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定领导下井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完善领导下井带班档案。 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下井带班矿山企业领导名单、随同下井带班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下井与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矿山企业应当将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网站、办公楼、职工宿舍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监督。 矿山企业每月应当对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进行考核。领导下井带班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给予奖励;对未按规定下井带班、冒名顶替下井或弄虚作假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企业领导在井下带班时,应当认真履行下列三项职责:
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矿山企业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情况,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向全社会公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