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网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修订〈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质检总局、供销合作总社、林业局、粮食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局、委): 为进一步推动生物农药健康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安全,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生物农药的登记资料要求进行了专题研究,拟对《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进行修订。现将《关于修订<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送你单位,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5月30日前函告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联系人:李富根 联系电话:010-59192810 传真:010-59191875 电子邮箱:pmd@agri.gov.cn 附件:关于修订《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订《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生物农药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对《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业部2007年第10号令)作如下修改: 二、原3.1.3变更为3.1.4。 四、4.3.2.1.5和4.3.3.1.5增加一款:同时申请原(母)药和制剂登记时,可以使用制剂的环境毒性资料进行原(母)药登记。减免信息素、激素、酶的环境毒性资料。 五、4.3.2.2.5 C和4.4.2.2.5 C修改为:杀虫剂和杀菌剂应当提供2年4地或者1年8地不同省级行政地区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应当提供2年5地或者1年10地不同省级行政地区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者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可以提供2年3地或者1年6地不同省级行政地区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场所使用的上述农药,如仓储用、防腐用、保鲜用农药等,可以提供2年2地或者1年4地不同省级行政地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防治对象专一性较强的,可以按防治对象提供药效试验资料,登记作物可以为该防治对象危害的主要寄主作物。 六、4.3.2.2.6和4.3.3.2.6增加一款:低毒或者微毒的生物化学农药可以减免残留试验资料。 七、4.4修改为:微生物农药 八、4.4.1.4.2修改为: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减免原(母)药登记的微生物农药,可以采用制剂进行室内活性测定); 九、4.4.2.1.5、4.4.3.1.5、4.5.2.1.5和4.5.3.1.5增加一款:同时申请原(母)药和制剂登记时,可以使用制剂的环境毒性资料进行原(母)药登记。 十、4.4.2.2.6和4.4.3.2.6增加一款:低毒或者微毒的微生物农药可以减免残留试验资料。 杀虫剂和杀菌剂可以提供2年4地或者1年8地不同省级行政地区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提供2年5地或者1年10地不同省级行政地区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地或者1年6地不同省级行政地区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定的场所使用的上述农药,如仓储用、防腐用、保鲜用农药等,需至少提供2年2地或者1年4地不同省级行政地区药效试验报告。 十五、4.5.2.2和4.5.3.2增加一款:低毒或者微毒的植物源农药可以减免残留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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