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保健食品命名,根据《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三、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如用西洋参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可命名为某某牌西洋参含片,不得命名为某某牌花旗参含片。 四、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量大或起功效作用的原料名称的缩写,但其缩写不得违反命名要求。如用人参、枸杞为主要原料配方的产品,不得命名为某某牌人参口服液或某某牌枸杞口服液,可命名为某某牌参杞口服液;用荷叶、丹参为主要原料配方的产品,不得命名为与药品通用名同名的某某牌荷丹片,可命名为某某牌荷丹保健片。 五、已获批准的产品,具有明确功效成分的,可以功效成分命名。原料名与功效成分相同的除外。 六、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如以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C、维生素D为原料的产品,可命名为某某牌多种维生素片。 七、同一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同名的另一产品。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的产品,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可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如适宜人群为儿童的某某牌钙片,可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适宜人群范围,即:某某牌钙片(儿童型)。 八、本指南是对保健食品名称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