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网站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建筑面积折算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乘以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吨矿产值的一定折算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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