进口国家和地区畜产品必须来自无疫区,同时也承担相关义务,出口贸易畜产品必须满足无疫要求。对动物疫病实施区域化管理,加强无疫区建设和评估,并通过国际组织评估和贸易伙伴国认可,可极大促进我国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 (四)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保障畜产品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畜牧业生产得到快速发展。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有利于畜牧业结构调整,突出养殖业优势产区,优化畜牧产业结构;有利于畜牧业生产方式由散养向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转变,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保障区域内畜牧业稳定持续发展,增加市场竞争力,提高畜牧业产业效益;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民转移就业渠道,不断改善农民生活,繁荣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维护农村社会安定和谐。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按照OIE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原则和我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要求,借鉴世界上畜牧业发达国家区域化管理经验,结合当地畜牧产业特点、动物防疫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分阶段、分区域对严重威胁危害畜牧业发展及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建立健全无疫区及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和评估认可机制,从点到面压缩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区域和范围,逐步消灭重大动物疫病,提升动物卫生防控能力和水平,使我国畜牧业发展水平和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相协调,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动物产品国际贸易,确保畜产品公共卫生安全,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增效。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各地应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贸易需求、动物疫病状况和流行病学规律,结合畜牧产业特点、动物防疫工作基础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遵循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国家区域化管理相关标准、原则和要求,科学设计,合理规划布局,制定可行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应优先将畜牧业主产区、养殖密集区和大型畜牧业龙头企业纳入区域化管理范围,选择相应的区域化管理模式,选择一种或几种重大动物疫病开展无疫区或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并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选择相应防控策略,建立免疫无疫区或非免疫无疫区。 2.完善措施,依法实施。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应根据不同地区特点,按照OIE有关原则及我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科学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措施,分区域逐步控制和净化重大动物疫病。为保证无疫区建设有法可依,应在有关国家法律及农业部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区域化管理地方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明确区域范围、类型、疫病种类和保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区域化管理,开展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工作。 3.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机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各地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林业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无疫区建设组织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根据不同地区特点、不同区域化管理模式及建设目标,完善区域化管理措施,规范无疫区建设。对条件成熟的无疫区,及时申请国家评估,适时推动国际认可。 (三)目标 从2010年开始,用五年时间,科学制定并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划,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分阶段分病种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进行区域控制和净化,全面推进无疫区建设。对现有无疫区示范区和各省无疫区开展国家评估验收,选择部分有条件的集约化畜禽生产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试点,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动物疫病区划评估认可机制;对通过国家评估认可的无疫区,申请OIE评估认可。从2015年开始,按照“建设一片,巩固一片,扩大一片”的原则,将毗邻同类型无疫区逐步整合,科学规划,增加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疫病种类,扩大无疫区建设范围,逐步建立跨省区连片无疫区,逐步将国家级种畜禽场、国家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场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等纳入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范围,从源头上控制和净化畜禽疫病,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畜产品出口。 三、不断探索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模式 各地选择基本条件较好的区域,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3号)开展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一是动物疫病状况清楚。要根据各地畜牧业养殖方式和不同区域地理和社会经济状况,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和了解相关区域内特定动物疫病状况及其发生风险。二是具有一定的畜牧业基础。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区域,应为畜牧业较发达、产业布局合理、规模化产业化水平较高,且有较好的动物防疫工作基础的地区。三是具有一定自然屏障或者可监控措施。区域周围具备海洋、沙漠、河流、山脉、铁路、高速公路等自然屏障基础,或考虑结合行政区划,设置和维护缓冲区或监测区等监管措施。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屏障、区域和资源优势、畜牧产业布局,选择适合当地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模式。一是动物疫病区域区划模式。区域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区域与相邻地区间必须有足以阻止疫病传播的地理屏障或人工屏障,对缺少有效屏障的区域,应建立有足够面积的缓冲区和监测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能满足开展动物疫病区化管理工作需要。区域可以是一个省的部分或全部,也可以是毗邻省的连片区域。二是生物安全隔离区划模式。可选择国家级种畜禽场、国家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场、国家重点畜产品出口企业的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示范区建设。相关企业应为独立法人实体,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各生产单位应具有共同的拥有者或管理者,并建立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其组成应包括种畜禽繁育场、商品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饲料厂、无害化处理场等。有关生产单位应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繁育场还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当地兽医部门应对生物安全隔离区实施官方有效监管。 根据采取不同免疫措施,无疫区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免疫无疫区。各省根据当地与毗邻地区动物疫病流行状况、贸易需求开展实施免疫政策的区域化管理。二是非免疫无疫区。对区域内易感动物不实施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免疫动物不能进入区域内。 根据当地防控工作实际,科学选择控制动物疫病种类。优先选择当地影响畜牧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及畜牧业贸易的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区域化管理。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疫病种类不宜过多,按照“成熟一个评估验收一个,逐步增加控制疫病种类”的原则,待条件成熟后,通过评估验收,逐步增加动物疫病种类。 四、加强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建设与评估 大力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要求,加强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与评估工作。一是制定区域化管理规划与计划。各地应根据本省畜牧业生产现状,在准确掌握动物繁育、饲养、流通、进出口、屠宰、加工和疫情信息等基本情况和区域动物卫生状况风险评估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划与计划,明确区域化管理实施步骤、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种类、区域模式和类型,采取的相应保障措施等。二是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建设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完善区域内各级实验室,区域内实验室具有开展免疫、诊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的设施设备和能力。建设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立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全程监管体系,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设施设备。建设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在进入区域的主要交通道口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畜产品的指定通道,区域内设置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建设与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建设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完善省、市、县、乡疫情信息报告和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反应体系,进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物资、技术、资金和人力储备。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示范区。各地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选择1-2个申请的养殖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试点。指导企业制定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建立与生物安全隔离区管理相适应的兽医实验室。三是切实做好评估验收工作。主要包括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前后的评估验收。在建设前,各省应对建设区域的自然条件、畜牧业养殖水平、动物疫病状况、贸易需求、经济能力以及建设方案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农业部备案,各省已经开展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尽快将建设情况报农业部备案。在建成后,无疫区建设单位应按照我国当前已有的评估制度和评估程序开展自我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适时申请国家评估验收工作。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将纳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予以公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立法工作,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实施条例制定,进一步明确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主体、区划类型、财政和技术保障措施、市场准入机制、评估认可机制等。 (二)加强组织管理。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畜牧兽医部门牵头,发改、财政、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无疫区建设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及时协调建设无疫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政策扶持。加强无疫区建设投入,制定生物安全隔离区企业在税收等方面鼓励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支持,在安排政策经费项目时,向无疫区建设倾斜。 (四)加强队伍保障。建立健全各级兽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兽医队伍培训,建立适应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 (五)加强流通控制。活畜禽长途调运,加大了动物疫病的传播风险。各无疫区建设单位应按照无疫区建设要求,严格控制无疫区外的易感动物引入,建立健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准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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