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第五条 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品牌名只能有一个。 第六条 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商标,后面应注明“ ”或“牌”,字数不超过6个。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非注册商标名后加“牌”。 第七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10个。具体要求如下: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剂型。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食品属性分类;以剂型表述属性名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的有关规定命名。 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同名的另一产品。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的产品,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可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第十条 在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品牌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