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我部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保〔2003〕202号)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省级及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五百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三)具备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相关专业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其中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不少于六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人;参与过省部级以上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拟订、科学研究、规划编制,或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测、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等水土保持工作的不少于六人。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五年以上。 (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一百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二百万元。 (三)具备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其中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不少于四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四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人;参与过省部级以上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拟订、科学研究、规划编制,或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测、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等水土保持工作的不少于三人。 (四)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五年以上。 (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一)《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三)注册资金或者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参与相关水土保持工作的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五)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提交近三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对拟批准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审批结果进行公告。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和监测技术培训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四)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和监测成果质量状况。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测资质的。 (二)超出资质证书等级规定范围开展监测的。 (三)发生分立后未及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监测的。 (五)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监测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未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业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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