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上市医疗器械生产场地迁移后申请注册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对于已在中国境内获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注册证有效期内如其生产场地迁移并形成全资开办的或控股的独立企业,包括进口医疗器械生产场地从境外迁移至中国境内,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场地在境内迁移的,新企业在申请相同产品的首次注册时应按照16号令提交首次注册的申请资料;其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临床试验资料可以提交原产品临床应用所获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价资料。 一、原产品应实际生产销售3年以上。 二、新申报的产品与原产品相比,满足以下条件: 三、原产品在境内外均没有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情况。 四、近3年来原产品没有发生监督抽验不合格的情况,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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