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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修订草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中国新闻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中国新闻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二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复审请求不服的;

  (十)专利申请人对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

  (十一)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不予受理其无效宣告请求不服的,但本规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十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

  (十三)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四)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十六)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六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十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十八)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十九)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二十)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二十一)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十二)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三)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二十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四)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不予受理不服的;

  (五)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六)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八)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九)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一)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六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在受理前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申请人的通信地址;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标准表格。

  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向法律事务处邮寄或者递交,以邮戳日或者递交日为申请日。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 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法律事务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当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出答复意见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前款所述书面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责任编辑:介子推