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化妆品生产企业对标签所标注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五条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 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按序列至少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净含量; 3. 生产企业名称; 4. 生产企业地址; 5. 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6.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7. 化妆品许可编号; 8. 成分;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 11. 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必要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按序列至少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中。 1. 产品名称; 2. 净含量; 3. 生产企业名称; 4.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5. 成分;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 (三)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 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和必须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应为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繁体字及外文,但应拼写正确。 如果同时出现多种文字,化妆品同一可视面内规范汉字的字体不得小于对应的其它文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第九条 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适应症; (二)宣传疗效和医疗作用; (三)使用医疗术语; (四)虚假夸大宣传; (五)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六)通过所用原料的功效来宣传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效; (七)功效宣传超出产品定义范围; (八)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 在保证标签所标注内容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明确标注项目的形式合并标注相应的内容,合并的内容必须符合产品真实情况,易于理解,不得故意隐瞒需要标注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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