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磷铵是重要的化肥产品,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磷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磷肥产业,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磷肥行业发展现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们组织起草了《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2011年4月30日前与我们联系。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磷肥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二)新建和扩建磷酸及配套的磷铵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磷复肥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三)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磷复肥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磷复肥生产装置,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四)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搬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工艺条件 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必须有磷、硫资源保障,鼓励利用冶炼副产硫酸资源,鼓励磷酸梯级利用,项目建设同时必须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 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硫酸装置采用硫磺制酸的,必须同期采用低温位热能回收技术;采用硫铁矿制酸的同时必须采用稀酸洗净化流程。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按照区域规划需搬迁的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1的指标要求: 表1 新建或改扩建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
装置名称 生产工艺 产品类型 综合能耗指标
磷酸二铵 传统法 粒状
料浆法 粒状
磷酸一铵 料浆法 粉状
粒状
硫酸 硫磺制酸
硫铁矿制酸 (二)现有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满足表2的指标要求: 表2 现有磷铵及配套硫酸装置综合能耗指标
装置名称 生产工艺 产品类型 综合能耗指标
磷酸二铵 传统法 粒状
料浆法 粒状
磷酸一铵 料浆法 粉状 Ⅰ类磷矿
粒状 Ⅰ类磷矿
硫酸 硫磺制酸
硫铁矿制酸
(三)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必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四、环境保护 磷复肥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企业正常生产时污水必须做到封闭循环,确需排放时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建氟回收装置的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并保证装置的正常使用。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3的要求: 表3 新建或改扩建磷铵项目的环保指标
污染物控制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
废水中总磷(以磷计) ≤15mg/l
废水中氟化物(以氟计) ≤15mg/l
废水中氨氮 ≤15mg/l
废气中颗粒物 现有磷铵装置的环保指标必须达到表4的要求: 表4 现有磷铵项目的环保指标
污染物控制项目 直接排放限值
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
废水中总磷(以磷计) ≤20mg/l
废水中氟化物(以氟计) ≤15mg/l
废水中氨氮 ≤15mg/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